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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伤害村支书妻子致死获刑14年 13年后被宣告无罪!

刘章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刘章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徐昕教授大案刑辩团队

律师

阿里巴巴员工王某文

涉嫌猥亵案辩护律师


案情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查明:2007年5月12日14时许,韩某成因听说下午开村民代表大会,遂到本村支部书记任某均家,找其询问“骑大马山”补地一事。到任某均家后,见任某均酒后在炕上躺着,韩某成说明来意后,任某均有些不满,任某均与韩某成遂有语言上的冲突。此时,任某均的妻子王某1见状,就对韩某成说:“他喝酒了,有事找丁(村主任)去”。韩某成拿起炕上的烟笸箩朝王某1头部打击数下:王某1倒地后,被告人韩某成又朝王某1踢了几脚,而后离开任某均家。王某1受伤后,被送往建平县医院救治,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脑疝等,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5月14日死亡。经建平县X局法医鉴定,王某1系被他人用钝物击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继发脑疝而死亡。

韩某成的辩护人认为,韩某成不构成犯罪。因为,有证人证实任某均曾对其说任某均当时喝迷糊了,不知道王某1是怎么被打伤的,也没看见韩某成打王某1。但是,任某均在公安机关作证,证实了韩某成用地雷壳子击打王某1头部的过程。何况,任某均多次证言都前后矛盾。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8年3月24日,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四年。

韩某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某成于2008年10月6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最终驳回韩某成的申诉。申诉人韩某成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应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终于在十多年后,即2020年9月,辽宁省高院指令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采访对话


方弘:法律上认定一个人有罪,证据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

刘章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抗诉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第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第三、综合全案的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就是后一种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形,这就需要衡量是不是证据确实充分。

第一,具体到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比如整个案发经过的证据,行凶者是怎么到场的?到场之后做了什么?有没有发生争吵?因为什么行凶?有没有发生行凶的行为?行凶的时候用的是什么凶器?怎样行凶?行凶之后怎么逃离的?行凶的动机等都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的。

第二,强调的是合法性的问题。公安机关取证的时候不能刑讯逼供,不能非法取证,一切都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法定程序来搜集证据。一旦不按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就很有可能污染了证据的合法性,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之后,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了。

第三、根据收集到的证据,综合全案认定的事实之后发现这个事实不是唯一的。比如,还可能是别人作案的可能以及不能确定一定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不能定罪。

所以,这是法律对于定罪量刑证据的确实充分的含义。

方弘:本案事发现场应该是任某均,韩某成以及王某1三人。但是,王某1已经死了,而任某均又是利害关系人,又处于醉酒状态,只有任某均的证人证言,而任某均多次的证言前后都是矛盾的。到底当时韩某成是怎么杀了王某1,他每一次的供述都不完全一致。本案的物证,比如韩某成当时拿起了炕上的箩筐去打王某1。但是,这个箩筐经过鉴定也没有韩某成的任何指纹。从目前判决书上显示的证据,您觉得能够认定韩某成确实是杀了王某1的凶手吗?

刘章律师:目前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不能得出确实充分韩某成是凶手的结论。

本案当中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丈夫任某均的证言。除此之外,指纹鉴定在鉴定之后也没有提取到指纹,也没有别的目击证人,所以只有一个被害人丈夫的证言。

但是,任某均的证言跟韩某成的辩解是各执一词,矛盾的。韩某成说没有打王某1,而任某均说是韩某成打了,而韩某成前后5次的陈述,每一次对于韩某成是如何实施故意伤害,左手拿什么,右手拿什么,还是双手箩筐打,都有矛盾,每一次的说法都有一点出入。

而且,任某均有几个提到整个关于案发经过的情况,也没有得到其他人的印证。比如,同在家里,但当时不在屋子里的他的儿媳妇也没有看到说两个人在房间争吵的过程以及案发之后追赶韩某成,以及任某均说他大喊是韩某成打了他老婆这些类似的话,都没有得到别人印证。

所以,这种情况下直接证据其实是不是很充分的。甚至,再审法院是直接认定被害人丈夫任某均的证言是不真实、不客观、不可靠的。

这些间接证据,如被害人的儿媳妇没有亲眼看到,甚至也没有听到整个过程有争吵的声音,只是断断续续听到几句话,而且第一时间她到了现场之后,包括其他的一些亲戚到了现场之后,询问被害人是谁打的时候,被害人也没有说话,没有告诉他们是谁打的。

当然这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害人被打了之后,脑部损伤无法说话。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任某均打的。所以,他不想跟其他人讲是任某均打的,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再加上,公安机关侦查现场勘验之后,没有找到其他任何能证明韩某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任何其他间接证据。

后来,陆续到场的亲戚朋友们在公安机关陈述的是韩某成殴打的被害人,他们这个说法都不是亲眼所见,而都是听张某说,而张某是听任某均说。所以,这些证言都是听说来的,都不是亲眼看见的。俗话说,眼见为实,这些证言就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

所以,综合全案的证据,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如被害人丈夫任某均所说韩某成跟他发生争吵之后,一言不合就把他的妻子打伤了。而另外一种可能是任某均酒后误伤,韩某成离开任某均家之后,任某均对王某1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这两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侦查机关问任某均一个问题,如果韩某成跟你起了冲突,他对你有气,为什么他不打你,而要打你老婆,你老婆怎么招他了?任某均也没办法说出一个原因来,他说不知道。另外,任某均当时处于喝醉酒的状态,而且根据韩某成、任某均所说,有一致的地方,即任某均想要追打韩某成,这是两个人都提到的细节。这说明任某均脾气火爆,在拿凶器追打韩某成的过程当中,韩某成跑掉之后,因为醉酒的状态下把气撒到了他老婆身上,殴打他老婆导致伤害。

根据证据,我们得出来两种都有可能成立的情况下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确定唯一结论的这种定罪标准。

这样的证据显然不能认定韩某成有罪,刑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在疑罪的情况下,法院就不能判决韩某成立故意伤害罪。

方弘:所以,从目前判决书所体现的证据来看,是完全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但是,法院却给韩某成定罪了,而且是14年的有期徒刑。2008年案发,直到2020年,也就是12年以后,这个案件才启动了再审。而这个时候韩某成已经在监狱里服刑12年,失去人身自由12年,为什么翻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这么难呢?

刘章律师:在我们国家其实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大家关注到以前平反的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都能发现这个规律,就是申诉平反的时间都非常长,平均都能达到20年左右。

比如江西张玉环从被蒙冤入狱到平反用了27年的时间。像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这些重大的冤假错案都是经历了十几到二十年的漫长申诉期。我本人现在手上正在代理的一起赵某故意杀妻案,也是从1993年被判刑到现在,仍然还在申诉过程当中,二十几年过去了还没有迎来平反。

为什么这么难?

其实都有很大的共性。我总结如下几点:

第一、我们国家申诉再审的机制体制本身有很大缺陷。

按照法律规定来讲,申诉的证据标准跟原审的一二审的证据标准应该是一样的,即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但事实上,在再审的申诉过程当中,对于证据的审查几乎到了100%确定不是罪犯干了之后,才会平反。

比如呼格吉勒图案为什么能平反?是因为真凶出现了。法院的重心都在一二审程序当中的法官力量,到了审判监督庭,一是人员非常少,一个法院当中只有很少的人负责审查,有限的人员审查很多存在争议的案件。比如,本案也是存在争议的,也是曾经申诉被驳回过。

比如对于任某均证言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当时从有罪推进的角度来讲就可以解释成是任某均喝多了的表现,有些细节记不清很正常。这也是我们在判决当中很常见的一个理由。

韩某成的作案动机不明,但是站在有罪推定的角度来讲,法院就可以认为是变态杀人犯那么多,因为一点小事失控的人也特别多,似乎认为也不是太大的问题。

任何我们提出的疑点,一些司法机关都能站在有罪推定的角度上找出一个他们认为看似合理的解释来,这也是申诉当中经常用到的审查标准。

那么,更大的问题在于什么?就有利益的阻碍。因为平反一起冤假错案,对于当年的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来讲是一个重大的灾难。比如,20年前某人是法官,20年后他可能是院长或者是某个政法部门的领导。即便当年的领导已经不在了,当年的办案人员也不在了,但是法院还在,平反之后是要国家赔偿的。

在这样的阻碍之下,不仅没有很大的动力去平反,反而是有很大的阻力阻碍平反。

再举聂树斌的例子,媒体披露当年为什么平反这么难?当年已经落马的原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张越多次阻碍聂树斌案的平反。

既有理念的问题,体制机制设置的问题,还有程序设置的问题,还有这么多的利益障碍。而法院平反的动力是大大不足的。这样两相比较就可想而知,为什么我们更多见到的一些冤假错案都是在申诉驳回无数次之后,因为被媒体关注,网友关注,被领导重视之后才迎来平反。

方弘:一起案件最终能够被平反定无罪,按照您的说法也是非常幸运的。2021年6月17日,对于韩某成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因为这一天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建平县人民法院和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判定韩某成无罪。作为法律人,您认为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冤假错案平反的现状?

刘章律师:既然人员不足,就增加人员,经费不足就增加经费。因为一般来讲,申诉先是到原审的终审法院去申诉,这一次几乎是无效的申诉。是不是我们可以设置异地审查或者专门的冤假错案审查机构来审查,以排除这种地方利益,还有单位利益以及办案人员的阻碍。

党中央多次发文,每年都有领导讲话,但是落实还非常不到位,只能通过追责来来解决这个问题。我注意到,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特别做了一个报告,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错案启动追责。

我们甚至可以有一些创新,我们可以引入学界或者是一些公正的媒体等设立一个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评估,对一些重大冤假错案进行筛查。




结语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为官一任就该造福一方。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工作报告时提出,“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错案启动追责,‘张玉环案’等错误关押十年以上的直接督办,从严追责问责511名检察人员,其中检察院班子成员134人,退休人员122人。终身追责不是口号,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不是口号。”

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期望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能够守住这一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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