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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一法庭庭长接受律师吃请被处分之警示

一枚小兵 法者心声 2020-0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但,近日,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了临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杨良发违纪行为,引起群众热议。


△中国纪检监察报2月12日第4版

原文如下:


此类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事件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



对于接受宴请的问题,不只是最高法的“五个严禁有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见最高法院对接受宴请的行为极为重视。


让我们来看一下文中开始那个案例,由此也不难看出,杨庭长为了在案件的审理中缓和双方当事人紧张的气氛,主要也是为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应该是认为既然原、被告都参与了饭局,双方也会有法官不偏袒哪一方当事人的想法,特别是被告按照人情常理也会有类似的想法,所以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事物都有两面性,错就错在拿了不该拿的差旅费,在原、被告双方及证人全部参与的情况下,参加了不应该参加的饭局,接受了原告代理律师的宴请。并且案件于2017年7月已判决。


然鹅,事情却发生了莫名其妙的大反转,2018年5月中旬有群众实名举报杨良发在查办某合伙纠纷案件中存在违规接受原告吃请并收受被告费用等问题。抚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也随即展开核查。时间过去了近十个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意想不到的结局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1、可能是案件结果没有达到原告当事人满意,又知道接受被告方费用后,被当事人举报吃了饭不办事;


2、可能是案件结果没有达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期望值,又考虑到曾经和原告一起吃饭,被当事人举报接受宴请、收受费用;


3、也可能是事情办成了,被当事人举报吃拿卡要;


4、还可能是被热心群众盯上了,向市法院纪检监察组举报;

 

或许,杨庭长在接受宴请时,中途自己去买单,结算宴请费用,再顺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案结事了,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说再多已无益,总之,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短,只要你接受了当事人的吃请,你就有无限的被下拉水的可能;也许你吃的那一顿饭,就是当事人为你设的一个局,让你永世不得翻身的局,甚至有可能还是局中局(港片看的有点多)。


有一句经典,诸位看官都晓得——至尊宝说:“曾经有一份真挚的爱情摆在我的面前,但是我没有珍惜,等我失去后才后悔莫及,尘世间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此。如果上天能够给我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我会对那个女孩说三个字:我爱你。如果非要在这份爱上加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年!”

在法律界,也有这样的经典之作,而且他曾经是一段经典,延续至今仍然是一段经典,那就是某些法律界大咖、老鸟总结过的:当事人,当事人,有的当事人...…(这些你都知道的

所以,无论是谁作陪,只要是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饭局,千万别去。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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