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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失信屏蔽与失信撤销区别巨大!

法者心声 2020-02-21


名称】《来信人反映关于撤销被执行信息问题及查明情况》

【日期】2019年6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院长信箱


来信人肖霖反映:其委托人吴易峰在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的(2017)川0180执2163号、(2018)川0180执恢851号执行案件中,因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简阳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但在办理终结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官反映他对案件只能进行屏蔽而不能进行撤销(删除),由此导致吴易峰出现了不良记录,记录显示案件状态为“已全部履行”,该不良记录将保留5年。来信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施行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第10条第6项及第7项等规定,既然执行依据已经被撤销,则根本不存在“已全部履行”的说法。执行法官应当进行撤销操作而不是屏蔽,但其称只能进行屏蔽,没有办法撤销执行信息。来信人之前已经多次找到简阳法院和成都中院要求删除信息,但两法院互相推诿拒不处理。鉴于此,吴易峰委托来信人申请我院督促简阳法院和成都中院立即解决此事,删除错误的执行信息。

  查明情况:经核实,王琴申请执行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吴青蜂、四川圣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成都中院指定由简阳法院办理,简阳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川0180执2163号。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吴易峰未履行义务,简阳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易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简阳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川0180执恢851号,期间,简阳法院向被执行人吴易峰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后因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执异689号执行裁定书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执复20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原执行依据已被裁定不予恢复执行和被撤销。因此,简阳法院先后撤销了被执行人吴易峰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屏蔽了被执行人吴易峰的失信信息。2018年12月18日,简阳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我局将来信人反映情况转四川高院后,执行法院立即查询核实,确因本案承办人业务不熟、操作失误导致未对吴易峰的失信信息进行“撤销”操作。四川高院立即按照工作要求,于5月24日向我局报送了《关于吴易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转撤销的申请》,我局接到申请后,于5月31日将数据推送到相关系统,将对吴易峰的失信屏蔽转为失信撤销

  答复意见:经过核查,您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您所涉执行案件因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而终结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撤销失信信息。我院已于5月31日对您进行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转撤销的操作,至此,您因执行案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良记录已消除,不会对您的工作、生活等方面产生任何影响,您反映的问题已解决。我们已提示承办法官,案件执行完毕或终结执行,应当及时、准确将案件进行屏蔽、撤销,以免给当事人带来影响。我们今后也将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全面、准确。

往期文章:

1、最高法:被执行人对被纳入失信名单提出异议的,应走纠正、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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