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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抖吧...老赖,“石头”也给你依法查封

一枚小兵 法者心声 2020-02-21

昨天在朋友圈看到一块“大石头”被贴上了封条,这石头个头不小啊。其实,这种查封保全行为虽然也有,但是却鲜为人知。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石头(景观石)的价格吧。下面是某宝上的售卖价格,当然,这两块大石头看起来要比贴封条的那块小很多,然而,它的价格对于工薪阶层来说也着实不低,现实中的大型景观石价格更是难以估量。




看到了吗?88888元。再来看看查封的这块大石头。



(图片来源于微信朋友圈)

看一下今年的一个执行案件:在3月28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江淮风暴”春季统一行动中,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就查封过被执行人公司的价值几十万的银杏树和灵璧奇石。小编认为,这个公司能够种植、摆放价值不菲的树和景观石,居然不还40多万的工程款,着实可气,查封这些财产理所应当。


(图片来源于@淮南帮@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让我们重温一下相关法条,再看如违反法律规定将是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查封是指在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上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指法院将财物送到一定场所扣留或就地扣留,从而限制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由此可见,只要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要具有一定的金钱价值,不管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除非法律有禁止性规定或者性质上不适合执行,原则上都可以被纳入执行范围,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无形财产是相对有形财产而言的。有形财产,即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有价证券或其他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以及金钱或有效货币。无形财产,即以知识或信息形态存在的精神作品和法律上予以确认的有关精神作品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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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要以为法律就是摆设,无论是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还是其他第三人均不能违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否则后果很严重。


2017年1月,因贵溪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2台立体边轴真空包装机、2台真空(充氧)包装机、1台全自动膏体包装机、3台胶体磨、18台不锈钢夹层锅,查封期限为2017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2018年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黄某因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归还其欠款,雇请人员将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已被查封的设备拆卸、搬走,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非法处置查封物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后果只能由这个黄某来承担: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贵溪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老赖、像上述那样其他惦记查封物的人,再也不要做鸡蛋碰石头的傻事了。明代思想家、军事家、心学集大成者王阳明道:“古之所谓豪杰之士者,必有过人之节。人情有所不能忍者,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而斗,此不足为勇也。天下有大勇者,猝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


文中如有不妥之处,还请诸位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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