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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心声 2022-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382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印奎,男。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受贿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0月31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宣东,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秀艳,系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检会指〔2015〕10号,关于犯罪嫌疑人冯印奎涉嫌受贿、贪污案指定管辖的通知:鉴于此案已由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为了便于案件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指定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印奎犯受贿、贪污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相关证据需补充侦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7日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延期审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5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2月12日申请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2016年5月24日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延期审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6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印奎及其辩护人宣东、高秀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9月8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定:
(一)、受贿犯罪
1、2005年初及2006年春节前,时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分别收受××市××区××矿矿长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此款系李某甲为今后矿上出现纠纷时能得到冯印奎关照。
2、2008年1月,时任××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马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马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兼法庭办主任
3、2008年1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顾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顾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民二庭庭长
4、2008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靳某某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靳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刑庭庭长
5、2008年及2009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分别在××市三合宾馆、××市某饭店收受王某丙(已判刑)人民币5000元、50000元,此款系王某丙感谢冯印奎将××法院家属楼工程包给其承建,同时为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冯印奎关照。
6、2008年冬,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朱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朱某甲请托冯印奎帮助对朱某乙、王某丁在受贿案中作出定罪免处判决。
7、2009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林业局财务科长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此款系××林业局感谢冯印奎在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进行了沟通协调。
8、2009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宿舍收受孙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孙某乙请托冯印奎对其提拔任职。后经冯印奎推荐,孙某乙被提拔为××法院执行庭庭长
9、2009年及2010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分别收受李某乙妻子孙某甲人民币20000元、李某乙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李某乙感谢冯印奎解决了××法院拖欠其担保款一事。
10、2009年夏,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宋某甲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宋某甲感谢冯印奎对其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中给予关照。
11、2009年冬,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黄某甲(已判决)人民币30000元,此款系黄某甲感谢冯印奎帮助其子黄某乙在交通肇事案中判处缓刑。
12、2010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某饭店收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葛某某为其公司今后涉及案件纠纷时能有求于冯印奎。
13、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姜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姜某甲感谢冯印奎对刘某甲在行贿案中给予关照。
14、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程某某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程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立案庭庭长
15、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谷某某人民币30000元,此款系谷某某请托冯印奎对其提拔任职。后经冯印奎提议,谷某某被任命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16、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任某甲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任某甲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法庭负责人
17、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张某甲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法庭负责人
18、2011年6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顾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50000元,此款系顾某某请托冯印奎推荐提拔其为××法院副院长。后经冯印奎提议推荐,顾某某被提拔任命为××法院副院长。
19、2011年6、7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乙人民币50000元,此款系刘某乙感谢冯印奎对王某戊在贪污案中定罪免处提供了帮助。
20、2011年6、7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老干部局附近收受苏某甲人民币30000元,此款系苏某甲请托冯印奎帮忙对井某某在滥伐林木案中判处缓刑。
21、2012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矿务局加油站附近收受黑龙江××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闫某某为今后公司可能涉及案件时能有求于冯印奎。
22、2012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张某乙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法庭庭长
23、2012年5、6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黄某甲(已判决)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黄某甲受宋某乙(已判决)请托,感谢冯印奎对宋某丙在民事纠纷案中给予关照。
24、2012年11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丙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李某丙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
25、2013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小区门口刘某丙车里收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丙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刘某丙为其公司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得到冯印奎关照。
26、2013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王某戌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王某戌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27、2013年4、5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赵某乙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赵某乙感谢冯印奎对其朋友屈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给予关照。
28、2013年7、8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张某丙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张某丙请托冯印奎帮忙对魏某某在贪污中认定自首。
29、2013年10、11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杨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杨某甲请托冯印奎帮助其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胜诉。
30、2014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医院加油站附近葛某某车里收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葛某某感谢冯印奎在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帮忙进行沟通。
31、2014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医院加油站附近姜某甲车里收受姜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姜某甲感谢冯印奎将其推荐的王某乙招聘为××法院书记员
综上,被告人冯印奎在担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及××法院院长期间,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85000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冯印奎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已掌握及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其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
(二)、贪污犯罪
1、2009年2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院出纳员白某某处要走该院帐外资金人民币110000元据为己有。
2、2010年秋,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将该院民二庭庭长顾某某保管的帐外资金人民币70000元要来据为己有。
3、2010年中秋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分两次从该院出纳员白某某处要走该院帐外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据为己有。
4、2012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院刑庭庭长靳某某处要走该院帐外资金人民币200000元据为己有。
5、2013年中秋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刑庭庭长靳某某处要走该院账外资金人民币100000元据为己有。
6、2013年底,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院出纳员白某某处要走该院刑庭报销的费用人民币65733元,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冯印奎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侵吞本单位资金人民币745733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案发后,冯印奎亲属代其向检察机关缴纳赃款人民币370000元。冯印奎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贪污犯罪事实,并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其贪污犯罪的主要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印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印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印奎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冯印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冯印奎如实交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未掌握的自己贪污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并提交了书证线索来源及案件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文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人员登记表、中共××市法院党组会议记录、中共××市委员会文件、中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组织部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帐凭证、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黑龙江省××工程公司证明、农业银行活期存款子账户交易明细、中共××市人民法院党组文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立案登记表、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现金凭证、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帐凭证、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转帐存款单、××市法院关于基建贷款情况的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转帐存款单、民事判决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据、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储蓄凭条、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借款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发票、扣押财物清单等;证人靳某某、刘某丁、王某戊、刘某乙、杨某乙、李某甲、马某某、王某丙、顾某某、朱某甲、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一、李某乙、姜某乙、唐某某、李某丁、孙某乙、张某丁、宋某甲、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宋某乙、周某某、葛某某、姜某甲、孟某某、王某二、程某某、谷某某、任某甲、张某戊、苏某乙、苏某甲、井某某、闫某某、张某乙、李某丙、刘某丙、王某戌、赵某乙、褚某某、张某丙、魏某某、杨某甲、杨某丙、白某某、杨某丁、杜某某、李某戊、赵某甲、王某三、赵某丙、张某戌、吴某甲证言;被告人冯印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冯印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全部供认,不作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全部供认,但称贪污的赃款是为了法院搞好关系,请客送礼用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被告人冯印奎的辩护人宣东、高秀艳对冯印奎犯有受贿罪、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起诉书中指控冯印奎第1、12、21起受贿犯罪,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构成犯罪。对贪污犯罪在犯罪手段、赃款去向缺乏相应证据。受贿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贪污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冯印奎在公诉前已退赃37万元,家属积极筹款退赃。冯印奎检举了特大贷款诈骗犯罪,属于重大立功。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
1、2005年初及2006年春节前,时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分别收受××市××区××矿矿长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此款系李某甲为今后矿上出现纠纷时能得到冯印奎关照。
2、2008年1月,时任××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马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马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兼法庭办主任。
3、2008年1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顾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顾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民二庭庭长。
4、2008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靳某某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靳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刑庭庭长。
5、2008年及2009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分别在××市三合宾馆、××市某饭店收受王某丙(已判刑)人民币5000元、50000元,此款系王某丙感谢冯印奎将××法院家属楼工程包给其承建,同时为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冯印奎关照。
6、2008年冬,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朱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朱某甲请托冯印奎帮助对朱某乙、王某丁在受贿案中作出定罪免处判决。
7、2009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林业局财务科长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此款系××林业局感谢冯印奎在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进行了沟通协调。
8、2009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宿舍收受孙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孙某乙请托冯印奎对其提拔任职。后经冯印奎推荐,孙某乙被提拔为××法院执行庭庭长。
9、2009年及2010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分别收受李某乙妻子孙某甲人民币20000元、李某乙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李某乙感谢冯印奎解决了××法院拖欠其担保款一事。
10、2009年夏,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宋某甲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宋某甲感谢冯印奎对其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中给予关照。
11、2009年冬,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黄某甲(已判决)人民币30000元,此款系黄某甲感谢冯印奎帮助其子黄某乙在交通肇事案中判处缓刑。
12、2010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某饭店收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葛某某为其公司今后涉及案件纠纷时能有求于冯印奎。
13、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姜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姜某甲感谢冯印奎对刘某甲在行贿案中给予关照。
14、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程某某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程某某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立案庭庭长。
15、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谷某某人民币30000元,此款系谷某某请托冯印奎对其提拔任职。后经冯印奎提议,谷某某被任命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16、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任某甲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任某甲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法庭负责人。
17、2011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张某甲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法庭负责人。
18、2011年6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顾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50000元,此款系顾某某请托冯印奎推荐提拔其为××法院副院长。后经冯印奎提议推荐,顾某某被提拔任命为××法院副院长。
19、2011年6、7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乙人民币50000元,此款系刘某乙感谢冯印奎对王某戊在贪污案中定罪免处提供了帮助。
20、2011年6、7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老干部局附近收受苏某甲人民币30000元,此款系苏某甲请托冯印奎帮忙对井某某在滥伐林木案中判处缓刑。
21、2012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矿务局加油站附近收受黑龙江××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闫某某为今后公司可能涉及案件时能有求于冯印奎。
22、2012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张某乙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法庭庭长。
23、2012年5、6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黄某甲(已判决)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黄某甲受宋某乙(已判决)请托,感谢冯印奎对宋某丙在民事纠纷案中给予关照。
24、2012年11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丙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李某丙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
25、2013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市××小区门口刘某丙车里收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丙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刘某丙为其公司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得到冯印奎关照。
26、2013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王某戌人民币5000元,此款系王某戌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27、2013年4、5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赵某乙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赵某乙感谢冯印奎对其朋友屈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给予关照。
28、2013年7、8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张某丙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张某丙请托冯印奎帮忙对魏某某在贪污中认定自首。
29、2013年10、11月份,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办公室收受杨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杨某甲请托冯印奎帮助其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胜诉。
30、2014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医院加油站附近葛某某车里收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系葛某某感谢冯印奎在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帮忙进行沟通。
31、2014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在××医院加油站附近姜某甲车里收受姜某甲人民币20000元,此款系姜某甲感谢冯印奎将其推荐的王某乙招聘为××法院书记员。
被告人冯印奎在担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及××法院院长期间,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8.5万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冯印奎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已掌握受贿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又主动供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63.5万元犯罪事实,并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其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冯印奎于2014年10月22日传唤到案。案发后,冯印奎亲属代其向检察机关缴纳赃款人民币37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中共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检查监察室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线索来源及案件侦破经过证实,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原××市法院院长冯印奎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系由黑龙江省纪委交办、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查。在初查过程中查明,冯印奎在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及××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乙给予其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后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将冯印奎传唤到案,冯印奎到案后,如实主动供述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已掌握其受贿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又主动供述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63.5万元的犯罪事实。除受贿犯罪外,冯印奎又主动交待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未掌握的贪污人民币745733元的犯罪事实。案件侦破后,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于2014年10月21日将冯印奎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线索移交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检查监察室关于冯印奎受贿情况及供述涉嫌贪污情况列表证实,鸡西市纪委第一检查监察室出具的冯印奎受贿、贪污情况列表,冯印奎共收受27人或单位的贿赂,受贿数额合计人民币68.5万元;贪污6笔,贪污数额总计人民币745,733元。
3、到案经过证实,鸡西市纪委于2014年10月21日将冯印奎涉嫌受贿案线索及冯印奎本人移交鸡西市检察院,鸡西市检察院于次日将此案指定密山市检察院办理。
4、扣押决定书(2份)、扣押财物清单(2份)、黑龙江省下放非税收入专用收据(2张)证实,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3日扣押冯印奎亲属代其上缴的赃款人民币37万元。
5、法院干部任免职呈报表、干部任免职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8份)、××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核编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人大字〔2006〕16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人员登记表、黑高法政[2003]4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院院长职责、法院党组书记职责、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冯印奎受贿犯罪时主体身份及相关职务职责。冯印奎系国家工作人员,2003年6月至2006年12月任××市××区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2006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市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2014年2月至案发任××市中级法院审务督查室主任。
6、被告人冯印奎供述和辩解证实,冯印奎在担任××市××区法院院长、××市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朋友、同事以及有关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8.5万元,其中在担任××区法院院长期间受贿人民币3万元,在担任××市法院院长期间受贿人民币65.5万元。赃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或日常生活支出,或购置房产,或交给其妻存储。
7、李某甲证人证言证实(现××矿业集团××发电公司总经理),李某甲任××区××矿副矿长期间,为了矿上有事能得到法院照顾,先后于2005年初、2006年春节前,在时任××市××区法院院长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1万元、2万元,李某甲因××矿副矿长吴某乙经济案找过冯印奎帮忙,后吴某乙被判缓刑;××矿建回风井占用村土地一案找冯印奎协调过,经冯印奎协调双方达成协议。
8、中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组织部证明证实,××矿系××集团直属单位,李某甲于2005年3月至2009年1月任××矿矿长。
9、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王某丙借用资质承建××市法院家属楼工程后,王某丙为感谢冯印奎将该工程交给自己干,并为及时结算工程款,先后于2008年春节前在冯印奎所住的××市××宾馆送给冯印奎人民币5千元,于2009年春节前在鸡西一个饭店送给冯印奎人民币5万元。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法院帐页(3页)、记账凭证(2份)、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3份)、票据粘贴单(8份)、业务收费凭证、黑龙江省××工程公司证明证实,虎林市个体承建商王某丙借用黑龙江省××工程公司资质承揽××综合楼工程(××市法院家属楼),于2007年9月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市人民法院向王某丙预付了工程款。
11、(2015)×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王某丙为感谢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将××法院家属楼工程发包给其承建,于××馆送给冯5千元。2009年春节前,王某丙为让××市法院帮忙结算工程款,在鸡西某饭店送给冯5万元。王某丙因行贿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密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2、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朱某甲于2008年冬在时任××法院院长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2万元,请托冯印奎帮忙对朱某乙、王某丁在受贿案中定罪免处。
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8年冬,王某甲之子王某丁及儿媳朱某乙因受贿案被起诉至××市法院,王某甲请托朱某甲找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帮忙,让朱某甲送给冯2万元。
14、立案登记表、(2009)×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某乙、王某丁受贿案于2009年6月2日由××市法院立案,经刑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2009年7月16日判决王某丁、朱某乙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1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7、8月份,中国××资产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因贷款纠纷将××林业局起诉至××市法院,案件处理过程中,2009年春节前,时任财务科长陈某某受××林业局局长张某一安排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个人5万元。
16、证人王某一证言证实,2009年3月,王某一代替陈某某从××林业局财务科领取过5万元。
17、立案审批表(6份)、起诉状(6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9份)、授权委托书(20份)、××市法院调解笔录(6份)、〔2008〕×商初字第130、131、132、133、134、135号民事调解书(各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诉讼和解意向性协议、管理费用明细表、现金凭证、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诉被告黑龙江省××林业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08年7月14日由××市法院立案,经民二庭审理、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林业局为此送给冯印奎5万元后单位报销处理此5万元费用情况。
18、证人李某乙(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李某乙为感谢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解决××市法院拖欠其20万欠款一事,先后于2009年春节前让其妻孙某甲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于2010年春节前李某乙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5千元。
19、证人孙某甲(系李某乙妻子)证言证实,李某乙为感谢冯印奎答应偿还××市法院拖欠李某乙的20万元,并于2008年夏先期偿还了人民币10万元,于2009年春节前让其妻孙某甲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其余人民币10万元欠款于2009年夏偿还。
20、证人姜某乙(××市政法委副书记)证言证实,××法院曾以××边贸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贷款人民币40万元,李某乙做担保,贷款到期后,××法院未偿还该笔贷款,工行从李某乙账户划走人民币20万元用于偿还××法院的部分贷款,李某乙多次向××法院催要该人民币20万元欠款,冯印奎向姜某乙、唐某某、工行核实上述情况后,冯印奎同意将钱还给李某乙。
21、证人唐某某(××市政法委副书记)证言证实,××法院曾以××边贸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贷款人民币40万元,李某乙做担保,贷款到期后,××法院未偿还该笔贷款,工行从李某乙账户划走人民币20万元用于偿还××法院的部分贷款,李某乙多次向××法院催要该人民币20万元欠款,冯印奎向姜某乙、唐某某、工行核实上述情况后,冯印奎同意将钱还给李某乙。
22、证人李某丁(××市法院退休人员)证言证实,××法院曾以××边贸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贷款人民币40万元,李某乙做担保。
23、××市法院明细分类账(2张)、记账凭证(2张)、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转账存款单、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市法院关于基建贷款情况的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存款单、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证实,××市法院1995年新建办公楼时以院下属××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贷款人民币20万元,由××有限公司担保,因虎林市法院未及时归还贷款,工商银行从××有限公司划款人民币20万元,××市法院于2008年归还××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10年1月还给了××有限公司李某乙。
24、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6、7月,宋某甲因其工人张善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起诉至××市法院,宋为请冯印奎关照少赔偿钱,通过张某丁在冯印奎办公室认识冯,张某丁借故离开后,宋某甲向冯印奎谈了案件情况,并送给冯印奎人民币1万元请冯对其案件照顾。事后,法院判决宋某甲赔偿张善良人民币5万元。
25、证人张某丁(××市人大人事办主任)证言证实,2009年夏,宋某甲因其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案找到张某丁,为在案件上少赔偿,送给冯印奎人民币1万元,张某丁将宋某甲领到冯印奎办公室介绍二人认识后离开,宋某甲从冯印奎办公室出来后告诉其因案件的事送给冯印奎人民币1万元。
26、立案审批表、(2009)×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证实,原告张善良诉被告宋某甲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于2009年4月28日由××市法院立案,经民一庭审理、合议及审委会讨论,2009年11月5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善良的诉讼请求。
27、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冬(9、10月份),黄某甲为求冯印奎帮其子黄某乙交通肇事案判缓刑,通过高某某在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办公室找到冯印奎,请求帮忙对黄某乙判缓刑,同时送给冯印奎人民币3万元。事后黄某乙被判缓刑。2012年5、6月份,黄某甲受宋某乙请托为宋民事纠纷案能够胜诉找到冯印奎帮忙,之后宋某乙胜诉,宋某乙将人民币2万元交由黄某甲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了冯印奎。
28、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黄某甲系黄某乙父亲。2009年冬,黄某乙因交通肇事案被起诉至××市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9、证人黄某丙证言证实,黄某乙交通肇事后,黄某甲从黄某丙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
30、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春,宋某乙因其父亲宋某丙民事纠纷案找到周某某,周某某找到××村村长黄某甲请托黄某甲找冯印奎帮忙判决胜诉,之后该案宋某丙被判胜诉,宋某乙为表示感谢将人民币2万元交由黄某甲送给冯印奎。
31、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春,宋某乙因其父林地转让纠纷案找到周某某,周某某请黄某甲帮忙,并介绍宋某乙与黄某甲认识。
32、立案登记表、(2009)×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合议庭评议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乙交通肇事案于2009年11月5日由××市法院立案,经刑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2009年11月18日判决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3、立案审批表、(2012)×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评议笔录、(2012)×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授权书证实,原告(反诉被告)赵大红诉被告(反诉原告)宋某丙林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于2012年2月27日由××市法院立案,经民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同年5月12日作出判决,2013年二审驳回上诉人赵大红的上诉,维持原判。
34、(2015)×刑初字第54号、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黄某甲于2009年11月找到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请求对其子黄某乙交通肇事案关照,黄某乙被判缓刑,黄某甲因此在冯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3万元。2012年,黄某甲受宋某乙之托请托冯印奎照顾宋某丙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宋某丙胜诉后,黄某甲受宋某乙之托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表示感谢。黄某甲因犯行贿罪、介绍贿赂,于2015年4月8日被××市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宋某乙(曾用名宋某乙)于2012年2月通过黄某甲(另案处理)找到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请求冯对宋父宋某丙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给予照顾,宋某丙胜诉,宋某乙通过黄某甲在冯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表示感谢。宋某乙因犯行贿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35、证人葛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前,葛某某为将来涉及案件时有求于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在饭店送给冯印奎人民币1万元。2014年春节前,葛某某为感谢冯印奎帮其在永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欠款案中顺利执行,在鸡西××加油站附近葛某某的车上送给冯印奎人民币1万元。
3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份)、立案审批表、民事起诉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份)、授权委托书(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2011〕×商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2011〕虎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原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0年12月24日由××市法院立案,经民二庭审理、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37、证人姜某甲(××市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证言证实,2010年夏,姜某甲的叔叔孟某某请托姜某甲帮忙对刘伟荣(应为刘某甲)行贿案判处缓刑,姜某甲找到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帮忙,经冯印奎作工作,刘伟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春节前,孟某某将人民币2万元交由姜某甲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了冯印奎表示感谢。2014年春节前,王德军(君)为感谢冯印奎帮忙安排其子王宇(禹)在××市法院担任临时工,将人民币2万元交由姜某甲在鸡西市××医院附近加油站姜某甲车内送给了冯印奎。
38、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9、10月份,孟某某为刘某甲行贿案请托姜某甲找××市法院领导帮忙对刘某甲轻判,经姜某甲找院长冯印奎帮忙,刘某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春节前,孟某某将人民币2万元交由姜某甲送给冯印奎以示感谢。
39、证人王某二证言证实,王某二请姜某甲帮忙将其子王某乙招聘为××市法院临时工后,为表示感谢,2014年春节前,王某二将人民币2万元钱交由姜某甲送给了冯印奎。
40、立案登记表、(2010)×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2010)×中法刑终字第64号证实,被告人刘某甲行贿案于2010年9月30日由××市法院立案,经刑庭审理,2010年10月20日判决刘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处上诉人刘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1、××市法院政工科证明证实,王某乙于2013年12月被聘任为××法院民二庭书记员。
42、证人靳某某(××市法院刑庭庭长)证言证实,××市法院刑庭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戊贪污案过程中,冯印奎让刑庭庭长靳某某对王某戊作定罪免处判决,为王某戊保留公职,靳某某将冯印奎的要求传达给了本案主审人刘某丁,并指示刘某丁让合议庭拿出定罪免处和缓刑两种意见提请审委会讨论,以将案件责任推给审委会。靳某某与冯印奎在审委会上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审委会最终讨论决定对王某戊定罪免处。王某戊于2011年8月11日被判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43、证人刘某丁(××市法院刑庭代理审判员)证言证实,××市法院刑庭刘某丁主审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戊贪污案过程中,刑庭庭长靳某某告诉刘某丁该案冯印奎的意见是判免处,让刘某丁按冯印奎的意见办,并指示刘某丁让合议庭拿出定罪免处和缓刑两种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以将该案处理压力转给审委会。刘某丁在审委会上汇报了合议庭的两种处理意见,审委会最终讨论决定对王某戊定罪免处。王某戊于2011年8月11日被判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44、证人王某戊(××市××粮库工会主席)证言证实,王某戊于2011年因涉嫌贪污罪被起诉至××市法院后,王某戊为获得定罪免处以保留公职,于2011年6、7月份从杨某乙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请托刘某乙将人民币5万元送给了冯印奎,王某戊最终被定罪免处。
45、证人刘某乙(原××市××粮库主任)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刘某乙受王某戊请托送给了冯印奎人民币5万元,请冯印奎帮忙为王某戊贪污案免予刑事处罚。
46、证人杨某乙(××市××米业公司经理)证言证实,王某戊于2011年7月左右从杨某乙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
47、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登记表、×检刑诉〔2011〕36号起诉书、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011)×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戊、焦荣清贪污案于2011年6月2日由××市法院立案,经刑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2011年8月11日判决王某戊、焦荣清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48、证人苏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春,苏某甲为其妻井某某的案件判处缓刑,找其侄子苏某乙在法院找人帮忙,苏某乙领苏某甲找冯印奎,苏某甲说办事得送点钱,苏某乙同意,苏某乙在老干部局附近道边介绍苏某甲认识冯印奎,并向冯印奎介绍案情请其帮忙判缓后先离开,之后苏某甲送给冯印奎人民币3万元钱好处费。事后苏某甲将送钱一事告诉了苏某乙。井某某最终被判处缓刑。
49、证人苏某乙(××市农业局副局长)证言证实,2011年春,苏某乙的叔叔苏某甲托苏某乙找法院的人为其婶井某某滥伐林木案判处缓刑,苏某乙领苏某甲找冯印奎,苏某甲苏某乙提起求人办事得给钱送礼,苏某乙在老干部局道边介绍苏某甲和冯印奎认识,并求冯印奎对井某某案件给予关照判处缓刑后先离开去上班。事后,苏某甲告诉苏某乙其因该案送给冯印奎人民币3万元好处费。最终井某某被判处缓刑。
50、证人井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春,井某某因滥伐木案被诉至××市法院,其夫苏某甲找侄子苏某乙帮忙判处缓刑。井一审被判处缓刑。
51、立案登记表、(2011)×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2010)×中法刑终字第64号证实,被告人井某某滥伐林木案于2011年6月20日由××市法院立案,经刑庭审理,2011年7月18日判决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52、证人闫某某(黑龙江××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2012年春节前,闫某某为了公司今后经营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找冯印奎好说话,从公司借款人民币1万元在鸡西××加油站附近送给了时任虎林市法院院长冯印奎。
5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借据证实,闫某某于2012年1月从黑龙江××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支借差旅费人民币1万元。
54、证人刘某丙(××房地产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刘某丙为感谢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拆迁补偿案件中帮忙作工作,最终一审胜诉,在冯印奎居住的丰××小区门口刘某丙车内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
55、立案审批表、合议庭评议笔录、(2012)×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王丽涵诉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于2012年12月6日由××市法院立案,经民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同年4月19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6、证人赵某乙(××市××经贸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3年1月,屈玉庭(亭)请托赵某乙帮其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找人判处缓刑,赵某乙找到了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帮忙,冯将赵某乙介绍给了褚某某,授意在该案中照顾,之后,屈玉庭(亭)被判处缓刑。同年4、5月份,屈玉庭(亭)将人民币2万元交由赵某乙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了冯印奎。
57、证人褚某某(××市法院副院长)证言证实,2012年夏,冯印奎领赵某乙到褚某某办公室,授意褚某某对赵某乙的朋友屈玉庭(亭)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照顾。褚向办案人提过冯授意对此案照顾,褚让办案人在法律范围内关照。
58、立案登记表、(2013)×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合议庭评议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丙、屈某某、王发、被告单位××市××米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13年1月18日由××市法院立案,经刑庭审理、合议庭评议,2013年3月5日判决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59、证人张某丙(××市××镇粮库副经理)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市××水库管理站站长魏某某请托张某丙找时任××法院院长冯印奎对其贪污案帮忙认定自首少判些,张某丙领魏某某到冯印奎办公室向其交代魏某某贪污案有自首情况希望少判后,魏某某告之张某丙其被认定有自首,并将人民币2万元交由张某丙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了冯。事后,张某丙将冯印奎收下人民币2万元情况告诉了魏。
60、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魏某某贪污案被××市法院处理过程中,魏某某让张某丙找过冯印奎问此案按法律规定量刑情况。此案处理过程,魏某某向××市法院刑庭工作人员交纳过人民币2万元钱。此款××市法院尚未归还魏某某。没让冯印奎对此案给予关照。魏没让张某丙为此案给冯拿过钱,魏也没拿过钱。
61、立案登记表、×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被告人魏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合议庭评议笔录、(2013)×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合议庭评议笔录证实,被告人魏某某贪污案于2013年7月12日由××市法院立案,经刑庭审理、××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到案情况说明、合议庭评议,2013年8月23日判决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62、证人杨某甲(××市水产局科员)证言证实,2012年3、4月份,杨某甲因被告人田某某拖欠杨某甲鱼款钱一案,欲通过其弟杨某丙在××市法院找人做工作,之后杨某甲领田某某到院长冯印奎办公室请杨在此案中帮忙。之后,杨某甲在冯印奎办公室交给其人民币2万元。
63、证人杨某丙(××市××接待中心主任)证言证实,杨某甲因拖欠鱼款找冯印奎帮忙,2013年10、11月份,杨某丙告诉杨某甲其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
64、(2012)×民终字第56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审批表、(2013)×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2014)×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鲁刚与被上诉人杨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于2013年3月20日发回××市法院重审后,原告杨某甲诉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于同年10月14日由××市法院立案,经民一庭审理,同年12月10日判决田某某给付原告杨某甲鱼款,2014年终审驳回田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65、证人马某某(××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证言证实,2008年5月之后,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将马某某调任民一庭任副庭长兼法庭办主任,并将其提拔为正科,之后,马某某为表示感谢,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66、证人白某某(××市法院出纳员)证言证实,冯印奎任××市法院院长期间,曾有一次让白某某到其办公室取一牛皮纸档案袋交给马某某。
67、证人顾某某(××市法院副院长)证言证实,2007年5月,时任××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顾某某到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办公室向冯提出想到民二庭当庭长,允诺事后忘不了冯的好,2007年12月31日顾某某被提拔为民二庭庭长,职级由副科提拔为正科。2008年1月29日,顾某某从农行取款人民币2万元在冯印奎办公室将此款送给冯印奎以表示感谢提拔。2011年6月,顾某某向冯提出想当副院长,并于同年6月27日从农行取款人民币5万元在冯办公室将此款送给了冯印奎,2012年8月,顾某某被任命为××市法院副院长。顾某某任虎林市法院民二庭庭长期间,冯印奎因民二庭审理的案件找过顾某某让关照当事人,顾某某自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予了关照。
68、证人靳某某(××市法院刑庭庭长)证言证实,2008年1月,靳某某被提拔为××市法院刑庭庭长,同年春节前,靳为表示感谢冯印奎给其提职,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
69、证人孙某乙(××市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孙某乙为通过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获得提拔,在冯印奎宿舍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
70、证人程某某(××市法院立案庭庭长)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程某某为表示感谢时任××法院院长冯印奎提拔其为立案庭庭长,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2万元。
71、证人谷某某(××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谷某某为让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提拔其担任领导职务,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3万元钱。2011年3月,未经公开竞聘,院党组内部任命谷某某为民一庭副庭长,同年5月被市委组织部门正式任命。
72、证人任某甲(××市法院××法庭负责人)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任某甲为感谢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任命其为法庭负责人,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5千元。
73、证人张某甲(××市法院××法庭负责人)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张某甲为感谢时任××市法院院长冯印奎任命其为法庭负责人,并为在今后工作中获得冯印奎关照,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1万元。
74、证人张某乙(××市法院××法庭庭长)证言证实,张某乙于2011年5月被任命为××法庭庭长,2012年初农历春节前,张某乙为感谢冯印奎将其提拔,在冯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5千元。
75、证人李某丙(××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前后,李某丙为感谢冯印奎任命其为××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1万元。
76、证人王某戌(××市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王某戌为感谢冯印奎提拔其为审监庭副庭长,在冯印奎办公室送给冯印奎人民币5千元。
77、×发干〔2008〕1号、〔2011〕1号、〔2012〕2号、〔2013〕4号中共××市委员会文件,×法党组[2011]1号、8号、[2012]3号中共××市人民法院党组文件,鸡中法政[2011]24号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法部文件,×人大字〔2011〕5号、〔2012〕10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中共××市法院党组会议记录(5份)、××市法院政工科关于庚某某、李某丙、张某二同志任职的说明证实,××市法院顾某某、靳某某、马某某、王某戌、孙某乙、张某甲、任某甲等人提职、任职情况。冯印奎在中共××市法院党组2007年12月21日第19次党组会议上推荐靳某某、顾某某、马某某为正科。同年12月28日虎林市委常委会议决定靳某某、顾某某、马某某任××市法院主任科员,提正科级,试用一年。冯印奎在中共××法院党组2010年9月1日党组会上提议程某某任某乙案庭庭长,2011年3月6日党组会上提议按去年党组会讨论研究的干部任职情况将程某某等人呈报市委组织部,提议拟申报张某乙任××法庭庭长。中共××市法院党组2011年3月7日呈请中共××市委组织部程某某任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某乙任伟光法庭庭长、谷某某任民一庭副庭长。2011年4月15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程某某提名为市法院立案庭庭长、谷某某提名为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张某乙提名为××法庭庭长。2011年5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程某某为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某乙为审判员、××法庭庭长、谷某某为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冯印奎在中共××市法院党组2010年9月21日会议上提议派张某甲负责××法庭、任某甲负责××法庭。冯印奎在中共××市法院党组2012年6月26日党组会上建议推荐顾某某任副院长、马某某任民一庭庭长、王某戌任审监庭副庭长、孙某乙任执行庭庭长。中共××市法院党组2011年6月27日呈请鸡西市中院任命顾某某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12年7月30日呈请市委组织部顾某某任××市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王某戌任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马某某任民一庭庭长、孙某乙任执行庭庭长(提正科)。鸡西市中级法院政治部于2011年6月29日拟任顾某某为××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12年7月31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顾某某提名为市法院副院长人选、马某某提名为市法院民一庭庭长人选、王某戌提名为市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人选。××市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9月18日任命顾某某为××市法院副院长、马某某任民事审判一庭庭长、王某戌任审判监督庭副庭长。2013年1月12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孙某乙提名为市法院执行庭庭长人选(正科级)。××市法院党组2012年11月党组会内部任命李某丙为执行局综合科科长。
78、农业银行活期存款子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顾某某行贿冯印奎人民币7万元行贿款来源,其中2008年1月29日从农行账户取款人民币2万元,2011年6月27日从该账户取款人民币49999元。
79、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说明、办案说明证实,本案证人顾某某、马某某、孙某乙已被其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黄某甲、宋某乙已另案处理,未找到屈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及冯印奎的妻子于敏。
(二)、贪污犯罪
1、2009年2月,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院出纳员白某某处要走该院帐外资金人民币11万元据为己有。
2、2010年秋,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将该院民二庭庭长顾某某保管的帐外资金人民币7万元要来据为己有。
3、2010年中秋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分两次从该院出纳员白某某处要走该院帐外资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
4、2012年春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院刑庭庭长靳某某处要走该院帐外资金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
5、2013年中秋节前,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刑庭庭长靳某某处要走该院账外资金人民币10万元据为己有。
6、2013年底,时任××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从该院出纳员白某某处要走该院刑庭报销的费用人民币65733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冯印奎在担任××法院院长期间,侵吞本单位资金人民币745733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冯印奎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受贿犯罪事实期间,主动并如实交代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贪污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印奎供述和辩解证实,冯印奎在任××市法院院长期间,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45,733元。2012年春节前贪污公款人民币20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贪污公款人民币10万元;2013年底贪污公款人民币65,733元;2009年2月贪污公款人民币11万元;2010年中秋节前贪污公款人民币20万元;2010年8、9月份贪污公款人民币7万元。
2、证人靳某某证言证实,靳某某任××市法院刑庭庭长期间,刑庭收取一些案件当事人的保证金,案件判缓或定罪免处时,刑庭以缓刑费或罚金等名义将保证金就留下使用,其中刑庭使用一部分,上缴院里一部分。2009年初至2010年底刑庭收取的保证金全部上交院财务白某某处,由白某某统一管理。2012年春节前,冯印奎让靳某某和白某某准备人民币20万元,靳某某让白某某从其保管的账外款及保证金专户中支取人民币20万元由靳某某交给了冯印奎。2013年中秋节前一天,冯印奎急于用钱,靳某某从白某某处支取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冯印奎。2013年底,冯印奎让靳某某以刑庭名义报销费用人民币65,733元。
3、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市法院账外资金主要来源是刑庭收取当事人的保证金,其余是院执行局、民二庭交的钱,还有单位卖门市房款,由刑庭靳某某、执行局杨某丁、民二庭杜某某交给白某某,账外资金收支情况有记录,但每隔一段时间由白某某与冯印奎对账后,冯印奎让白某某将记录销毁。大部分账外资金存入建行、黑龙江××市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白某某名下,存入的单位账外资金人民币500多万元,冯印奎调离××市法院时账外资金剩余人民币19.3万元。2008年1月,执行局杨某丁存入白某某名下存折20万元,白某某取出此人民币20万元账外资金交给了冯印奎。2009年2月,白某某从存折中支取账外资金人民币11万元交给了冯印奎。2010年8月,杨某丁存入白某某名下存折人民币20万元,白某某(同年9月)分两笔取出此人民币20万元账外资金交给了冯印奎。2012年1月,白某某将从存折中支取的账外资金人民币169,999元加上保管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交由靳某某交给了冯印奎。2013年3月,白某某从存折中支取账外资金人民币24万元交给了冯印奎。2013年9月,白某某从存折中支取账外资金人民币10万元交由靳某某交给了冯印奎。冯印奎每年春节及中秋节前都让白某某为其准备人民币10万元至人民币20万元不等的钱,合计交给冯印奎的账外款共人民币200多万元。冯印奎未归还其从白某某处拿走的账外资金,未交过任何票据,未说明钱的去向,也未与白某某对过账。2013年底,冯印奎让白某某将刑庭交的票据核算后从院正常经费中报销,并让靳某某履行账务签字手续,靳某某在报销票据上签字,冯印奎签批后,靳某某将以刑庭名义报销的人民币65,733元交给了冯印奎。
3.证人杨某丁(××市法院执行局内勤)证言证实,执行局从执行费及罚没款中截留人民币60万元上交至虎林市法院出纳员白某某处,其中杨某丁于2008年1月存入虎林市农村商业银行白某某账户人民币20万元;2010年8月杨某丁存入中国银行白某某账户人民币20万元;2011年1月杨某丁上交给白某某人民币20万元。
4、证人杜某某(××市法院民二庭内勤)证言证实,杜某某任××市法院民二庭内勤期间,庭长顾某某曾让杜某某交给院里人民币20万元,由杜某某和白某某一起到银行取现后直接交给了白某某。
5、证人李某戊(××市法院执行局局长)证言证实,执行局由内勤杨某丁向院财务上交过两笔款,一笔是2010年8月上交被执行人奔达公司的执行费人民币20万元;另一笔是2011年初被执行单位庆丰农场的罚没款人民币20万元。
6、证人顾某某(××市法院副院长)证言证实,2010年7、8月份,××市政府诉××粮油集团胜诉,××集团上诉到鸡西中法,××市政府怕败诉,同意拿人民币10万找中法民二庭庭长吴某甲作工作,让时任××市法院民二庭庭长顾某某到××集团赵某甲处拿了人民币10万元,顾某某按冯印奎要求将其中人民币3万元给了吴某甲,当年10、11月,冯印奎向顾某某要剩余的人民币7万元,顾某某在冯印奎办公室将此人民币7万元交给了冯印奎。
7、证人赵某甲(××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10年5、6月份,××市政府向××市法院起诉××粮油集团,之后××市政府胜诉,××集团董事长胡某某告诉赵某甲市领导让××集团拿人民币10万元给××法院,让××法院的人去中法找相关人员做工作,以免败诉,让赵某甲将钱准备好。赵某甲安排财务科长王某三准备人民币10万元钱,王某三从××商店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赵某甲,赵某甲让王某三在××商店虚开了两笔发票处理了此账。同年11、12月份,××市法院顾某某从赵某甲处取走了此款。
8、证人王某三(××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科长)证言证实,2010年7、8月份,××集团总经理赵某甲让王某三准备人民币10万元现金,王某三从××商店老板赵某丙处借款10万元交给了赵某甲,王某三通过在××商店虚开发票处理了此账。
9、证人赵某丙(××山产品商店经营人)证言证实,赵某丙的××山产品商店原名××商店,2010年7、8月份,××集团的财务科长王某三从赵某丙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王某三为此让赵某丙虚开了两张发票。
10、证人张某戌(××米业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张某戌任××集团办公室主任期间,××集团与××商店于2010年11月25日、12月28日两笔业务中,有人民币10万元的发票是赵某甲让公司财务科长王某三虚开的。
11、证人吴某甲(原××市××区法院院长)证言证实,2010年吴某甲任××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庭长,当年受理过××市政府诉××粮油集团解除与××粮库合同纠纷案,吴某甲在此案件处理过程中无人给其单位和个人钱物,顾某某没给过其钱物。
12、××市法院明细账证实,××市法院收取当事人保证金情况。
13、××市法院明细分类账(2份)、记账凭证(12份)、发票(120份)、票据粘贴单证实,冯印奎从××市法院出纳员白某某处支取刑庭报销的费用人民币65,733元情况。
14、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储蓄凭条(3张)、客户开户或大额支取填写信息、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9张)、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5张)、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建设银行存款账户交易明细(3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7张)、建设银行取款凭条(8张)、建设银行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建设银行个人汇款凭证、建设银行存款利息清单、邮政储蓄银行开销户登记簿历史查询、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4张)、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实名证件查账号/卡号信息、邮政储蓄银行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证实,××市法院执行局内勤杨某丁向院出纳员白某某银行账户存入执行局资金情况,以及白某某开设账户存取单位账外款情况。杨某丁存入白某某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其中:2008年1月31日在农村商业银行存入人民币20万元,白某某于当日分两笔取出;2010年8月11日在中国银行存入人民币20万元,白某某先后于同年9月10日取款人民币10万元,15日取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76元;2011年1月24日在中国银行存入人民币20万元,白某某于次日取款人民币15万元,余款人民币5万元分几笔取出。
15、立案审批表(2份)、民事起诉书(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份)、授权委托书(5份)、〔2010〕×商初字第74号、〔2011〕×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评议笔录、(2010)×商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费用明细(2张)、借项记账凭证、黑龙江省商业销售发票(2张)、领导财务主管审核验收单(2张)、贷项记账凭证(3张)证实,原告××市人民政府诉被告黑龙江××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于2010年5月7日由××市法院立案、一审、二审情况,以及因此案××市政府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给××市法院人民币10万元,此人民币10万元中人民币7万元被冯印奎贪污。此10万元来源的相关书证。该人民币10万元中的人民币7万元被冯印奎贪污,此人民币10万元系××集团通过××商店老板赵某丙以××市××大厦地产品商店名义虚开发票方式从赵某丙处的借款。
被告人冯印奎有检举他人骗取贷款犯罪的立功行为。并有揭发材料补查卷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所采信的证据,现概述并裁断如下:
1、被告人冯印奎收受××市××区××矿矿长李某甲人民币1万元、2万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某人民币1万元,黑龙江××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某人民币1万元,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是否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构成受贿。
根据证人李某甲、葛某某、闫某某的证言证实,三人向时任××区人民法院院长被告人冯印奎、时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冯印奎行贿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今后涉及案件时能够得到冯印奎的关照,具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冯印奎的供述和辩解,冯印奎对于李某甲、葛某某、闫某某行贿的目的是明知的,冯印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故冯印奎收受李某甲、葛某某、闫某某的行贿款,具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构成受贿罪。
2、被告人冯印奎贪污犯罪是否构成自首及赃款去向。
中共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检查监察室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线索来源及案件侦破经过证实,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原××市法院院长冯印奎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系由黑龙江省纪委交办、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查。在初查过程中查明,冯印奎在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及××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乙给予其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后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将冯印奎传唤到案,冯印奎到案后,如实主动供述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已掌握其受贿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又主动供述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63.5万元的犯罪事实。除受贿犯罪外,冯印奎又主动交待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未掌握的贪污人民币745733元的犯罪事实。冯印奎在庭审过程中,承认其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对犯贪污罪无异议,对贪污赃款去向做出辩解,称是为了法院搞好关系,请客送礼用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冯印奎对贪污犯罪具有主动投案,承认其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只是对赃款去向提出辩解,冯印奎贪污犯罪构成自首。冯印奎以贪污赃款去向是为了法院搞好关系,请客送礼用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未向法庭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冯印奎在侦查机关对贪污犯罪赃款去向做出了稳定的供述,在庭审中对赃款去向予以辩解,冯印奎未能做出合理说明,故对冯印奎在庭审中的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印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追究冯印奎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冯印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冯印奎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冯印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追究冯印奎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冯印奎如实供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未掌握的其贪污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冯印奎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冯印奎第1、12、21起受贿犯罪,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构成犯罪,贪污犯罪赃款去向缺乏相应证据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不一致,故不予采信。辩护人对冯印奎贪污犯罪在犯罪手段缺乏相应证据的辩护意见,因冯印奎在侦查阶段做出了稳定的供述,且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辩护冯印奎检举了特大贷款诈骗犯罪,属于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因冯印奎举报的案件经虎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立案罪名为骗取贷款,故冯印奎举报他人犯罪,不属于重大立功,辩护人辩护冯印奎属于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冯印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冯印奎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冯印奎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冯印奎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印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冯印奎违法所得人民币106073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莹
代理审判员   刘京
人民陪审员   栾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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