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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两月余,女方怀孕流产,法院酌定退还彩礼35%

法者心声 2022-12-05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6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
      刘某1、刘某2、王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1、刘某2、王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龙,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汉族。

      上诉人刘某1、刘某2、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3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1及刘某1、刘某2、王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智、刘康龙,被上诉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1、刘某2、王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3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2.要求改判返还彩礼款为18800元(不服判决数额23200元);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计算错误。被上诉人所说的上车礼10000元不存在,见面礼6000元也不存在,给付上诉人刘某2彩礼款76000元实际为66000元。原判决认定同居时间有误,实际同居时间6个月。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意见》第7款第2条,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同时,因男方有过错致女方流产,返还的数额可再减少30%,故按20%计算,返还彩礼款最多为为18800元。二、上诉人刘某2和被上诉人同居生活期间,被上诉人有过错,应酌情减少彩礼款。上诉人刘某2和被上诉人同居期间致女方怀孕,因男方过错导致流产,对女方身体造成极大伤害,也给女方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且在同居期间经常惹女方生气,使得女方引发病情,对上诉人刘某2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三、上诉人刘某2现在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后期还需要各种治疗费用。上诉人刘某2经医院检查患乳腺肿瘤,故上诉人父母借40000给刘某2治疗疾病;上诉人刘某2过门时娘家陪送压箱底钱20000元。鉴于以上事实,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书对上诉人不公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原判决,或发回重审,或要求直接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款18800元。
      胡某辩称,彩礼计算无误,流产不是因为男方,婚后给女方进行了检查,去了周口不放心,又去郑州转诊,××期间对女方照顾有加。在陪伴女方治疗期间,我又陪其母亲检查。其病情不是在我家得的,检查时医生就说,这个病情不是三两天得的。
      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某2之间的婚约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及各项礼金1474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双方家庭在胡某与刘某2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方于2019年2月6日(农历正月12日)给付被告方彩礼款76000元,见面礼6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农历4月16日)给付被告方彩礼款88000元。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刘某2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又给被告刘某2上车礼10000元,被告陪送压箱礼钱20000元。原、被告同居两月余。被告刘某2在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怀孕,于2019年9月29日在冯玉霞诊所人工流产。同居期间,被告刘某2父母给付原告40000元为刘某2治疗疾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2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胡某按照农村风俗共计给被告刘某2家送彩礼现金180000元,现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2不愿存续婚约关系,被告应将收到原告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羊酒礼、礼品钱、端洗脸水钱、给被告刘某2弟弟压岁钱等不属于彩礼,给予的压岁钱属于赠予性质,对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2父母给付原告40000元为刘某2治疗疾病,属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花费,应扣减彩礼款40000元。被告刘某2父母陪送压箱礼钱20000元,也应扣除。结合原、被告同居时间,被告刘某2在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怀孕、流产等情形,一审法院酌定退还35%为宜,返还数额为4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2、刘某1、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胡某彩礼款42000元。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9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胡某负担1199元;由被告刘某2、刘某1、王某负担425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诉人刘某2与被上诉人胡某在2019年3月份在周口××路租住房屋的房东刘兰英的租房合同一份及配套视频一份。证明上诉人刘某2在2019年3月份就已经同居生活,婚前同居生活时间达三月之久,结合婚后同居时长,同居时长超过六个月,应当按20%的比例返还,即:18万*50%*20%=18800元。2.上诉人刘某2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证明现在继续在治疗中,花费巨大,请法庭酌情认定。另有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证明实际彩礼款数额为66000元与不存在10000元上车礼及6000元见面礼。
      关于上诉人提交的租房合同及配套视频。本院认为,租房合同系上诉人刘某2与出租人刘兰英所签订,而非胡某与刘某2共同与刘兰英所签订,且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因证人未到庭,无法认定其证明效力。关于上诉人提交的孙某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胡某不予认可,且系上诉人近亲属和孤立证言,而上诉人关于其主张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仅凭孙某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关于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报告单,对于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仅凭该检查报告单,无法认定刘某2所患乳腺肿瘤系因胡某过错所导致,且无法证明该症系刘某2与胡某同居期间所患。综上,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计算彩礼错误及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应当减少返还彩礼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自由,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在审判实践中,“同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评定:1.男女之间是否存在性生活;2.男女之间是否有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男女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慰藉;3.男女双方是否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4.男女之间是否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成员所负的义务。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案情及司法实践经验,认定双方同居两月余,并确定彩礼数额及返还比例有事实依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和采信。关于因刘某2患乳腺肿瘤其父母借40000元为其治疗及陪送压箱礼20000元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之前已经对该60000元予以扣除,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判决返还被上诉人胡某彩礼款42000元并不失当。另,如上诉人刘某2认为,其所患乳腺肿瘤系因胡某导致,可依法定程序另行向对胡某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刘某1、刘某2、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刘某1、刘某2、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剑克

审判员  张淮滨

审判员  张建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辛勤勤

书记员      方浩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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