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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原告席追打被告并将法庭玻璃门摔坏,被罚3000元!

法者心声 2022-12-05



“我真的错了我不该无视法庭尊严不该对他人进行语言肢体威胁我自愿认罚……”



!!!

2020年6月17日下午,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犍为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





考虑到被告人梁某某患有疾病,法庭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7日10时50分许,犍为县人民法院石溪法庭开庭审理梁某某和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梁某某作为原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服从法官、书记员的指令和劝阻擅自离开原告席冲到被告席,追打被告黄某某,并将法庭玻璃门摔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殴打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梁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寄语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场所,是诉讼参与人通过陈述主张、举证证明和辩论,理性解决纷争的场所。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保障,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法定权利的基本保证。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还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损害司法权、法律尊严,依法应予惩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院作为案件裁决之地同样也应被尊重。“和为贵,善为本,诚为先”沟通往往比暴力有用。切忌因为一时冲动而犯错!

来源:犍为县融媒体中心、犍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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