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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兄弟们没有任何关系”,朋友聚会先签生死状再喝酒,“生死状”能免责吗?

法者心声 2022-12-05

来源/ 华商报       作者/ 卿荣波  


近日,一张“聚会生死状”

刷屏朋友圈

内容为:


今天在座各位人员喝酒时发生意外,与兄弟们没有任何关系,纯属怪自己自不量力,贪杯无度。喝伤喝死与在座所有人没有任何关系,写此声明以免特殊意外家属纠缠不清。聚会人员签字画押,下方是一排红手印。



2月23日很多网友评论说聚会应该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这张图片却
传递出一股悲壮感

春节假期走亲访友、亲朋相聚,免不了会喝些酒。在很多人看来,酒席上,似乎不喝倒一个就是没喝好,劝酒方式更是五花八门,劝酒词也是一套又一套……

这些年,也屡屡出现
因为喝酒出现意外的情况↓↓↓

1

饮酒后交通肇事死亡 
同饮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在山东潍坊法院通报的一起聚餐喝酒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例中,原告黄某甲、赵某是受害人黄某乙的父母。2018年5月19日晚,被告王某邀请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及受害人黄某乙一起吃饭、喝酒。席间,除被告李某外,其余人员均不同程度饮酒。

当年5月20日0时05分,受害人黄某乙驾驶被告王某未实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离开吃饭地点后,撞到路北侧路灯杆上,致黄某乙受伤,车辆、路灯及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乙被送往医院,因伤势严重,在多家医院治疗后离开人世。这起事故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单方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黄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而驾驶,自身存在过失。被告王某、张某、刘某、郭某、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明知受害人黄某乙饮酒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驾驶机动车,放任危险事实的存在,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综合受害人黄某乙以及其他参与聚餐的各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受害人黄某乙自行承担70%的过错,被告王某承担20%的过错,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的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由各被告连带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按受害人、侵权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原则分配,应由侵权人全部赔偿。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黄某甲、赵某损失20.5万余元;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连带赔偿原告黄某甲、赵某损失8.8万余元。

2

酒后摔成植物人同饮者各补偿2万元


陕西千阳县人民法院也曾审结一起饮酒后摔伤后呈植物人状态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判处8名被告承担补偿责任。
  
2018年3月17日3时,千阳县张家塬镇村民薛某与其他七人在镇上一酒家内饮酒,饮酒后,薛某下楼梯过程中不慎摔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起诉时薛某为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薛某受伤后给其本人及家庭带来巨大损失,薛某儿子遂以其父名义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共同饮酒的七人、酒家及村委会共九名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7318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七名共同饮酒人辩称,事发当日,其与薛某共同饮用了白酒及啤酒,事发前,薛某并未出现醉酒症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知到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潜在危险和后果,应当对自己饮酒后的行为负责。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各共同饮酒人在吃饭过程中对薛某有劝酒、灌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薛某当日饮酒后醉酒。薛某饮酒后下楼梯不慎摔伤,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损害结果与共同饮酒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共同饮酒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薛某受伤后的巨额损失,七名共同饮酒人及酒家各补偿薛某2万元,共计16万元。
  

律师说法


网络配图 影视剧照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免责条款无效
  
因为发生在酒桌上的意外太多,使得欢聚变成了悲剧不说,同饮者事后往往还被家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类似“免责声明书”、“聚会声明”之类的文书,就被“发明”出来。能够想到要签署免责声明,说明大家法律意识挺强,从这个层面上讲,不是什么坏事。只不过,自我承诺责任自负不涉他人,虽是真实意思表达,貌似合情合理,实质上却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赵媛

“生死状”不能体现法律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共同饮酒者之间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饮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当共同饮酒人处于这样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侵权。
  
需要提醒的是,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饮酒责任大,照顾好自己的同时也要有照顾好同伴的责任意识。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采取的是家长主义原则,也就是说,立法者像个家长一样,为了保护你的利益,限制你的一些自由,不让你随随便便就承诺放弃自己的一些重要权利。喝伤、喝死责任自负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更何况,倘若什么事情都能通过签订“生死状”来解决,法律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将根本无从谈起。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

聚餐饮酒可能存在民事责任风险
 
聚餐组织者、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对他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参与者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聚餐饮酒是很多人招呼亲朋的一种方式,以前,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该项活动中可能存在民事责任风险,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该类民事纠纷也进入公众的视野。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人在饮酒或醉酒后可能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已行为的情况。也就是说人在饮酒后面临的风险会增加。而如果共同饮酒或聚餐的人未能及时给予劝阻、照顾,甚至仍然劝酒,则客观上加大了危险的发生。如此,共同饮酒、聚餐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聚餐饮酒时要适量,不劝酒,若在场人员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同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聚会饮酒没有什么关键是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倡健康的餐桌文化而不是靠一张所谓的“免责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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