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330万房产离婚拿2.8万!只因买房时“慷慨”,拍丈母娘马屁?

法者心声 2022-12-05


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欢喜

为了显示自己的诚意

一些女婿愿意在房产证的名字

或所占份额做出让步

但世事难料

夫妻间一旦出现无法解决的矛盾

不得不走上离婚这条路时

房产分割便成了双方家庭

最大的问题



这不,上海就有这么一对夫妻

双方和平分手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

经法院审判

最终330万的房产

丈夫只能分得2.8万



原来

当时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

约定“按份共有”,且妻子占比99%



一审: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2015年,小丽(化名)和阿强(化名)婚后购置了一套价值170余万元的房屋作为婚房,产权登记也在夫妻两人名下。


不过,婚房的首付100余万元却是由丈母娘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夫妻两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婚后三年,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2018年,阿强索性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两年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因为两人的关系没有改善,加之分居已满两年,小丽的离婚诉求得到了支持。



但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经查实,目前市值330万元,还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根据两人约定的所占份额来看,小丽占99%,阿强只占1%。


一审法院认为:


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二审中,小丽认为房屋产权虽登记为夫妻二人,但根据当时所占份额的约定,两人都是真实且合法有效的表示,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阿强则认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


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网友评论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东方网、上海法治报、新闻坊、网友评论

推荐阅读1:《离婚协议》必须明确这7个问题!(附完美范本)

推荐阅读2:夫妻离婚,“嫁妆”奥迪车和百万汇款归谁?法院判了→

推荐阅读3:判决离婚,然后呢?

推荐阅读4:律师未办财产保全被委托人索赔千万,一审判决律所担责

推荐阅读5:最高法 司法部联合发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扩大至全国范围

推荐阅读6:最高院关于工伤案件的7个裁判观点

因为公众号平台改变了推送规则,有时您可能长时间没有看到我们的推送,所以没能在您的微信里显示。如果喜欢本号或本文章,请将“法者心声”加“星标,或点右下方的在看,这样本号推送的文章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谢谢您的厚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