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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国宇:人权需要统一根基吗——《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过程中的宗教和哲学论争|本期推荐

政法论坛编辑部 政法论坛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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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化国宇(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政法论坛》2020年第5期“论文”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世界人权宣言》起草正值自然法复兴的重要时刻,作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一大分支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曾参与到《宣言》起草过程中的哲学讨论。而作为托马斯主义法学主要依归的天主教会,也对《宣言》起草施加了自己的影响。但是最终除了“理性”概念之外,“上帝”“造物主”“自然”等自然法的标志性词汇并未出现在《宣言》文本中。而“良心”作为儒家“仁”的替代词则被写入了《宣言》。从宗教和哲学论争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起草者们在《宣言》中融入自己的哲学、宗教观念并非是希望为人权定立统一的或者一个杂糅的理论基础,毋宁是为了通过思想争搏最大程度地寻求和延展国际人权理念中的价值公约数。

关键词人权;自然法;托马斯主义;张彭春;仁

一、《世界人权宣言》起草与自然法复兴
不得不承认,近代人权观念的兴起与自然法密不可分。正是古典自然法学通过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论证,奠定了“天赋人权”的理论根柢,从而赋予人权这一词汇巨大的合理性、神圣性和煽动性,成为近代人权观念的滥觞。尽管自然法理论一度面临衰落,但经历二战之后,在拉德布鲁赫、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德沃金、菲尼斯等人的努力下,自然法学恢复了昔日的繁荣和学术声望。其中的主要背景是对法西斯专政践踏人权暴行的反思。

而作为联合国人权机制奠基性文本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起草,正值自然法复兴的重要时刻,必然会受到自然法复兴思潮的影响。同时,众所周知的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一大分支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马里旦,曾作为关键角色参与了联合国有关《宣言》起草的哲学讨论。而作为托马斯主义法学主要依归的天主教会,也对《宣言》起草施加了自己的影响。但是,最后的文本却出乎意料的具有明显的世俗性。纵观《宣言》文本,除了在“理性”这个词汇中能够找到一些自然法的影子之外,完全看不到自然法对其施加的影响。而诸如“上帝”“造物主”“自然”等概念更是完全未出现在《宣言》文本中。那么,自然法到底对《宣言》起草的影响如何?最终《宣言》文本中为何会放弃西方主流的自然权利哲学?又应该如何理解《宣言》中人权的理论来源?这是本文的问题意识所在。

二、18世纪人权宣言中的基督教和自然法表达

尽管人权法律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英国早期的一系列权利法案乃至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但公认的近代人权理念的法律化则是在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及受其影响的几份重要权利宣言是近代人权概念的源头。人权作为中古世纪逼迫下的“个人觉醒”,其产生是对中世纪基督教文化的反动。然而,脱胎于自然权利理论的西方人权观是无法与基督教划清界限的。自中古世纪开始,托马斯·阿奎那就将古希腊的自然法哲学吸收到他的神学体系之中。而经历了1520年宗教改革之后,宗教改革神学和教会仍然一直坚持、教导和承认自然法,二者理论纠缠使之早已融为一体。这就使得自然权利有了希腊哲学和基督教理论的双重起源。因此西方的人权理论最终走了一条颇具戏剧性的旧瓶新酒之路:“蔑视个人”的基督教文化不仅从未淡出西方人的精神信仰,而且还为人的权利觉醒提供了最初的依附。文艺复兴时期的巨人们借着对神事的拟人化描绘唤起了人的主体性的甦醒,而启蒙思想家们虽然把理性高高悬起,但也“给信仰留出了地盘”。因此,自托马斯·阿奎那以降,至霍布斯、洛克,无不把基督教作为其理论的重要依凭。在洛克那里,正是理性将人与野兽区别开来,而理性就是上帝之法,是上帝的教诲,也正是上帝赋予了人们保护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尽管有争议,但已经有多数研究表明,霍布斯并非无神论者。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同样预设了上帝的存在,“上帝作为自然的创造者,其约束全人类的法律便是自然法……不论人们是否愿意,他们都必须永远服从神的权力。”

因此在18世纪经由启蒙思想孕育的几个重要的人权文本,都带有浓厚的神学自然法色彩。

《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也是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参考。其起草主要以约翰·洛克的思想为蓝本。起草人乔治·梅森在宣言最后两个条款中,奠定了其宗教基调,其中提到了“上帝所赐的自由”(第15条)以及“我们对创世主所负有的责任……以基督教的克制、博爱和仁慈对待他人”(第16条)。该法案算得上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主张的法案。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也是基督教和自然权利理论结合的产物。《独立宣言》开篇即写道:“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序言阐明:“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仅就上述文本的表达而言,其制定者无一例外强调了基督教和自然法作为人权来源和哲学基础的地位。《世界人权宣言》却并没有将人权的哲学基础明确宣告的打算,它的第一句仅仅笼统表达了“人人赋予(are endowed with)理性与良心”。从语法上讲,英文使用的是被动句式,译为人人“被赋予”更合适,然而,被“谁”赋予在宣言中却被省略掉了。这并非遗漏或者出于表述简洁的目的,而是刻意与西方的自然权利哲学保持了距离。

三、基督教会对《宣言》施加影响

《世界人权宣言》制定过程中自然不可能不参考此前的人权宣言文本,而人权的宗教哲学来源也是起草者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基督教会当然期待对《宣言》文本施加影响,这从20世纪中叶教会热衷于人权议题的设置就可得知。20世纪40年代出现了国际政治中人权议题的勃兴,如荷兰学者简·博格斯所言,社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小觑。而这些组织中,尤属基督教团体组织完善、资金充足,且其教义具有人权关怀的天然属性,宗教组织通过发布人权宣言、制造社会舆论、游说国会成员等方式增进了公众对人权议题的认可,督促政府和国际组织对人权问题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

起草一份世界主义的人权文本,较早的动议是由基督教会发出的。这本身并不太难理解。早期关注人道主义和和平问题的一些国际组织,基本上都具有较为明显的教会背景,同时,其人权关怀的出发点也离不开基督教道德的根源。早在1941年,美国天主教福利会就曾致信罗斯福总统的夫人埃莉诺·罗斯福,要求其在人权方面积极推动。1941年6月,《大西洋宪章》签署前夕,教皇庇护十二世发布的《五旬节》广播讲话中,呼吁国际社会应当出台一项国际人权法案。1942年,法国全体牧师在致教区人民的公开信中,直接提到了人的自然权利问题。1943年,犹太人、天主教徒和新教徒组成的团体联合呼吁和平与尊重人权,并印发了75万份名为《和平之路》(A Pattern for Peace)的宣传册。到了旧金山会议上,有42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顾问和观察员的身份被邀请参加了会议,其中天主教、新教和犹太教组织是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从头至尾参加了所有会议,并且为在《宪章》中加入强有力的人权条款在会下积极活动。他们促进人权和宗教权利以及平等和不歧视,并主张成立一个人权委员会,以及制定一项可执行的人权法案。在基督教和犹太教组织的领导下,非政府组织的游说发挥了巨大作用并取得了美国的支持,即使是苏联代表团也因此改变了反对在《宪章》中加入人权条款的原本立场。不可否认,《联合国宪章》能够对人权提供较为有力的保护,并且设立人权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制宪会议期间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游说活动。

在《宣言》起草阶段,美国天主教福利会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国际权利法案建议草案,试图给《宣言》起草施加教会方面的影响。在白宫授意下,该建议草案得到起草委员会主席罗斯福夫人的高度重视,差一点成为在第一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优先审议的建议案。若如此,这一草案极为可能成为宣言起草的蓝本。正是由于大家在起草策略上争执不下,在1947年6月11日上午起草委员会第一届2次会议上,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张彭春建议起草委员会首先应当从“秘书处大纲”中委员会成员都赞成的条款开始,然后再比较其他建议案中的其他条款。因此,起草委员会开始以“秘书处大纲”作为基础性文本进行讨论,从而排除了包括美国天主教福利会建议草案和英国建议草案在内的其他建议草案成为基础文本的可能性。由联合国人权司司长汉弗莱带领秘书处所起草的“秘书处大纲”,一共列有48项条款,并针对每一项条款附加了来源说明,合计有408页。这些条款吸取了当时世界上几乎绝大部分的现行宪法、权利文件以及不同组织和个人提交的建议草案的核心内容。汉弗莱甚至颇为自信地说:“秘书处已经把起草小组可能希望讨论的每一项权利都包括了进来。”联合国《每周通讯》(Weekly Bulletin)上宣告该大纲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人权资料收集工作”。尽管当时这份大纲因为过于像一份权利流水账,而缺少一以贯之的“哲学观”遭到英国代表的强烈质疑。但如今看来,比起英国代表所提交的那份仅仅列举了盎格鲁—美利坚传统的公民与政治权的建议草案,大纲在哲学观念的开放恰恰是其优点而非“缺陷”。早在起草之初,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张彭春就提醒汉弗莱,不要眼盯着西方哲学,还要意识到世界上的其他哲学观念,尤其是中国的儒家哲学,甚至颇为认真地建议汉弗莱起草文本前去中国学习一下儒家哲学。尽管汉弗莱只是将这个建议当作一个玩笑,但他还是认真考虑了张彭春关于人权“普遍性”的观点。正如汉弗莱面对英国的批评回应说:秘书处的草案“并不建立在任何哲学观之上”。

四、马里旦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哲学观调查

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过程中,为了保证《宣言》能最大限度地反映世界普遍的人权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47年成立了一个研究人权理论基础的委员会,被称为哲学家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论证人权的哲学基础,为《宣言》起草提供参考。而其中最为活跃的人物即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新托马斯主义哲学家雅克·马里旦。由此,按常理可想神学自然法将会对《宣言》中的人权哲学产生何等影响。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就“人权的哲学基础是什么”这一问题,哲学家委员会最终并未给联合国提供一个协调一致的结论。哲学家委员会给世界各国的杰出政治家和学者发送人权问卷,范围囊括了欧洲、美洲、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伊斯兰、印度等不同文明。该年6月收到了大约70份回函,其中包括印度圣雄甘地,法国耶稣会哲学家、古生物学家德日进(Pierre Teilhard de Chardin),中国儒家学者罗忠恕(Chung-Shu Lo)和《美丽新世界》的作者、英国作家赫胥黎的回复。中国儒家学者罗忠恕在回函中写道,尽管中国古代没有发布过人权宣言,也没有主张过西方的人权概念,但这不意味着中国人不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印度和穆斯林学者也都各自提出了本文明中的人权主张。这次调查清晰地表明,人权的很多原则在不同文化与宗教传统中都能够找到渊源,只是并非所有文明都使用了“权利”概念。终哲学家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宗教和哲学方面的差异并不妨碍各国在人权理念方面存在很多共通之处。正如马里旦指出的:“我们同意这些权利,但前提是没人问我们为什么。”马里旦不无遗憾地指出,通过调查和论辩,许多思想流派都有其代表,然而“矛盾之处在于,这种理性的辩解既必不可少,但却无力在思想之间达成一致。”“假如基督徒和理性主义者都相信民主宪章,他们仍然会为各自的信仰提供相互矛盾的理由。”“但事实上,根据该宪章的实际表述,他们是一致的,可以共同制订一致的行动原则。”马里旦进一步指出,在理论上相互对立的系统在实际结论中趋于一致,这难道出乎意料吗?这是道德哲学史通常向我们展示的一幅平常的图景。这种现象简单地证明,道德哲学体系是理智对先于并支配它们的道德概念的智力反思产物,而这些伦理概念本身就表现出一种高度复杂的心理状态,其中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自然的理性,前科学和前哲学在每个阶段都受到社会群体的习得、约束、结构和演化的制约。因此,如果允许我使用这个隐喻,道德知识和道德情感有一种类似于植物的生成和成长,其本身独立于哲学体系及其所提出的理性辩护,即使它们之间存在次级相互作用。

如哲学家委员会所言,缺乏宗教和哲学上的共识,对制定《宣言》而言并非一个致命问题:在人权上达成共识“所依赖的理念并非是一致的推断的结果而是一致实践的结果,不是对世界、人类和知识在概念上达成一致,而是在指引行为的一整套信念上达成一致。”最终,马里旦主持的哲学家委员会,并没有给联合国提供一份带有自然法和基督教色彩的人权哲学建议,而是给出了极为务实的回应,“国家间达成一项人权协议本身就是一件伟大的事”,在它面前,在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和福祉面前,任何形而上学的论争都显得微不足道。但是马里旦同时指出,为了超越单纯的权利清单或权利列举,并制定出确定共同行动方式的真正宪章,宣言还是必须涵盖价值范畴。因此他期待就指导人权行使的关键价值和确保尊重人权的实际标准达成协议。事实证明,马里旦的期待并没有落空,《宣言》并非仅仅在词句上达成了一致,即便是出于不同的哲学和宗教理由,人们仍然有可能共同守卫《宣言》所确立的人权价值。宣言所列举的具体人权,无论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今都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是这恐怕与马里旦和哲学家委员会含蓄表达的“高度价值共识”的期待尚有距离。以今天的眼光来审视,这一理想很可能会抹杀文明间的差异,成为霸权主义国家将自身文明价值“普世化”的幌子,其本身的消极后果恐怕会远超其积极意义。如哈佛大学教授葛兰顿所言,“如果现实中有些事情恐怖到没有人敢公开同意实施,或者有些事情实在好到没有人会反对,即便大家基于不同的立场而缺乏共同的理由,共同的事业仍然可以向前推进。”因而,我们可以期待不同文明在人权问题上出现越来越大的“公约数”,但绝非整齐划一。

五、勒内·卡森与《宣言》中的启蒙式表达的嵌入

勒内·卡森(1887-1976)也是起草委员会中的重要人物。卡森是犹太人,二战期间被迫流亡,是戴高乐领导的自由法国运动的最早参加者之一。曾任巴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战后一度担任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他全程参与了《宣言》和后续两个人权公约的起草,1965-1968年任欧洲人权法院院长,并在1968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在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勒内·卡森被任命为《世界人权宣言》草案初稿的起草人,由他在“秘书处大纲”的基础上起草了一份草案初稿。由此这份大纲成为了第一份正式的官方草案,被称为“卡森草案”(初始文本为法语)。在“秘书处大纲”所列举的权利基础上,卡森做的实质性补充并不多,主要是增加了序言。更多的工作是对结构和部分表述的调整,结构方面分门别类,将所有条款归入八个章节,将汉弗莱大纲原本松散的列举变成了一个更加有机的、富有逻辑的整体,语言方面也更加精练、规范。但是由于其框架并没有超出原本大纲的内容,因此后世对于谁是《宣言》初稿起草人的问题有了争议。实际上,1948年12月《宣言》通过之时,联大第三委员会主席马立克已经对二人的贡献做了极好的总结:“如果秘书处的草案是孕育宣言的子宫,那么卡森的草案就是这腹中的第一个胎儿。”

卡森的母亲是一个典型的犹太教徒,这使卡森接受了正统的犹太教育。但他虽然“对于宗教和基督教思想怀有深深的敬意”,却“一直秉持着世俗的价值观”。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从父亲那儿吸收了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推崇法国大革命的世俗主义精神,同时深受古典自然法尤其是卢梭的思想的影响。因此他成为《宣言》中欧洲18世纪启蒙式表达的来源。如果将卡森草案与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文本对比一下,就很容易发现前者的序言和前几条中启蒙自然法的印记。

从此可以看出,在句式和术语方面,卡森草案大量借鉴了法国《人权宣言》的叙事方式,具有很强的启蒙自然法特色。很明显,这种相似并不仅仅是巧合而已。勒内·卡森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前曾确认,“正如1787年法国人权宣言一样,世界人权宣言也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基础之上的”。卡森巧妙地将这一起源于18世纪欧陆启蒙思想的国家箴言融入了第一条。在卡森草案的版本中,第一条直接明确了自由和平等原则,博爱思想似乎没有体现。但实际上,卡森将其表述为了“彼此视为兄弟”。因为在法语中,博爱(即fraternité,也可译为“兄弟关系”)的词源是兄弟(frère),故在他的草案中第一次出现了“兄弟”一词。而“兄弟”这一表述多次遭到调整,却奇迹地被保留到最后。首先是遭到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及女性代表的反对,他们认为“兄弟”的措辞不妥,有性别歧视的嫌疑。最后决定修改为“以兄弟关系的精神”(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这一相对模糊和类比的表述。而在第三委员会的大辩论期间,南非代表认为这一表述过于啰嗦,因此主张删除“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的表述。而中国代表张彭春则提议保留这一表述。他说“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的表述与中国对“礼”以及注重善待他人的态度是一致的,这一表述暗含着责任与义务,与前面关于自由、平等的权利声明形成了很好的平衡。否则各式各样的权利规定会让《宣言》显得像一份自私自利的文本。最终,“兄弟关系”(brotherhood)被一直保留到了最后通过的版本中。而这个词汇在法语中与“博爱”为同一个词,因此正式通过的法语版本《宣言》中恰好就被翻译为“fraternité”(博爱)。从法文版《宣言》来看,其第一条的第一句阐明“自由”与“平等”,而第二句“兄弟精神”则阐明“博爱”的理念。法国18世纪启蒙式表达的巧妙嵌入,尽管有巧合的因素,但多半还要归功于卡森本人。在第三委员会针对宣言起草的辩论中,张彭春也对卡森能够“如此良好地展示18世纪的法国人权理论”表示折服。

但除第一条外,最终通过的《宣言》版本已然没有多少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影子,一方面是因为在经历了数不清的讨论和修改之后,最终的表述已与卡森的初稿相去甚远。另一方面,是卡森在起草初稿时没有在自然法哲学层面走得太远,他有意回避了法国人权宣言中诸如“自然”“上帝”等自然法的标志性概念,最大程度地坚持了人权条款的普遍性和世俗性。也正因此,尽管勒内·卡森在起草初稿和参与第三委员会讨论的过程中引入了启蒙思想,但这种“借鉴”并没有引起人权委员会和起草委员会代表们的反感。这一起草策略使他起草的文本能够成功存活下来,成为《宣言》起草的底本。而在后续修改过程中发生的人权起源的哲学论争,证明了卡森的智慧。

六、孔子与阿奎那:儒学与自然法的哲学交锋

在起草委员会,还有另一位和马里旦同样的神学自然法的拥趸—起草报告员查尔斯·马立克(Charles H. Malik)。马立克是一位跨越宗教边界的神学家,倡导东正教基督徒、罗马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间的共通性。他代表黎巴嫩出席了创建联合国的旧金山会议,曾担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席,并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针对《世界人权宣言》辩论期间,担任第三委员会主席。他十分推崇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理论,认为人权原则应该建立在阿奎那的基督教传统之上,因此他极力主张将宗教和自然法的理念融入到宣言之中。而他面对的主要阻力来源于人权委员会兼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张彭春。在《宣言》起草之初,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张彭春就与报告员马立克因哲学观念不同而产生了争论。当马立克对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哲学滔滔不绝的时候,张彭春却认为,《宣言》中如果要反映阿奎那的思想,那也应当反映孔子的思想。他提醒汉弗莱起草大纲时不仅要反映西方的想法,也不能忘记世界上还存在其他的哲学理念。他希望秘书处花几个月时间来研究儒学的基本思想,这样才有可能为人权委员会准备一份像样的文本。按照汉弗莱的说法,张彭春和马立克是委员会中两个最为聪明的人物,但他们在哲学上的对立使得他们很少达成一致的意见,很难共同起草一份文书。也正因如此,最后决定由汉弗莱和秘书处负责起草一份大纲。

在讨论《宣言》第1条时,哲学与宗教的冲突开始显现出来。卡森草案的第1条表述为“人人都是一个家庭的成员,拥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并且应当视同兄弟。”其中并没有出现《宣言》第1条“理性”和“良心”的措辞。后来卡森、马立克和英国代表杰弗莱·威尔逊组成的工作组又举行了两次会议,对上述内容做了修改:“人人皆为兄弟。作为被赋予理性的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是自由的并拥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更改的内容除了调整了语句的顺序之外,还按照马立克的要求增加了“赋予理性”这一契合自然法理性主义传统的措辞。针对这一修改,张彭春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除了“理性”以外,人类还具备另一项共同的特质,这个特质可以用中国儒家的概念“仁”来概括。张彭春将其按照“仁”的字面构成翻译为“two-man-mindedness”,即由“二”和“人”组成,进一步译为“人与人的互相感知”。他在《宣言》起草过程中不止一次强调“人对人的残酷无情”,他认为缺少道德约束是人与人争斗的根源。因而他主张“伦理思考”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讨论中“应当引起更大的重视”。他试图通过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增加道德和伦理的因素,将人权与人的道德性相联系,以弥补“理性”作为人权来源的不足。卡森深受启发,认为“仁”实际上将人和动物区别开来,并同时赋予人较于地球上的其他存在更多的庄严和义务。但是“two-man-mindedness”这一创造性的表述并不适合直接写到《宣言》中去,而“仁”却很难在英语中找到能够对应的词。最后起草委员会仅仅将“仁”不恰当地翻译为“conscience”(良心)。但这是一个词不达意甚至南辕北辙的翻译,极易让人联想到西方的“良心自由”,引致长期以来中外学者对《宣言》第一条的误解,这一误解一直到近几年才彻底澄清。

是否写入“上帝”或者“造物主”的观念也引发了争议。有些国家的代表主张将上帝(God)或者造物主(Creator)写入《宣言》的第1条,以表明人权的宗教和哲学来源。荷兰和加拿大在经社理事会第7届会议上第一次表示了这一立场。到了联大第三委员会对《宣言》的审议中,又有些拉美国家为“上帝依照其形象和意愿创造了人”这种观念辩护。例如巴西代表对第1条的修正案就表述为:“人是依照上帝的形象和意愿创造出来,并被赋予理性与良心”。张彭春就提醒持宗教立场的代表们,《宣言》的宗旨是要得到普遍适用,作为占世界人口的很大一部分的中国人,遵从着一套不同于基督教西方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中国代表并没有要求将这些传统信念写入《宣言》。他总结说:“对西方社会而言,宗教不容忍的时代已经结束了。”西方国家对于宗教信仰应该秉持一种宽和的态度,而不应当强加于人,儒家也倡导“和而不同”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希望其他代表也能表现出平等的态度,撤回关于神性的形而上学的提案。参与起草的联合国人权司司长汉弗莱在日记中记叙道:“今早在第三委员会的辩论热烈有趣。张彭春以他号召的‘人与人之间的感知’(two man mindedness)为题作了一场非常智慧的演说。他提请那些试图在宣言中强加诸如自然法等特殊哲学概念的国家注意,宣言针对的是全世界的所有人。”

接着,张彭春对于“自然”这一概念发起了进攻。张彭春对于古巴建议在第一条中加入“人自然地(by nature)赋有理性和良心”这一颇具教会自然法意味的表述同样持反对意见。张彭春主张删除关于“自然”(nature)的一切表述。事实上,他并不排斥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哲学,而且他也经常运用启蒙思想来佐证自己的观点。然而,他认为《宣言》应当确认的是其中更为普遍的成分。“自然”的表述容易让人联想到自然法和上帝,将会把人权问题引入宗教和哲学的论争,而删除“自然”就“排除了任何理论上的问题”。

张彭春明确反对将“自然”和“上帝”写入的立场并没有让马立克放弃。他仍然不遗余力地做最后的争取。马立克提出了一个变通方案:将“自然地”(by nature)改为“在本性上”(by their nature)。这样,“人自然地(by nature)赋有理性和良心”就变为“人在本性上(by their nature)赋有理性和良心”。他解释说,这样就可以避免误将“nature”理解为某种超越人本身的存在。

最终,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决定将任何宣称或暗示自然法和基督教的词汇都从文本中删除,包括自然、上帝或造物主等说法。即便是可能有争议的“by their nature”的措辞,也不再使用。在第一条中仅仅简单表述为“人赋有理性和良心”。汉弗莱在当天(1948年10月11日)的日记中写道:“第三委员会决定从句子中删除‘自然’的措辞……这意味着马立克被打败了,他是所有这些托马斯主义的概念的来源。”

结语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到,自然法复兴的思潮并非对其没有施加影响。但与传统观点不同的是,《宣言》并非一个充斥西方自然法理论与基督教传统的文本。仅仅在《宣言》第一条之中,就既有盎格鲁-美利坚的自由传统,也包含了以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为代表的欧陆权利传统,同时还融入了儒家关于“仁”的理念。但从宗教和哲学论争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起草者们在《宣言》中融入自己的哲学或宗教观念并非是希望为人权定立统一的或者一个杂糅的理论基础,毋宁是为了通过思想争搏最大程度地寻求和延展国际人权理念中的价值公约数。在一个西方自然权利理论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宣言》却尽最大可能地与自然法传统保持了距离,这正是国际社会基于二战反思的结果。如张彭春所说,“十九世纪的欧洲人民走向狭隘之路并以自我为中心,但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应该以博大的眼光来看待世界性的问题。”

尽管事后很多基督教和犹太教的信仰者仍然很难接受《世界人权宣言》中没有提及上帝(造物主)这一人权的来源,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代表,以及巴西等拉美国家代表仍然为在《宣言》中没有写进上帝和造物主以阐明人权的终极来源而深表遗憾。而张彭春却认为,删除“自然”之后,“那些信仰上帝的人仍然可以在这一开放条款中寻得上帝的理念,并且同时其他不同理念的人也将能够接受这一文本。”人权委员会主席罗斯福夫人显然也接受了这一观点,她在向美国公众解释为何《宣言》没有提及造物主时复述了张彭春的理由。《宣言》既照顾了基督教的信仰者,也尊重了其他宗教的信仰者,同时让更多不信仰宗教的人也能接受这一文本。以苏联为首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宣言》终不涉及到意识形态问题,也只是投出了弃权票。而在伊斯兰国家之中,因为与其宗教信仰不抵触,除沙特阿拉伯投了弃权票外(沙特拒绝接受第16条婚姻平等权以及第18条宗教信仰自由),其他的都投了赞成票。最后《宣言》是以40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的结果得以通过。

将《世界人权宣言》理解成一个西方文本的观点已然站不住脚。《宣言》希望在全世界确立的是人权共同价值的形成方案,而非建立在整齐划一的哲学和宗教之上的普世价值标准,它的实现既依赖于全世界人民基于理性和良心承担起对生而自由和尊严、权利平等的义务,还依赖于根据社会历史环境所作的经验性解释。笔者很赞同哥伦比亚大学刘禾教授在其《普遍性的阴影》一文中的观点,并以此作为结尾:我们和子孙后代有责任确保张彭春等人带到《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桌上的那种普遍性不会沦为文明的新标准。我们和子孙后代将决定如何理解这一普遍文本的多元性和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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