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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伦资讯|债务人虚构债务逃避执行,债权人该怎么办?

律师支招

COUNSEL

01

纠纷起因

当债权人通过诉讼、依法拍卖债务人房产等待领款时,第三人却手持司法文书要求参与分配,且第三人的债权金额远高于债权人,债权人的努力维权眼看就要被大大折扣!原来,债务人在得知自己名下房产被法院司法查封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并经法院确认,债务人企图利用虚构债务参与分配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款,从而达到稀释债权的非法目的。遇到这种情况,您别着急,百伦律师教您一招,让恶意逃债的无良计谋无所遁形。

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债权人刘某委托,指派我所张涢溢、刘婷婷律师承办,成功撤销了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了债权人刘某的合法权益。

02

案情回顾

2016 年8月至2017年11月,张某多次向刘某借款,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张某欠刘某借款本金240多万元,并出具借条。张某不能按期偿还,刘某无奈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为防止张某在诉讼中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刘某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将张某名下房屋予以查封。诉讼过程极其艰难,直到2019年4月,二审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张某仍未还款,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名下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刘某满怀期待,等待房屋拍卖后领取执行款,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法院通知,一位手持《民事裁定书》的陈某,要求参与执行案款的分配。经多方打听才知,陈某是张某的妹夫,刘某与张某相识多年,但从未听说张某欠他妹夫高额的债务,刘某认为其中必有蹊跷。

上述突发情况令刘某心乱如麻,彻夜难眠,其担心家庭十几年积累的财富付诸东流,随后委托了本所张涢溢律师,张律师了解到相关案件事实后,及时检索类似案例,确定诉讼思路,提起了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一案的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张某与第三人陈某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卷宗;同时依法调取张某与第三人陈某间三年内的往来银行流水记录,审核上述银行流水时发现,陈某与张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银行转款记录并不全面,陈某转给张某的395万元,但是该款项张某已经陆续偿还完毕,现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原来,张某为了达到瓜分房屋拍卖款的目的,在与刘某诉讼期间,迅速与其妹夫陈某利用单方转款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虚构高额债务,双方恶意串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张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共计395万元及利息的《人民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启动司法拍卖后,陈某就向执行法官提出参与分配申请,要求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债务人的房屋拍卖款,这样一来,刘某的债权大部分在执行中被稀释掉了。

对于这一重大发现,张律师还提醒刘某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与陈某的涉嫌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03


当事人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书,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张某与陈某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确认张某自陈某处借款总计395万元。现刘某在法定期限内以陈某与张某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为由,申请撤销相应的民事裁定书,本院主要针对总计395万元借款数额是否真实进行审查。

经过法院审核调取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认定,陈某与张某对借款次数、总额以及历次借款的时间等陈述不清,相互矛盾,故对于经司法确认的张某尚欠陈某的借款数额存疑。刘某经生效判决确认对张某享有债权,现民事裁定书确认张某尚欠陈某总计395万元的借款,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已对刘某的利益造成影响,据此,刘某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在陈某、张某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某尚欠借款总额的情况下,撤销上述《民事裁定书》。

04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七十二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5


现实中,债务人为了恶意逃避债务或规避执行与第三方虚构债务,欺骗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进入执行程序,以期待能达到参与分配房屋司法拍卖款的非法目的,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当事人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形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般来说,虚假债权债务的认定可以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款项支付方式、银行流水记录、金额、借款目的、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陈述以及当时二者在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笔录中的陈述来判断、甄别。

(1)该类债务中,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或者后期制作的借款合同等,即使存在书面借据或欠条,其中也可能存在日期混乱、同时期出现多张欠条、其证据与其在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笔录中的陈述自相矛盾等情形。

(2)第三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因为制造虚假债务的行为人也害怕弄假成真,最后导致自身被虚假债务缠身或者承担法律责任,故与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亲即友。

(3)核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款项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如果是大额的现金,本身就会引起法官合理怀疑,如果是转账需仔细核查转账记录,查看是否与其陈述的相互矛盾。


律师小贴士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债权人成功保全到债务人名下房产时,同时还要小心债务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迅速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从而达到瓜分房屋司法拍卖款的非法目的。

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抓住六个月的黄金期,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帮助,避免出现债务人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侵害债权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局面。

债务人的上述行为除了受到社会公序良俗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严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张涢溢律师,男,汉族,籍贯北京,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现就职于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参办上百起企业间诉讼纠纷,赢得企业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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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齐绪乾、刘婷婷

图片:齐绪乾

编辑:解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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