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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时期的拉伦兹:德国法学界的一页黑暗史

黄瑞明 勿食我黍
2024-08-28


作者|黄瑞明  静宜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一、拉伦茨之死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距今十年前,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兹(Karl Larenz)在距离九十大寿仅隔数月时於慕尼黑市附近的欧尔兴(Olching)小镇遽然与世长辞。

拉伦兹之死带给了德国法学界不可弥补的损失[1]。其人著作等身,除了多篇专论文章之外,他所撰的「民法总则」、「债篇通则」及「债篇分则」等教科书[2]尤其主导著战后德国民法学的发展脉络。至於他以深厚的法学造诣与哲学素养所写的「法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则更是同类书籍中的翘楚[3],他也因而在国际间蜚声遐邇[4]。

治学严谨,好学不倦是拉伦兹成功的秘诀所在[5]。「法学方法论」一书首版是拉伦兹在五十七岁那年的思想结晶,他藉此向自己挑战,也开创了法学的新领域[6]。即使退休之后,他仍然勤於著述,同时勇於变更过去的见解。他还与其门生共组读书会,研读诸如迦逹默尔(Hans-Georg Gadamer, 1900-2002)、哈柏玛斯(JurgenHabennas,1929-)等同年或后进哲学家的著作,显现其求新求真与虚怀若谷的态度[7]。为了精盆求精,在死前二年,拉伦兹甚至犹以八十八岁的高龄完成「法学方法论」第六版的修订工作[8]。诲人不倦则是拉伦兹为人所称道的另一面。即使地位崇高,他对於自己的门生一直都以亦师亦友的态度相待,无怪乎桃李满天下。因此,「大家」(K.lassiker)之名,拉伦兹当之无愧[9]。

然而,如是的法学巨擘却也有著一段备受争议的过去。拉伦兹在第三帝国[10]时代的所作所为,也就是在所谓的「民族的法更新运动」(volkische Rechtsemeuerung)[11]中所扮演的角色,使他终其一生蒙受无法摆脱的阴影。

在一九三三年至一九四五年间,纳粹挟其极端的种族主义,高唱日耳曼种族优越论,排除异己,终至犯下惨绝人环的屠杀犹太人浩劫与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纳粹之所以能够荼毒人类至此,靠的是德国社会中所存在的共犯结构。从市井小民以至学术精英,当时的各阶层尽皆参与或至少纵容了纳粹的滔天罪行[12]。法学界尤其是助紂为虐的帮兄:许多热衷於创造「新法学」[13]的法学者标榜纯粹的德意志法学,他们与纳粹桴鼓相应,为其倒行逆施编造了法学理论。拉伦玄便是促成此一运动的中坚人物[14]。

这段时期无疑地就是德国法学界最黑暗的一页歷史。遗憾的是,儘管拉伦玄在我国法学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15],迄至目前为止,国内文献中仍然鲜见关於这段歷史的介绍[16]。

二、拉伦茨与纳粹的渊源

拉伦兹於一九〇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生在莱茵河畔的威瑟尔(Wesel)。父亲为法官,曾任至普鲁士高等行政法院庭长。拉伦兹在未满十八岁时即取得中学文凭,此后陆续於柏林、马尔堡-其间又回柏林-、慕尼黑及哥廷根诸大学就读法学、经济与歷史。他於一九二六年一月在车雷(Celle)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时年二十二岁。同年十一月[18],他再以优异成绩从哥廷根的教授宾德(Julius Binder, 1870-1939)修毕博士学业,论文题目为「黑格尔之归责理论与客观逄归责概念」(Hegels Zurechnungslehre und der Begriff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年仅二十五岁时,拉伦兹继续在宾德的指导下完成大学教师资格论文(Habilitationsschrift),其题目为「法律行为之解释方法」(DieMethode der Auslegung des Rechtsgeschafts)[19]。此后他就在哥廷根担任讲师。宾德是「新黑格尔学派」(Neuhegelianismus)的掌门人[20],拉伦兹因他而去哥廷根[21]。在他的薰陶之下,拉伦兹也成为此一学派的代表性人物[22]。

一九三三年四月七日,希特勒在掌权之后不久颁布了美其名为「重建职业公务员制度之法律」(Gesetz zurWie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实质上却据此严厉禁止犹太裔及异议人士担任公职[23]。时在基尔大学讲授黑格尔的犹太裔教授盖尔哈特·胡塞尔(Gerhart Husserl, 1893-1973)[24]因此被迫去职[25]后,年方三十的拉伦兹由是得以应聘塡补遗缺,接著又在同年十月升任教授。

基尔大学法学院是纳粹的「前锋学院」(Stoβtruppfakultat)[26],师资几乎因为这部恶法而全部换血[27]。拉伦兹与同时出道的一批少壮派学者在那裡连成一气,形成了所谓的「基尔学派」(Kieler Schule)[28]。这些出生在一九〇〇年左右、平均年龄不过三十五岁[29]的教授包括耶卡特(Karl August Eckhardt)、胡伯(Ernst RudolfHuber)、达姆(Georg Dahm)、米夏耶利斯(KarlMichaelis)、夏夫史坦(Friedrich Schaffstein)、席伯特(Wolfgang Siebert)、维阿克(Franz Wieacker)与李特布许(Paul Ritterbusch)等人。在他们的大力鼓吹之下,「民族的法更新运动」有了理论基础,纳粹时期的法制变态(Perversion der Rechtsordnungen)[30]也获得自圆其说的正当性。使拉伦玄声名狼藉的著述都是他在这段时期的產物[31]。「基尔学派」的成员其后陆续转至其他大学,在基尔大学留至战争结束的仅有拉伦兹一人[32]。
拉伦兹虽然曾经加入纳粹党,但这却是直到一九三七年——也就是希特勒掌权已经四年之后——才发生的事[33]。这点多少说明了他不是政治上的狂热者。实际上,与在威玛时代就已成名的公法学者卡尔·史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相较拉伦兹当时在政治上的确称不上是活跃份子[34]。

史密特不仅在纳粹上台之后就加入纳粹党,同时开始为文拥护新政权。当希特勒於一九三四年藉口所谓的「罗姆政变」(Rohm-Putsch)[35]大肆杀害政治异己之后不久,儘管受害者之中也有他自己的友人,史密特还是立即在他所主编的法学期刊上发表了一篇不堪入目的文章,歌颂「领袖保卫了法的尊严」(Der Fuhrer schiitzt das Recht.)[36]。其后,他继续撰写大批文章为纳粹护航,更积极地策划了在一九三六年所举行的「德意志法学界反犹太精神斗争大会」(Der Kampf der deutschen Rechtswissenschaft wider den jiidischenGeist)[37]。反观拉伦兹则只是出席了这场会议而已[38]。

一九四五年,德国溃败,西方佔领军随即雷厉风行地实施「清纳粹运动」(Entnazifizierung),禁止纳粹份子从事公职[39]。英国佔领军据此强迫拉伦兹提前退休。嗣后,由於冷战开始,为了借助纳粹党徒以抵抗苏联共產势力,西方盟国便草草了结「清纳粹运动」。禁令解除以后,拉伦兹於是得以在一九四九年年底[40]返回基尔大学重执教鞭[41][42]。一九六〇年,他应聘转至慕尼黑大学,并在此任教至一九七一年退休。使拉伦兹奠立声名的著述都是他在这段期间完成的作品。

简单说来,一九四五年可说是拉伦兹一生的分水岭,前后判若两人。在此之前,他是邪恶政权的护法;在此之后,他成了国际性的法学大师。套用德国人的话来形容,拉伦兹的波折身世不啻就是「扫罗变保罗」(von Saulus zu Paulus)[43]的典型例子。

三、拉伦茨的来信

对於过去那段当「扫罗」的歷史,拉伦兹在战后始终未曾公开提及,遑论辨明。他大约是瞭然於治丝益芬,不如沉默[44]。

一九八七年间,哥廷根大学教授德莱尔(RalfDreier,1931-)[45]为了撰写一篇关於宾德的文章[46]而写信请求拉伦兹校阅草稿。出其不意地,拉伦兹竟然在回信中主动交代了他在纳粹时期的旧事。他与德莱尔既非师徒,亦非故旧;二人实际上仅有一面之缘。德莱尔以事关史实,请求允许公佈信件内容。几经考虑之后,拉伦兹终於在一九八九年初答应后者在其百年之后将信件昭诸世人[47]。德莱尔曾经建议拉伦兹就其在纳粹时期的这段歷史撰写简要自传,唯后者并未从之[48]。

拉伦兹辞世之后,德莱尔如约将信件刊载於「法曹时报」(Juristenzeitung;JZ) 。信中标明的日期是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五日,其主要内容如下[49]:

「……由於您……也讨论到宾德的门生以及新黑格尔学派人士,我於是决定向您叙述我当时为何会有此在实际上矛盾而的确令人无法理解的立场。迄至目前为止,我还未曾提过此事;信件内容亦只是对您而发。但是,我认为此事终须一提。

对此我必须稍加回溯陈年往事,这也是我迄今一直沉默的理由。我必须先提的是,我们——我指的是宾德的门生——虽然在当时全部一如同大多数人一样——都怀有『国家的』(national)[50]思想[51],但却也认为国社党[52]人不足以成事。唯一的例外是耶森(Jens Peter Jessen)[53];他早就入党,大约是相信可以一起左右纳粹的经济政策。他在希特勒掌权后不久就担任基尔的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他由此取得了一个可以达成目标的位子。他一定也有直通普鲁士部[54]里的人脉。

一九三三年五月二日,我与胡伯(Ernst Rudolf Huber)及达姆(Georg Dahm)二位先生——我们彼此原来并不认识——在那裡会面,并受命接任因为那道恶名昭彰的法律[55]而在基尔大学空下的教席。这本来是简短的例行公事;然而我们每人随后都被一个看似那位主管的年轻同仁依次单独找去面谈。他叫阿尔曼(Wilhelm Ahlm.arm)。他出身自一个著名的基尔银行家家族,眼睛已瞎,因为——正如我们以后所得知的——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快结束时曾经企图自杀。依我今天的推测,他是耶森弄到部里去的,他对我们所讲的话也已事先和耶森谈妥了。

阿尔曼对我说:国社党人得权的事实既然无法改变,吾人只好尝试将其带往理性之路。彼等迄今与法以及国家理念均尚未有正确之关系。为了中介此事,吾人必须以彼等可以认同与接受的方式教导其——如同我在一篇关於德意志理想主义(Idealismus)[56]之法哲学与国家哲学的文章中所写的——法哲学与国家哲学。这就是我的任务。

诚然,以今天的角度来看,他所说的话荒唐至极而且昧於事实。可是当时确实有很多人相信国社主义[57]还有可塑性。可能也正因为阿尔曼目盲,他发出一股特别的暗示力量。我后来曾在一本关於反抗运动的书——遗憾的是,我已忘记作者与书名——里读到,阿尔曼其后对反抗运动也曾以类似的暗示性方式发挥作用。密谋[58]失败后他就自杀了。我当时虽不知应如何才能执行他的『任务』,他的论述却给我很深的印象。我在战后曾一度和胡伯谈及此事。阿尔曼对他说,他应当给国社党人提示一套彼等必须遵守的宪章[59]。

使我真的试著去实现阿尔曼(以及耶森?)的计画的还有一件事。一九三三年夏天,我更常与那位深受我景仰的哲学家克隆纳(RichardKroner)——他除了是黑格尔社(Hegelbund)的创立人与主席外,也是Logos(期刊)的发行人——在一起。有一天他愤怒地告诉我,依最新规定他不得单独为期刊的发行人。他问我是否愿意与他共同担任发行人?没多久,出版商保罗·西贝克(Paul Siebeck)[60]来找我,说克隆纳现在甚至连共同发行人都当不成了。但是西贝克无论如何都要维持那份期刊,就说我应该把它接下来。对此我觉得我的能力不足。我认为至少还要再拉一位哲学家来,便提议找我在黑格尔社认识的格洛克纳(Hermann Glockner)。事情就这麼说定了。

这时我相信我已经掌握了一个可以依阿尔曼的吩咐行事的工具。依循著这个想法,我便在那份已被我们改名为『德意志文化哲学期刊』(Zeitschrift fiir Deutsche Kulturphilosophie)的期刊上写了『民族精神与法』(Volksgeist und Recht)作为发刊词[61]。这篇文章少与黑格尔而多与德意志浪漫主义(deutsche Romantik)结合;为了使国社党人產生兴趣,它继续用了听似国社主义、但我实是循浪漫主义之意旨去瞭解的字汇。文章发表后,我被当时的基尔大学校长罗塔·吴尔夫(Lothar Wolf)——他就像暴君般地统治大学——找去谈话。他指责不停,说我的文章是挑衅,还暗藏了对国社主义世界观的攻击,我所认为的领袖(Fuhrer)[62]应受到民族精神与『民族的』(volkische)——这个用词在我所了解的意义下其实是指经由民族精神进一步地形塑而成的——法理念的『根本性』拘束(‘existentielle'Bindung)看法会害及领袖的独特性,也就是对国社主义的基本原则作出攻击等等。他以威吓的口气作下结论:这事将不会被容忍。事实上,国社主义学生团的领袖[63]没多久就来找我;他声称罗森堡(Rosenberg)[64]已将黑格尔哲学列为『对党有害』。

由於吴尔夫是物理学者,他本人肯定没有唸过我的文章并作詮释。其中必然另有他人在作怪;我当时认为这应该就是受罗森堡委任负责(大学内)世界观教育的包伊姆勒(Alfred Baumler)。不过这只是推测而已。不久,吴尔夫就被解任了——我不知道是谁弄的,说不定耶森也在其中动了手脚——,新任校长是达姆。他告诉我他已经禁止学生对我採取行动。不过他对黑格尔哲学也怀著排拒的态度。

此后我的兴趣越发集中在维护『德意志文化哲学期刊』上;理想主义哲学的信徒也可以在那儿发表文章——这也是西贝克及格洛克纳的心愿。在最后一期里还刊登了马尔堡的康德学派人士耶宾郝斯(Julius Ebbinghaus)的文章。我们可以放手去做;这大概也是因为那份期刊没什麼人看的缘故。订户人数在战争期间降到三百以下。西贝克——他死於战后不久[65]——居然还能撑下去,令我非常讶异。他曾常和我们商量事情;我们很清楚自己如履薄冰。

失去了克隆纳,没人会想再把黑格尔社维持下去。但是,格洛克纳也还与荷兰的黑格尔学派人士——其中包括哲学家威格斯玛(Wigersma),我想是来自莱登——有联络。因而就有人想到去举办个私人性质的会谈。会谈在一九四〇年五月初举行,也就是还在战时,地点则在威玛。至於到底有哪些人参加以及詮释黑格尔的哪个题目,我已记不得了。米夏耶利斯在场,除了他的门生布兰特(Hans Brandt)外,还有格洛克纳、霍夫迈斯特(Johannes Hofimeister)、一些虽非黑格尔学派人士但亦兴趣勃勃的哲学家以及荷兰学者等。正当我们在『大象』旅馆进行讨论时,传来德军攻击西欧的消息,有若晴天霹靂。现实又再度追上我们了。

简单说来,这便是黑格尔学派在纳粹时代寿终正寝的歷史。我今天当然也知道当初不该听阿尔曼的话。我不想文过饰非。不过,如果今天有些人声称,『国社主义是靠黑格尔撑起来的』或『黑格尔学派曾对国社主义发生影响』,这些都只是没凭没据的神话。吾人可以借用戈恩胡伯(Joachim Gernhuber)的话:仅被容忍而没被接受[66]。被容忍,始终被以猜忌的眼光监视著,而容忍也只是一时而已。我只见过包伊姆勒一次,当时是在基尔大学战时的校庆上被引见的,他所表现出的冰冷态度已让我瞭然到:好日子就快结束了。

另外,就您在註九十一[67]所引用的基瑟维特(Kiesewetter)先生[68]所列的那份奇怪的名单,我还要说几句话。是宾德的门生的只有布瑟(Busse)、杜尔凯特(Dulckeit)和我三人。那位在耶拿(Jena)的哲学家包赫(Bruno Bauch)虽然思想近宾德,却不属於黑格尔学派。其他人既非宾德的门生,也不属於黑格尔学派。宣菲尔特(Walther Schonfeld)对宾德有保留,倒是和我比较近。恩格(Karl AugustEmge)是一位特立独行的法哲学家。福尔斯特赫夫(Ernst Forsth off)——眾所週知——属於卡尔·史密特那个圈子[69]。达姆对黑格尔根本就没兴趣。威尔采(Hans Welzel)[70]也一样,我们在一九三二年任教於波昂时,我曾经和他激烈辩论过。至於艾力克·吴尔夫(Erik Wolf)呢?他也不属於黑格尔学派, 他因为明显的基督教立场倒比较像是国社主义的反对者。反之,李特布许(Paul Ritterbusch)[71]则是个偏激的纳粹份子,他虽然也曾经引用过黑格尔,对黑格尔却一无所知,因为他一点哲学天赋都没有。把这麼多形形色色的人都说成是同一流派的人不只高估了宾德的影响,也显示出其人[72]根本就毫无所知。

但愿我没有让您感到无聊。不过如果您确实还想多了解一下昔日旧事,胡伯与米夏耶利斯都还在,他们也可以提供一些讯息。米夏耶利斯在当时只是个旁观者,胡伯则也参与了阿尔曼的计划——当然是按照他自己的方式参与。大部分人都已不在人世,对后死者而言,重新置身於当年时光与整个环境是越来越难的事了。」

德莱尔在公佈信件之前曾经向同在哥廷根大学法学院任教的米夏耶利斯与夏夫史坦[73]等人求证过。他们都就其所知部分——特别是关於阿尔曼的那一段——证实了信件的内容[74]。

四、对于拉伦茨的质疑

(一)雅可布斯的批评

拉伦兹把他在纳粹时代的所作所为归因於为了履行阿尔曼交付的任务,俾将纳粹「带往理性之路」。对他的门生而言,这不过是自明之理;拉伦兹在生前就曾经向彼等透露其在当年虚与委蛇之事[75]。然而,波昂大学教授雅可布斯(HorstHeinrich Jakobs)[76]却有不同的看法。在拉伦兹死后半年有餘,雅可布斯发表了一篇长文,严厉抨击他在第三帝国时代的作为。在雅可布斯看来,拉伦兹在信中的说法无异遁辞。

雅可布斯的立论依据是拉伦兹在纳粹时期的著作。依照他的分析,后者在当时写出了一系列呼应国社主义的文章,这些著作彼此互有关连,以后来之著述补充修正前面写过的作品,各著作於焉形成一套体系[77]。雅可布斯特别举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三部[78]来分析拉伦兹究竟是如何执行阿尔曼所交付的「任务」。

1、「德意志之法更新与法哲学」[79]

「德意志之法更新与法哲学」(Deutsche Rechtserneuerung und Rechtsphilosophie,1934)是拉伦兹在这方面的第一篇著作[80],出版时间为一九三四年。其主旨在向纳粹证明:德国法需要全盘更新,更新则又以建立一套德国特有的法哲学为前提。

本书除了前言之外共分為五章。拉伦兹首先在前言中强调国社主义的国家之所以决心推动法更新,其目的在於创造在内容与形式上均为真正的德意志法。因之,吾人也必须重新检验其对於法的最根本观念、概念以及法的世界观前提,换言之,即是重新检验既存的法哲学。在拉伦兹看来,此一法哲学必须为德意志之法哲学。反之,源自启蒙思想、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唯物主义、功利主义以及实定主义(Positivismus)[81]等外来的法哲学思想则均必须被屏除在德意志法哲学之外。

拉伦兹在第一章中解释说,这是由於启蒙思想系为了个人之利益而存在所使然,它因此并非德意志哲学。康德、黑格尔以及歷史法学派很早就认清,法并非咨意之事物(keine Sache willkiirlichen Beliebens),而是——如同黑格尔所说的——具有「若干神圣的特质」(etwas Heiliges uberhaupt),因此法非个人之事而系共同体(Gemeinschaft)之生活方式。启蒙思想盛行於十八世纪,其后则有马克思主义、功利主义以及实定主义的兴起,在此二极之间德国產生了理想主义(Idealismus)。此一思潮的思想家均认为法所牵涉者并非个人而系「具体的共同体」(einekonkrete Gemeinschaft);此一共同体系法的承担者(Trager),也是法的最高形式。这就是德意志法哲学的基本特徵。为了更新德国法,也为了超越外来法哲学思想的影响,吾人均需要此一法哲学。因此,为了达到其所力求的重新恢复德意志法的重要性之目标,国社主义也需要倡导黑格尔法哲学的人。拉伦兹在这裡提出了一个关於法与具体的共同体的关系的基本观念:具体的共同体所赖以形成的共同意志并非卢梭所说的国民总意(volonte generale)而是黑格尔所讲的共同意志(Gemeinwille)与歷史法学派所称的民族精神(Vollcsgeist)。对於歷史法学派来说,共同体系独立的生活整体(ein selbstandiges Lebensganzes),它具有自己的任务与目标。因此,歷史法学派与黑格尔哲学在观点上都认为法是共同体的创造產物(Schopfung der Gemeinschaft),斯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因而相当有限。唯由於康德——如同启蒙思想——视国家与公法均仅系为个人之权利而存在,他的思想则迥异於黑格尔。反观黑格尔则认为国家之法高於市民社会之法,公法优於私法,共同体之所以承认个人可以自治,其目的仅在使个人得以完成其在世界史中之任务。依照雅可布斯的分析,拉伦兹的这番说法正是在印证:纳粹党纲(Parteiprogramm der NSDAP) 所揭示的「公共利益高於个人利益」(Gemeinnutzvor Eigennutz)原则可以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找到立论依据。拉伦兹既然认为法的内容必须合乎共同体——民族——的精神,其结果,立法者自然不能咨意地创造法,而是尚必须受到民族精神的拘束。

本书的第二章则是在批判实定主义(Positivismus)。在拉伦兹看来,法律人所从事的是评价的(wertende)工作,其评价的标準固然有一部份系法律,唯另一部份则系主导共同体的道德理念。实定主义的立场却与此迥异,它也因此阻碍了法生活的创造性变更(schopferische Umgestaltung des Rechtslebens)。这是由於实定主义系植基於经济上的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只见个人的权利而忽略了共同体的存在。拉伦兹因此主张法律人必须从脑海中完全驱除实定主义的存在。如果没有全盘推翻实定主义与个人主义,则德意志法思想的更新也将有如缘木求鱼。反之,则吾人始可致力於建立对於所有的精神科学与法学均属攸关重要的「客观精神之概念」(Begriff des objektiven Geistes)。此种精神绝非属於实定主义所指涉的个人而是属於作为生活整体的共同体。它是经由血统与命运所内在形成的民族的精神(der Geist eines bestimmten durch Blut und Schicksal innerlich geformtenVolkes)。依照拉伦兹的说法,黒格尔是最早提出此一「客观精神之概念」并且对其认识亦最为深入者。国社主义所追求的法更新旨在对抗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它也因而是社会主义的法更新;由於它是以经由血统与命运所内在形成的民族的精神为依归,从而也是国家主义的法更新。因此,国社主义的法更新必须以法的黑格尔哲学的客观精神为依归。

在第三章中,拉伦兹提出法不是脱离生活实际的抽象规范而是共同体生活(Gemeinschaftsleben)的一部份。此种生活并非只是诸多个人的单纯生活而已,它是客观精神,也就是共同体生活的展现,因此受到民族的决定(volkisch bedingt),也因之具有理念的价值。它越是纯粹地反映出民族的性格,越是彻底地排除民族性格之中的外来成份,则此种价值也越高。正因为如此,所以吾人也必须将人口政策与种族卫生政策的观点(bevolkerungspolitische und rassenhygienische Gesichtspunkte)带进法秩序之中。法因此等於就是民族的风俗,它与后者的区别仅在於它是由民族透过相关的机关去运用与实施。诸此机关之一就是法院。法官的活动使得法的存在得以确立,法因为作为法共同体(Rechtsgemeinschaft)的机关——特别是法官——的活动而成为实际上存在的共同意志( wirklich seiender Gemeinwille)。拉伦兹的这番话其实就是在为法官法的正当性提供黑格尔哲学的依据。

在第四章中,拉伦兹又谓立法者是共同体实现其法意志(Rechtswille)的另一个机关,立法者也被纳入共同体之中,其决定也必须与国家的共同意识(Gemeinbewuβtsein derNation) 相一致,使国家权力受制於民族的具体法理念(Rechtsidee)。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究竟是否合乎此一界限,其审査之权操诸司法。依据日耳曼的正义国家(Gerechtigkeitsstaat)思想,法官有权检验法律是否符合民族的法理念(Rechtsideal)。唯此种审査的对象仅限於以前的立法,至於国社主义的领袖国家(Fiihrerstaat)建立之后所制定的法律则不在检验之列。这是因为领袖国家中的领袖即是民族意志与国家意志的代表者,唯有领袖才能作出法律规定究竟是否适用的最后决定。领袖是「宪法的护卫者」(Huter der Verfass ung),也就是民族的不成文的具体法理念,基於领袖的意志所制定的法律自然也毋庸接受法官的审査。

儘管如此,依照拉伦兹在最后一章的说明,作为国社主义国家的立法者的领袖终究还是必须受法理念的拘束。此种法理念并非单纯地使个人得以共同生存或享有抽象的平等地位而已;相反地,它强调个人在共同体中的成员责任(Gliedhaftigkeit der Einzelnen in der Gemeinschaft),共同利益高於个人利益,个人之所以拥有权利系因为履行义务所必须,以及公法优於私法等思想。至於共同体的建立则取决於以血统为前提的种族思想。在国社主义国家之中,最高之法益(Rechtsgut)并非个人之自由或福祉,而是民族与国家,后二者为经由血统与土地、文化与歷史所形成的国家共同体的意志统一体(Willenseinheit)。领袖之所以能够承担多重责任,这是因为他与共同体是不可分的。领袖所必须服从的不是规范,而是共同体的生活法则(Lebensgesetz),此种法则在领袖身上获得了血肉。领袖之意志与共同体之意志合而为一,盖领袖并非私人,其所意欲者仅系共同之利益。共同体因为领袖而成为最生动之实际(die iebendigste Wirklicbkeit),领袖也从而承担著所有的责任。

2、「民族精神与法」[82]

不久之后,拉伦兹又发表了「民族精神与法」(Vollcsgeist und Recht)一文[83]。如同雅可布斯所指出的,本文的主旨其实在批判萨维尼所创立的歷史法学派。拉伦兹在前述的「德意志之法更新与法哲学」一书中说歷史法学派与黑格尔哲学都支持他的理论,然而,只要是对於歷史法学派稍有瞭解的人都知道,萨维尼极力反对以立法的方式来促成法的进步,他也支持继续适用早已被德国法所继受的罗马法[84]。如此一来,主张歷史法学派站在他那一边的拉伦兹等於是反对领袖国家的领袖有权立法!再者,被他视为外来思想的罗马法也因而必须继续适用下去!这当然是纳粹所无法忍受的结论。为了解决这个令人尷尬的难题,强调德意志法哲学的纯粹性的拉伦兹於是在本文中补上了他对於歷史法学派的批判。在他看来,由於过去继受了罗马法,德意志民族也失去了自己的独特性,因此,德意志法更新必须要摆脱罗马法的影响,这包括罗马法的精神与形式在内。立法固然应该致力於逹成此一任务,然而法学也不能置身於外。就结构而言,德国法迥然不同於罗马法;它是具体的个别概念(konkreteIndividualbegriffe)而非抽象的一般概念(abstrakteAllgemeinbegriffe)。在拉伦玄看来,歷史法学派之所以会排拒立法,其实是因为他们把立法当成是咨意地创造法,忽视了能够真正创造法的仅有与民族精神密切结合的立法者,也就是国社主义国家的领袖[85]。

这篇文章如此露骨地為纳粹的独裁式立法进行辩护,何以拉伦玄却又为此遭到基尔大学校长罗塔·吴尔夫的指责[86]?照雅可布斯的看法,原因可能是——如同拉伦玄自己在信中的推测[87]——出在后者与包伊姆勒都没有唸过这篇文章或是根本就欠缺解读能力所致。

3、「权利人与权利」[88]

一九三五年间,拉伦兹与其他「基尔学派」成员编辑了一套「新法学之基本问题」(Grundfragen der neuenRechtswissenschaft,1935)的系列书籍,收录涵括法制史、公法、刑法与民法诸领域的文章。依据拉伦兹在序言中所指出的[89],撰写这套书的目的在揭示彼等的共通信念:「德国法学必须从根本重新开始,德国法学也必须戮力於推动时代所亟需的合於种族的(artgemαβe)『具体而完整的』(konkret und ganzheitlich)德意志法思想。」拉伦兹自己所撰写的论文是「权利人与权利」(Rechtsperson und subjektives Recht)。在这篇文章中,他主张未来的私法秩序的基本概念不再是可以抽象地作为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的个人,而是民族共同体(Volksgemeinschaft)。个人在法律上之所以拥有地位不是因为他是人(Personsein),而是因为他具体地隶属於共同体(konkretesGliedsein)。因此,拉伦兹以「法同志」(Rechtsgenosse)一词取代抽象的人的概念。人在民法上需要崭新的定义,传统的抽象的物的概念也必须被扬弃。物的法律关系应该取决於物对於共同体的任务究竟处在何种关系。拉伦兹反对自从十九世纪以来源自康德哲学思想的个人主义,他认为从中所导出的所有的人都具有权利能力的共识早已过时,代之而起的观念应该是:法是民族共同体的生活方式(Lebensform)。基於对此种建立在血统之上的共同体的重视,拉伦兹在这篇文章中作出了如下的主张:「唯民族同志始得为法同志,拥有德意志血统者始得为民族同志。」(Rechtsgenosse ist nur, wer Vollcsgenosse ist;Vollcsgenosse ist, wer deutschen Blutes ist.)换句话说,就是唯有具有德意志血统之人才有资格作为权利主体。他因此认为此一主张可以取代德国民法第一条的规定内容(「人之权利能力始於出生。」)而成为德国法秩序的根本原则。相较之下,纳粹党网的主张则是:「唯民族同志始得为国民,唯拥有德意志血统者始得为民族同志,宗教信仰为何在所不论。故犹太人不得为民族同志。」其中只提到国民必须拥有德意志血统者而已,拉伦兹的说法则是连权利能力的有无也必须取决於是否拥有德意志血统。在雅可布斯看来,这显示出拉伦兹甚至比纳粹还要激进。正因为这一主张,雅可布斯下了严厉的评语:不仅拉伦玄自己与他所代表的黑格尔哲学尽皆受到连累,同时整个德国法学界也因而蒙羞[90]。

(二)吕特斯的批评

对於拉伦兹的信中所言,康斯坦玄(Konstanz)大学教授吕特斯(BerndRuthers,1930-)[91]一点都不感到意外。拉伦兹曾在一九八〇年主动邀请吕特斯至其家中深谈,他在当时就提到了关於耶森与阿尔曼的那一段故事[92]。拉伦兹如此盛情,当然是有原因的。

吕特斯是研究拉伦玄的权威之一。早在一九六〇年代,他就已经在他的大学教师资格论文「无限制之解释」(Dieunbegrenzte Auslegung – Zurn Wandel der Privatrechtsordnung imNationalsozialismus, 1968)[93]中对於纳粹时代的法学作出了深入的研究,包括拉伦玄的理论在内。

纳粹时期的法制变态之所以会发生,德国法学界原先的看法是当时的法律人过分著迷於法实定主义[94]所使然。拉特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就是此说的创始者。他在那篇於一九四六年所发表的「制定法的不法与超乎制定法的法」[95]一文中认为,由於德国法律人心中存有根深蒂固的「法律就是法律」(Gesetz ist Gesetz)的观念,仅知严格奉行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与命令;其结果,希特勒上台之后,彼等也只能盲目地执行纳粹所制定的种种残害人性的法令。拉特布鲁赫於是说:实定主义解除了法律人对抗恶法的防御力[96]。吕特斯的研究却推翻了此一见解[97]。他发现纳粹所制定的新法为数其实相当有限[98],然而藉助於被他称为「无限制之解释」的解释方法,旧有的法制被全盘转化成为实现纳粹意识形态的工具。换句话说,法制变态并非肇因於法实定主义而系源自法学方法论。吕特斯在其论文中以纳粹时期的德国私法发展情况证明此一新观点:德国民法制定於一八九六年,纳粹政权对其并未大事增修[99],但法学者却在解释时将纳粹的种族意识形态融入法条之中,藉此得出与国社主义的法理念(Rechtsidee)相呼应的结论。透过分析拉伦玄以及其他法学者在当年所写的著作,吕特斯发现他们在理论方面倡议一套截然不同於传统上通行的法学方法论,全然无视於立法意旨与法条文义,咨意扩张法律条文的内涵,从而全盘改变了法律制度的精神。经由这种「无限制之解释」,源自启蒙时代的人本思想的民法规定被灌入了种族主义的意识型态,因此反而成为纳粹迫害异己的工具。正因为这项贡献,吕特斯被誉为德国私法的发现者之一[100]。

吕特斯在其后又针对这个议题写出一系列的书籍与文章,一度成为畅销书的「不入流的法」(Entartetes Recht,2. A., 1989)[101]就是其中之一。在这本书中,吕特斯再度批判了拉伦兹在当年所提出的法学方法。依据他的分析[102], 拉伦兹创出所谓的「具体而一般之概念」(konkret-allgemeine Begriffe)[103]来作为他颠覆传统法学的工具。在拉伦兹看来,法律人长久以来所确立的法概念,诸如权利、意思表示、契约、所有权等,都是已经过时的「抽象之一般概念」(abstrakte Allgemeinbegriffe)。他认为这些概念的内容空洞,并未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它们将实际上存在的法现象浓缩到只剩下最为一般的特徵,从而也不足以因应新时代的需求。他因此主张以「具体而一般之概念」来取而代之。相较於抽象之一般概念,此种概念顾及到具体的政治环境,因此也合乎时代的需要。然而,所谓的「具体」究竟何所指,拉伦玄则语焉不详。依据吕特斯的见解,拉伦玄正是有意含糊其词。

藉助於「具体而一般之概念」,拉伦玄重新界定了在法学界早已确立了的「人」与「权利能力」的内涵。本来,德国民法的立法者认为人皆平等,权利能力自不因人而互有轩輊,凡人必有权利能力,斯二者是一体的两面。因此,德国民法第一条也就言简意賅地揭櫫:「人之权利能力始於出生。」至於到底何谓「人」,则不加以定义,盖此为自明之理。然而,拉伦玄却认为这种见解谬误至极,因为这些概念极为抽象而全然忽视了具体的时代背景。在纳粹之领袖国家之中,唯有隶属於「民族共同体」者始可享有权利能力。至於非属於「民族共同体」者为「异族人」(Rassefremde),这些人究竟享有多少权利能力,则视纳粹领导阶层的种族政策而定[104]。在吕特斯看来,拉伦兹与其他「民族的法更新运动」的学者扭曲了传统的法学概念,形同对法的内容与法的保障发动了一场革命[105]。

五、始作俑者黑格尔?

由於拉伦兹的黑格尔哲学背景,特别是他在相关的著作中屡屡引用及阐述黑格尔,「新黑格尔学派」与纳粹主义的关联[106]也就连带地成为学者讨论的议题。如同德莱尔所说的,这是一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107],拉伦兹在信中所表达的见解自然也可以作为讨论的新素材。

依据拉伦兹的说法,除了宾德之外,「新黑格尔学派」的成员不过只有他的门生布瑟、杜尔凯特与他三人而已。这与基瑟维特[108]或一般的认知之间均存有相当大的差距。以宣菲尔特为例,他在文献上往往就被归入新黑格尔学派[109]。如果拉伦兹的说法可信的话,则成员人数如此有限的新黑格尔学派对於国社主义究竟发生何种影响也就成为一个值得重新检讨的问题。拉伦兹在信中认为「国社主义是靠黑格尔撑起来的」或「黑格尔学派曾对国社主义发生影响」都只是没凭没据的神话。这种说法与视新黑格尔学派为纳粹时期的代表性法学思潮的吕特斯差异甚大[110]。

新黑格尔学派对於纳粹有何影响是一回事,他们究竟有为纳粹护航的意图则是另一回事。拉伦兹在信中引用了戈恩胡伯的话来替自己辨白:「(新黑格尔学派)仅被容忍而没被接受。」[111]然而,拉伦兹没有提到的是,戈恩胡伯的全文其实是在批评新黑格尔学派:「新黑格尔学派提出的主张与其他学者甚少或根本就毫无差异,即使他们不断地致力於将当时的思想提升到黑格尔哲学的层次,然而终究还是自成一个与眾迥然不同的小圈子,得不到共鸣。这派在纳粹时期唯一可被归入法哲学层次的法理论仅被容忍而没被接受,他们因此尝试去被同化,把黑格尔肢解成块,付出了被卷入一个全然陌生的思想世界的代价,最后仍然落得一事无成:这些『晚生的小黑格尔』(Spathegelinge)(克里克〔Krieck〕的形容)一直都是局外人,儘管他们也极力强调其与反对阵营的学者具有高度的同质性。」[112]拉伦兹虽然并未对这段话表示立场[113],然而,如同雅可布斯与吕特斯的研究所显示的,就以拉伦兹而论,他所提出的主张充满著种族主义色彩,护航的意图其实是相当明显的。

新黑格尔学派会落到甘为纳粹鹰犬的下场,问题是不是出在黑格尔哲学[114]? 换句话说,黑格尔就是使拉伦兹误入歧途的始作俑者?吕特斯倒不这麼认为。黑格尔固然将「国家」标举为「道德之总体」(Inbegriff der Sittlicbkeit),然而纳粹的「领袖国家」(Fiihrerstaat)却是一个建立在极端狭隘的种族主义之上的独裁国家,因此,黑格尔哲学与国社主义根本就格格不入。也正因为认清到这一点,史密特很早就宣称黑格尔在一九三三年一月三十日——也就是希特勒掌权之日[115]——已经死亡[116]。然而,拉伦兹却还是坚称黑格尔哲学与国社主义二者可以水乳交融,把黒格尔的国家概念引申至包括纳粹运动及德意志种族[117]。黑格尔从未主张(民族)共同体或「客观精神之概念」,拉伦兹却把这些帐都记到黑格尔的头上。雅可布斯因此直截了当地说拉伦兹不过只是简化或甚至曲解了黑格尔的理论而已[118]。

六、德国法学界的缄默

儘管吕特斯、雅可布斯等学者严厉批判拉伦兹,然而这类观点终究不是主流意见。拉伦兹在世时,吕特斯是罕见的例外。其人作古已经十年,雅可布斯所代表的还是少数见解。一向酷好追根究底的德国法学界对於拉伦兹在纳粹时期的角色所採取的态度竟然是不闻不问,的确费人猜疑。

这倒不是因为德国法学界欠缺兴趣所使然。从吕特斯的「无限制之解释」发行至第五版[119]以及「不入流的法」在首次出版之后即销售一空等现象看来,德国法学界其实极为关心拉伦兹其人在纳粹时代的歷史往事。

整体而言,今日的德国社会已经能够深刻反省过去,彻底与纳粹的罪孽一刀两断。相较於始终不肯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罪责的日本人[120],德国人的态度尤其令人刮目相看。然而,德国社会之所以勇於反省其歷史的黑暗面,此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相反地,这是经过长久的发展过程而来的结果。在大战结束之初,德国人原先对於歷史责任一直都採取著避而不谈的态度。「清纳粹运动」失败之后,包括拉伦兹在内,许多老纳粹份子又都再各就各位,他们在政治、经济、媒体与学术各界掌握了领导位置,在新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开创事业的第二春[121],歷史黑暗面的讨论成了禁忌。加上「经济奇蹟」的迅速发展,重新获得民族自信心的德国人更是不愿认真检讨过去的罪责。直至一九六〇年代,这种情况终於有了变化。当时的大学生因为不满其上一代不肯面对纳粹时期的集体罪行,愤而以罢课或甚至暴动方式走向街头进行抗议[122]。此一自一九六七年夏天延续至一九七〇年代初期的学生运动——也就是一般所称的一九六八年的学生运动(1968er Studentenbewegung)——对於德国社会的影响极为深远[123],它使得德国人终於形成屠杀犹太人与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都是罪大恶极的共识,有纳粹背景的人於是受到社会的唾弃。事实上,德国今日之所以会有成熟的民主,学生运动甚至也功不可没[124]。其结果,即使大战结束已经将近一甲子,相关的讨论与研究也一直不断地在进行[125]。学生运动的波及层面如此广泛,法学界当然也包括在内[126][127]。直至一九七〇年代,德国法学界依旧怯於研究纳粹时代的法制与法学[128],如今相关的文献则已经到了令人目不暇给的地步。

唯在另一方面,这种勇於面对歷史的态度终究还是有其极限。一旦牵涉到具体的人物时,德国法学界往往就三缄其口。主要的原因出在德国法学界的师徒渊源:由於一来感激师恩浩荡,二来顾及个人的学术生涯,三来则是希望营造自己系出名门的假象,这些门生在成为教授之后往往会在文章[129]中美化其教授的生平,在后者遭受指控时甚至起而为其辩护[130]。特别是在慕尼黑、哥廷根与科隆等大学法学院中,不少教授具有纳粹背景,他们与其门生共同筑成一道沉默之墙,其他学者又复基於同事情谊不愿挑起过去往事,讨论纳粹法制史也因此更是这些大学之中的不成文禁忌[131]。

这种现象明显地表现在茅恩兹事件之上:在宪法学界享有盛名的前慕尼黑大学教授茅恩兹(Theodor Maunz,1901-1993)在纳粹执政期间同样也有过附和当道与攻訐犹太的行径。儘管如此,他还是於一九五二年受聘於慕尼黑大学,其后并担任巴伐利亚邦的文教部长。一九六四年间,他因为这段羞於见人的歷史曝光[132]而被迫掛冠求去[133]。詎料他素行不改,长年与极右的仇外政党「德意志民族联盟」(Deutsche V ollcsunion)暗通款曲。在茅恩兹於一九九三年九月过世——与拉伦兹同年——之后不久,「联盟」的主席福莱(Gerhard Frey)公开感谢他生前鼎力相助,为该组织的机关刊物「德意志国家报」(DeutscheNational-Zeitung)匿名撰写数百篇文章与提供相关法律諮询。东窗事发之后,德国各界震惊不已。一位曾经参与基本法的草拟工作[134],数十年来致力於阐扬基本法的人权与民主理念的公法学者,其骨子裡竟然充斥著荒谬的种族优越偏见!事情严重至此,然而德国法学界中还是鲜有鸣鼓而攻之者[135]。执教於法兰克福大学的史多莱斯(Michael Stolleis,1941-)起而发难,指控茅恩兹有亏公法学者之责[136]。史多莱斯不久便招致同行的攻击,谓其不够厚道[137]。虽然护卫他的声音也在其后出现[138],但毕竟只是零星之论,不成气候[139],公法学界毋寧是沉浸在一片死寂之中。茅恩兹生前所属的「德国国家法教授协会」(Vere ini gung der Deutschen Staatsrechtslehrer)彷彿消声匿跡,对於此一丑闻毫无反应可言[140],他的同事与门生则甚至出而帮忙缓颊[141]。在这种气氛之下,挺身批评茅恩兹确实需要相当的道德勇气(Zivilcourage)[142]。

吕特斯的处境也是如此。当初在决定撰写「无限制之解释」时,他的指导教授布洛克斯(Hans Brox,1920-)就警告他:「那些人都还活著啊!」换句话说,吕特斯将来的学术生涯可能会面临高度的风险。儘管如此,布洛克斯还是支持这个题目。由於布洛克斯在其后荣任联邦宪法法院大法官,另一位共同指导教授韦斯特曼(Harry Westermann)[143]也是望重士林,再加上他当时所在的敏斯特(Munster)大学校风自由开放等因素,吕特斯才得以顺利地完成学业。等到此书出版之后,他曾经在某一场合上遇见拉伦兹,后者对他却是视若无睹,显然是极为反感[144]。吕特斯触动了德国法学界的敏感神经,他的研究也就形同外扬家丑,不仅拉伦兹反感,其门生甚至写信向他抗议,多数同僚对他的著作也敬而远之[145]。雅可布斯的文章刊出之后,除了招致拉伦玄的门生反驳[146]之外,所引发的迴饗极为有限[147],这又再次印证了德国法学界对於拉伦兹的缄默其实是其来有自。拉伦兹过世之后,这十年来,关於拉伦兹与纳粹主义的纠葛的研究极为有限,比较深入——但也依旧不愿涉及其人的褒贬——的都是年轻学者的论述或博士论文[148]。两相对比之下,大学法学教授群的缄默格外引人深思[149]。

七、历史的悲剧?人性的弱点!

持平以论,德国法学界对於拉伦兹事件之所以沉默不语,多少也是因为拉伦兹在当时所处的歷史背景迥异於今日,后人难以遽下道德评断之故[150]。

一九二〇年代的德国蒙受著凡尔赛和约的屈辱与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加上极左的GCD人与极右的纳粹党徒之间的衝突与日俱增,短命的威玛共和自成立之后就面临著风雨飘摇的命运。在高涨的民族主义的推波助澜之下,希特勒以及他所领导的国社党遂成为许多人的希望之所寄。处在这种环境之中,对於威玛政府早已失望至极的法律人也转而以宗教的狂热一面倒地拥护纳粹[151]。当时血气方刚的拉伦兹——如同他自己在信中所承认的——怀有「国家的」思想[152],确实是极为正常的事。

尤其不容忽视的是,纳粹是一个人类歷史上罕见的暴虐政权。在希特勒的血腥统治之下,吾人自然难以期待法学者会不顾自身安危起而拂逆当道[153]。对於不是身歷其境的人而言,针砭前人的作为容易,却可能失诸刻薄。如同德国前任联邦总理柯尔(Helmut Kohl)所形容的,战后的世代享有「后生者的幸运」(Gnade derspliten Geburt),他们今日所处的是一个迥异於纳粹时代的自由民主国家,批判政府当然也全无风险可言。因此,后人如果以其今日之处境责难拉伦兹与其他法学者在当年附和纳粹,并不尽然公平。

这样看来,拉伦兹之所以会扮演「扫罗」的角色,其实是因为他身在一齣歷史的悲剧之中。

唯在另一方面,经过深入观察之后,吾人却也可以发现,当时的局势并未陷入法学者身不由己的地步。拉伦兹在信中说他「今天当然也知道当初不该听阿尔曼的话。」然而,在长达十二年的纳粹统治期间,拉伦兹真的全无可能去验证阿尔曼的话吗?纳粹的残暴性格由来已久,自一九三三年掌权起,希特勒与他的纳粹党羽更是从未吝於展现他们对於人权的鄙视心态。单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纳粹的暴行便已是罄竹难书。从獪太裔被逐出公职[154](一九三三年)、「罗姆政变」[155](一九三四年)到「帝国晶莹夜」[156](一九三八年),拉伦兹对於诸此重大事件当然都知之甚详[157]。不仅此也,他在日常生活中也必然目睹或听闻过纳粹究竟如何迫害犹太同胞与政治异己[158]。拉伦兹可以说他曾经「相信国社主义还有可塑性」,然而他也有足够的时间与机会去认清纳粹的真面目,从而觉悟到阿尔曼所交付的任务根本就无法达成。此时的拉伦兹就应该尝试去调整自己的角色。就人情之常而言,他固然不需要积极地——如同其后因为加入反抗运动而自杀或被处死的阿尔曼与耶森[159]一般——去当烈士[160],但至少也应该消极地在著作上与纳粹的种族主义意识形态保持距离。这样做的结果固然会令当道不满,但却不至於命丧黄泉。海德堡大学教授拉特布鲁赫[161]与安舒兹(Gerhard Anschutz, 1867-1948)[162]就是最好的例证。即使在举世滔滔之际,这两位知名的法学者仍然从一开始就坚守义不帝秦的原则,不与纳粹为伍,被迫或甚至主动辞去教职之后虽然不曾流亡海外,却也未遭纳粹毒手。这是上焉者的作法。至於下焉者,拉伦兹在信中所提到的艾力克·吴尔夫虽然在最初也支持纳粹,但后来便决定与纳粹分道扬鑣。「帝国晶莹夜」事件发生之后,身为刑法学者的他甚至在一场公开演讲中主张司法机关应该对参与其事的纳粹份子进行刑事调査[163]。此外,恩格与福尔斯特赫夫也有悔悟的具体事证[164]。他们都未因而蒙受不利。

如此说来,拉伦兹其实是可以避免扮演「扫罗」的角色的。依据一些个案的研究,史密特[165]、茅恩兹之流的法学者就如同变色龙[166]一般,随著不同的政治环境而异其立场。在威玛共和时代,这些人高唱民主法治理论,等到纳粹上台之后,他们又随者新主子起舞,鼓吹领袖独裁思想。归根究底,许多法学者之所以附和纳粹,就是因为无法克服趋炎附势的人性弱点。他们为了个人的前途而竞相逢迎当道,因而提出标新立异的极端理论。在一方面,史密特、宾德、拉伦兹与辐尔斯特赫夫等人撰文围剿创立利益法学派(Interessenjurisprudenz)的杜宾根大学教授黑克(PhilippHeck,1858-1943)[167],指控其理论违反纳粹的种族主义[168]。另一方面,这些亲纳粹的学者彼此之间则又为了博得当权者的恩宠而互相倾轧[169]。多少也是由於法学者助势的缘故,知识水平不足的希特勒与纳粹党徒才得以坐大,终至酿成法制变态[170]。诚然,依附纳粹的法学者形形色色,其掛勾的程度深浅有别,不能一概而论[171]。就拉伦玄而言,他与史密特等人有相似之点,但亦有相异之处[172]。儘管如此,他在纳粹时代的表现恐怕也不是为了履行阿尔曼交付的任务一语所能够轻易带过的。拉伦兹其人已经物故,后人无从得知他在当时的心路歷程,然而,他既然也同意戈恩胡伯关於「仅被容忍而没被接受」的评语[173],则对於国社主义何以却又依旧一往情深,从未与纳粹的种族主义思想保持距离?即使包伊姆勒表现出冰冷的态度[174],即使宾德在晚年备受当道奚落[175],他似乎也并未从中觉醒,继续为纳粹作护航,甚至提出「拥有德意志血统者始得为法同志」的主张[176]。

拉伦兹的门生狄德里克生(Uwe Diederichsen, 1933-)[177]把这一切都归咎於拉伦兹在个性上具有如同黑格尔般的执著。黑格尔曾经依据其哲学观点,断言太阳系只能有七颗大行星。儘管第八大行星在其后不久即被发现,他却在别人质疑其理论不符事实时强词夺理地说:「这种事实不值得被接受!」在狄德里克生看来,同样也是因为这种执著,拉伦兹在当时自信他有能力影响外界事实的变化,用他的那套理论去引导纳粹走向正途[178]。然而,拉伦兹究竟是否果真如此「不食人间烟火」,以致全然无视於周遭所发生的人间悲剧?这实在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观点。

合理的推测毋寧是:拉伦兹之所以会扮演「扫罗」的角色,其实也是因为摆脱不了源自趋炎附势的人性弱点所致。由於纳粹的提携,他才得以一跃而步入梦寐以求的教授生涯[179];顺理成章地,他恐怕也是为了回报纳粹的厚爱而终至不惜曲解法学理论[180]。

八、法学的根本问题

以研究正义为任务的法学者竟然沦为政治上的投机份子,这不是一个可以等閒视之的问题。

诚如雅可布斯所说的,如果像拉伦兹这样优秀的人都无法免於时代逆流的衝击,则法学又有何用[181]?它充其量不过是附丽权贵的工具,法学者则沦为当权者玩弄的奴僕。太平盛世之际,彼等高谈法治人权至上;一旦集权暴政降临,法律人又摇身一变成了为虎作倀的帮兄。如此一来,法学也者,其实只是毫无正义之实的空洞学问(Rechtswissenschaft ohne Recht)[182]而已。吕特斯称法律人为「改朝换代的能手」(Wende-Experten)[183],鑑诸德国歷史,确实是信而有徵。

正因为兹事体大,假以时日,德国法学界对於拉伦兹的前半生恐怕迟早终须表明立场。这不仅事涉拉伦兹其人的盖棺论定,同时也攸关法学自身的存在意义。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法学——特别是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法制史——的根本问题[184]。

遗憾的是,这位德国法学巨擘在战后对此却是绝口不提。拉伦玄在「法学方法论」或其他著作中从未有过片语隻字论及纳粹主义[185],遑论检讨当时的法学。獪有甚者,依据吕特斯的分析,拉伦玄一直都没有放弃「具体而一般之概念」。他在第一与第二版的「法学方法论」以及第一版的「民法总则」中还賡续使用此一名词[186]。他在后来虽然因为门生的敦促而修改了部分观点[187],但取而代之的「类型与类型系列」(Typen und Typenreihen)[188]则依旧不脱此一思考模式[189]。对於相关学者的批评,他始终都不曾在著作之中作出任何回应[190]。

正因为拉伦兹从未虚心地检讨法学与纳粹主义的关系,所以他的「法学方法论」也无法提供法律人在面对政权递嬗时的思考指南,特别是不能使其免於沦为极权体制的工具。把拉伦兹所建构的那一套精緻的方法论全部弄通了之后,法律人恐怕还是不免寅缘附势,乃至成为统治者的走狗。如此一来,「正确的法」(Richtiges Recht)[191]究竟如何追求,自然无异缘木求鱼。从而,如同吕特斯所批判的,拉伦兹的「法学方法论」一书也就难逃「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指南」之讥[192]。

九、代结语:拉伦茨事件对于我国法学界的启示

拉伦茨事件所引发的问题不是在德国才有可能发生。以臺湾而论,法学界其实也有著一段不甚光彩的过去。

在极权的戒严时代,法制备受政治的主宰。当时的统治者藉助於刑法与其他特别刑法,以司法——特别是军法机关——为其鹰犬,肆行迫害政治异己。不仅司法成为极权的共犯,法学界也难保清白之身。以宪法学界为例,不少法学者对於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法理上进行护航。这群一般称为「御用学者」的法学者的所作所为恐怕不是归咎於歷史便可以了结的。相反地,趋炎附势的人性弱点应该也是他们之所以会成为共犯的主因之一。然而,儘管探讨戒严时期的司法的相关文献已经开始问世[193],特别是在民进党执政之后,若干过去的冤狱得以翻案,司法的政治帮兄性格也因而盎为昭然[194],就当年法学界所作的检讨论述却遗憾地至今依旧付诸闕如。

趋炎附势的情况并不只存在於戒严时代。即使是在解严已经十餘年之后,御用学者也屡见不鲜。以过去的几次修宪为例,这些人无视於学术良知,所作所为尽是遵照「上面」的指示,虽充当统治者的打手也在所不惜[195]。修宪之后的宪政问题丛生,御用学者难辞其咎[196]。进而言之,在政权早已轮替的今天,御用学者仍然还在以现在进行式的时态活跃於法学界之中[197]。哲学家桑塔耶那(George Santayana, 1863-1952)说:「忘却过去的人,註定会重蹈覆辙。」(Those who do not remember the past are condemned to repeat it.)回顾过去,看看现在,法学沦为政治附庸的老剧码似乎也将在未来的臺湾继续上演。

然而,如欲期待我国法学界正视此一历久弥新的问题,则吾人恐怕只能望眼欲穿。

总结说来,个中原因多端。台湾社会还末如同德国社会一般[198]走到可以与过去彻底划清界线的地步即是其一。诚然,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以及美丽岛事件的被害人都纷纷得到了平反与补偿。唯在另一方面,加害人却依旧不必受到法律责任或至少历史责任的清算[199]。在这种情况之下,当然还轮不到法学界的共犯坐上被告席。

再者,国人本来就欠缺德国人所具有的追根究底的精神,加上检讨歷史的研究尤其耗时吃力,法学界之中自然更是难以觅得有心人。除此之外,如同吕特斯、雅可布斯等「弄脏鸟巢的人」(Nestbeschmutzer)[200]之所以不易见诸台湾,法学界的圈子太小无疑地也是原因之一。相较於德国法学界中人才济济的情况,台湾的法学者为数极为有限,指名道姓地外扬家丑的作法当然更可能带给硏究者不测之灾[201]。因此,不仅目前不会有相关的讨论,我国法学界在可见的将来也势必将对於自己的历史三缄其口。

尽管如此,经由深入了解拉伦兹这一个案与德国法学界的黑暗史之后,至少就激起问题的意识而论,吾人终究还是可以从中获得宝贵的启示。



—End—


本文原载于《台大法学论丛》(2003年第三十二卷第五期),注释从略,来源于“法律思想”。该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研究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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