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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能以疫情影响为由请求延期或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损失吗?

小包公 小包公企业合规大师 2022-10-02

近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和各地实施的防疫措施,部分企业在生存、发展上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而建设工程作为人类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其受疫情影响也尤为突出,特别是在工程工期方面。那么,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请求顺延工期或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呢?我们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或向发包人请求承担工期延误损失。

2020年1月5日,徽煌公司与长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徽煌公司分包长浩公司承包的钢结构工程,工期为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3月13日,实际工期按长浩公司通知及现场情况而定。合同还约定“对以下造成完工日期的推迟和延误,经长浩公司代表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a.设计变更,b.不可抗力,c.长浩公司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徽煌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工程完工,长浩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拒绝支付工程尾款,徽煌公司遂诉至法院。长浩公司以辉煌公司延误工期74天反诉徽煌公司,请求返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徽煌公司辩称本案施工期处于2020年疫情防控最紧要关头【2020年1月28日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暂停各类线下活动......2020年2月6日疫情防控办发布全市工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3月16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应视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徽煌公司进场施工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移交时间2020年5月27日,因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疫情影响49天及农民工返工隔离14天,工期相应顺延,不超合同约定68天工期,徽煌公司并未延期交工,故对长浩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长浩公司应支付徽煌公司工程尾款及利息。


合同的订立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的顺延条件,在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本案中,徽煌公司与长浩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情况下公司可以相应顺延,因此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徽煌公司在原定工期天数内完工,长浩公司再以逾期完工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疫情对施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包人可主张顺延工期的。

2019年3月2日,鑫瑞公司与金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金顺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鑫瑞公司施工,工期为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合同7.5.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万分之五。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施工处于停工状态。后鑫瑞公司因签订合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张解除施工合同,请求金顺支付工程款。金顺公司答辩并反诉称:鑫瑞公司的诉请无事实根据,请求鑫瑞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鑫瑞公司应当在2019年11月20日前完工,但考虑到金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以及2019年年末和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和民众生活、工作的影响,应当适当顺延工期,本院酌定工期顺延至2020年6月20日即顺延工期7个月(其中1个月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期间、6个月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停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但书部分规定,鑫瑞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金顺公司反诉请求鑫瑞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故对其不符合约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案中,鑫瑞公司因故延误工期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疫情对工程施工能否如期竣工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在实际延误工期扣除疫情影响合理期间后,对于因鑫瑞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向金顺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疫情对施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包人不能以疫情为由延长工期并主张免责。

2019年11月28日,尚上公司与中盈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中盈公司在尚上公司工地上承建钢结构厂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质量,工期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月30日。截至2020年8月26日,中盈公司在约定工期内仅完成土建部分工程,遂尚上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及相关经济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中盈公司辩称,工程未能如期竣工主要是在2020年1月下旬新冠疫情爆发造成全面停工所致,并提起反诉请求恢复施工并支付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产生的材料保管费及备料费、人工费。


法院认为:虽然中盈公司因新冠疫情主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未能履行,工程未能如期进行,但从双方约定的施工时间来看,新冠疫情发生在约定工期末期,对中盈公司没有完成涉案工程已影响轻微,并不构成中盈公司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因此中盈公司没有依约在工期内完工,已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合同予以解除;对于尚上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另行组织厂房搭建的目的与中盈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预期可得利益,尚上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中盈公司主张的损失,因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由于其违约行为造成自身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疫情对施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工期延误是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其应自行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施工工期内并不存在因新冠疫情影响的情况,中盈公司也不存在有工期可以延期的情形,其主张的不可抗力事由不能成立,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承包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合法的应对措施,减轻甚至避免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损失。


为此,对承包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范围

参考条款: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____承担。


二、及时申请顺延工期

承包人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反映并说明疫情对工期的影响、申请顺延工期并及时收集以下证据:

(1)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书面证据及相关往来证据资料;

(2)发包人未确认的,保留在合同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相关证据;

(3)能够证明工期延误产生原因的证据,如官方公布延迟复工复产的政策;

(4)能够证明工期延误产生后果的证据,如疫情导致停工或其他成本、损失等证据。


三、及时协商确定损失、及时索赔

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疫情期间的风险承担主体及承担比例或其他条款,如投保了工程保险且符合出险范围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


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注施工人员的健康状况,满足复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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