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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侮辱诽谤,如何自救?

鹅师傅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2022-09-22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昨日下午,海南省公安通报,网民“罗某平”通过微博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已被刑事拘留。
网民苦网络侮辱诽谤恶行久矣,不仅英雄先烈们屡遭毒手,普通民众也同样深受其害,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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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只恨官微不能说脏话


国庆之际,热映的《长津湖》带着我们重温了英雄先烈们经历的那段舍生赴死激情燃烧的岁月,尤其“冰雕连”的一幕,更是直击泪点,让人动容!
然而,每逢国人爱国热情高涨的时候,总少不了极个别有心之人跳出来作死作妖,挑衅和伤害全国人民的民族情感。
现有网民“罗某平”“沙雕连”的亵渎先烈言论,前有网民“辣笔小球”对在“生命禁区”忍受艰难困苦戍边十余年、在与印军的边境冲突英勇负伤的英雄团长进行侮辱、诽谤,气得共青团中央发出“只恨官微不能说脏话”的极度愤懑。

英雄不容亵渎,正义不会缺席。“罗某平”最终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刑事拘留,“辣笔小球”当时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同样被捕。
同样是发表侮辱诽谤烈士的违法言论,为何适用却是不同的罪名?
(图片来源:澎湃政务)
原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设立的,但该修正案在2021年3月1日才正式施行,而“辣笔小球”的违法行为发生于新法生效之前,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法适用新罪名。
但是,最高法与最高检于2013年9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刑法中的“公共场所”扩大解释为包括“公共网络空间”,即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这也是罗昌平与蜡笔小球行为相似罪名不同的原因了。虽然适用的罪名有异,但“辣笔小球”终究难逃成为“辣笔小囚”的正义的审判。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生效,使得此类不法行为更难逃缜密法网,同时,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也要让不法者承担起应负的民事责任,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在“罗某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海南检察机关也通报对其侵害英烈名誉、荣誉违法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对于保护英雄烈士们名誉、荣誉同样意义深远。

2

侮辱诽谤普通民众,要敢于“自诉”拒绝被社死


不仅烈士侮辱诽谤不得,普通人的人格权益同样受保护!
得不到,就要毁掉?
今年6月份,中山大学某学院学生会主席赵某晨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伪造了大量他人约炮的聊天记录和虚假裸照,用的是十几名受害者的照片和头像,并将这些聊天记录和虚假裸照发给他的同学、舍友等等。
光是受害女生们找得到的传播覆盖人数,就有数千人之多。

网络社会,清者往往难以自清。谣言的蔓延就像毒药一般,迫使着受害者被物化、被撕裂、被社会性死亡,他们患上重度抑郁,精神和身体悬在崩溃边缘……被害者就活该?法律必须不答应!

但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寻衅滋事罪不同。侮辱、诽谤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作为刑事自诉原告自行搜集证据、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对法律、诉讼程序不甚了解的普通群众来说,无疑困难重重,很多被害人出于畏难情绪往往就选择了独自默默承受。
何必苦了自己,成全喷子呢?事实上,诸如转发量、阅读量等谣言传播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被害人并不需要完全掌握。因此,为避免让诽谤之人逍遥法外,被害人必要时可请求法院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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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给侮辱诽谤下猛药


去年,杭州备受关注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件的处理,给网络侮辱诽谤开出了一剂猛药。
2020年7月,杭州市的谷女士在去小区驿站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后嫌疑人郎某与何某为博眼球,捏造暧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摄录的视频和聊天内容截图发至聊天群,给谷女士的身心带来严重创伤,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10月,谷女士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020年12月,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犯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案发以来,相关视频材料不断在网络上传播、发酵,其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这是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受到网络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首起案件,具有重大意义。自诉转公诉,不仅仅是诉讼程序的简单切换,更是昭示司法机关已将公民个人尊严置于保护社会秩序的高度之上。对于网络诽谤,已经不是一个人的战斗,而是整个社会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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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企业黑公关,路虽远但不可不治


有喷子在的地方,就有是非江湖。人受其害,企业同样不能幸免,频频出现 “一管墨水害死一个企业”的现象,网络黑公关便由此而来。
网络黑公关是指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组织或团伙,滥用媒体和数据资源,操纵网络水军,攻击抹黑、威胁讹诈目标企业或组织,以实现其商业甚至政治目的。
与上面所述针对先烈士、个人的侮辱诽谤相比,网络黑公关往往夹杂着更多商业或者政治目的,而非简单的情绪发泄或价值扭曲。正因为如此,网络黑公关逐渐形成有别于普通侮辱诽谤行为的规模化运作的产业链,成为不法分子打击竞对的利器,手段也随之不断升级,变本加厉,危害深重。
(黑公关产业链的四环)
金主组织策划。黑公关为形成危害对手的舆论风暴,通常会根据对手情况,策划黑稿主题度、卷入组织、发稿媒体等。
公关公司推动。牟取高额收益,不法公关公司会在甲方金主利诱推动下,具体组织黑公关行为。
利用媒体资源。黑公关发稿和推动传播,一般以自媒体、论坛、贴吧、KOL为主,然后通过热点炒作影响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头部媒体,由此形成舆论风暴。
网络水军刷量。网络水军一般由组织者、群主吧主、粉丝、工具平台等组成。随着其作用和风险增加,呈现专业化趋势。
对于网络黑公关,目前刑法上大致有以下几种规制路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追诉标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即使没有达到特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也能认定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非法经营罪。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并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时,将构成刑法第225 条非法经营罪,该条也系针对“黑公关公司”进行刑法规制的直接法律依据。
敲诈勒索罪。某些小型“黑公关”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删除某些敏感信息而向企业“碰瓷”时,可能构成刑法274 条敲诈勒索罪。
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第293 条寻衅滋事罪。
但,如同被侵害公民面临自诉难的困境,针对网络黑公关,司法机关适用上述罪名时也存在着不少障碍:
(1)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问题一是虚假信息认定标准不明确。黑公关往往通过“反问”“讽刺”“暗示”“断章取义”等伎俩制造虚假信息。如果仅因为没有“直接”地表述出虚假信息文字本身,就认定不存在虚假信息,显然是掉入了行为人刻意规避法律的陷阱。
(2)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准确适用问题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入罪门槛过低,为避免打击面过大,对该罪的适用往往更趋于保守和谨慎,使得该罪名在打击包括黑公关在内的相关犯罪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有害行为取证困难问题当前黑公关产业化特征明显,组织分工明确,操作协调一致,往往掌握大量网络账号,包括利用部分无实名、难以回溯的网络账号,甚至借助技术手段,实施侵权、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加之教唆者与实行者之间联络隐蔽等因素,受害企业往往难以取得完整的证据链条,难以证明黑公关背后的雇主和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祖国是人民最坚实的依靠,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敬畏英雄,敬畏法律。治理网络谣言,道虽阻且长,但行则将至。因为正义不容戏谑,法律将一直“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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