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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 | 推荐一本书,看看美国警察如何审讯嫌疑人?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读库 Author 刘玲

(感谢北京市书法家协会理事,北京市丰台区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副秘书长,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韩国强题字)

刘玲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27年。现担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方圆》等国家级期刊特邀专栏作者。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本文来自公众号“法律读库”,感谢刘律师授权“司法兰亭会”推送。


刚读这本书时,我想把它推荐给刑事律师同行。这本书介绍了警察如何讯问,期间数次提到取证时如何防范律师的质疑。律师读了它,则能知彼知己,如虎添翼。
读至一半时,我觉得有必要把它推荐给所有法律人。这本书是美国警察培训教材,记录了警察询问、讯问所用的全套策略和技巧。内容详实,还列举了大量的讯问实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咱们法律工作者可以“拿来主义”,从中借鉴一二。
读完此书时,媒体报道某商人在美国因涉嫌性侵被警方调查。我突然发现,这本书有必要向非法律人士推荐,提前了解一些美国警察讯问套路,遭遇不测时或许多几分从容。
这本书就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册美国关于侦查讯问的经典名著:《刑事审讯与供述》(第5版),作者FredE.Inbau, John E.Reid, Joseph P.Buckley, Brain C.Jayne,公安大学教授刘涛等翻译。

刑事案件发生后,警察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案件真相或获得有价值的线索。口供(口供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简称)一直被称为“证据之王”,常常被作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
口供有着如此重要的价值,所以,在侦查、调查、审查中,警察常常费尽心力来获取口供,甚至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古代,刑讯是合法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刑讯手段。在西方很多国家,各种充满想象力的刑讯手段被广泛使用。
20世纪现代司法之门徐徐开启,人权保障理念逐渐被接受,许多国家的法律确定了无罪推定、正当程序、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通过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律师帮助权来对抗指控方,严密的证据规则将非法获得的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刑讯逼供成了众矢之的,口供在诉讼中被大大弱化。
但是,口供自身的作用和价值依然在。在很多案件中,真相只能通过对特定嫌疑人讯问才可能获得,口供是获得案件线索乃至真相的唯一途径。
那么,在刑讯之外,能否用文明方式让嫌疑人自愿说出真相?

何家弘老师在序言谈到美国审讯中使用的“软刑讯法”,就是用“软”的方法说服嫌疑人,让其自愿供述,这是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之上的审讯方法。《刑事审讯与供述》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何老师所说的“软刑讯法”,这是一本向读者传授讯问嫌疑人方法的书。
书中根据讯问所处阶段不同,分为询问和讯问,详细介绍了讯问人员如何进行讯问准备、如何设计问题、如何分析和评估讯问对象、如何识别谎言、如何运用特殊提问技巧,还着重介绍了约翰-E-莱德研究的九部讯问法。书中用实例来阐述方法,介绍了很多应用细节,例如,讯问室的布局安排,讯问人员衣着要求,讯问室禁止吸烟等等。
我带着好奇心阅读此书。十几年前,我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在初查案件询问“态度狡猾”“满口谎言”的嫌疑人时,常常感到将其“攻下来”并制作笔录难很困难。不能否认,我当时积累的讯问方法有限,尚不成系统。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刑事审讯与供述》提供了美国警方全套的讯问方法和套路,是他们几十年实践经验的归纳。尽管国家不同、案件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社会环境不同,但是所面对的难题是一样的,他们的答案能够给我们借鉴和启迪。

《刑事审讯与供述》已是第五版,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何家弘老师等人翻译出版了第三版。比较两个版本,能看到第五版在内容上有大量更新,也更加系统和完整,这说明实践中的讯问经验在逐年丰富和完善。
在美国,讯问人员一般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士担任,他们不仅熟悉讯问流程,能够精心设计问题和对话,还善于处理细微之处,例如,专业讯问人员出场前,先有辅助人员将嫌疑人安排在讯问室,辅助人员宣读米兰达规则,之后把嫌疑人单独“晒”上几分钟后,讯问人员才隆重出场。
这种操作让人联想到传统京剧,跑龙套的先登台翻跟头跑几圈,然后主角踱着四方步缓缓上台。这种操作能够提升了主角在观众心中的分量,提升讯问人员的威慑力。
可能与我刑事律师身份有关,我一直质疑书中的某些讯问策略,例如,侦查人员对讯问对象撒谎:“你邻居看见晚上10点从外面回来”或“现场发现了你的指纹”,以此来“诈”讯问对象。这种诈术,究竟是合理的诱导性讯问,还是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口供?这种诈术会不会造成无辜者违心认罪?书中还提到警方用虚假的鉴定报告诱导嫌疑人认罪的真实案例。
这种通过给嫌疑人设圈套让嫌疑人主动认罪,是否违反供述自愿原则?以暴力等手段获取口供被法律禁止,以欺骗手段获取口供被许可的依据是什么?打不能,就骗,这是否有违正当程序?
对于这个尖锐问题,书中没有回避,承认“在书中介绍的许多讯问技巧包含欺骗和假装”,并努力进行辩解,但是辩解很无力。

书中有一章是行为症状分析,通过对讯问对象的态度、语音语速、言谈举止、面部表情、手势、姿势等诸多细节进行分析,来判断是否说谎。书中举了很多例子,还附了大量照片,很直观,很有意思,有时候一个小动作就暴露了讯问对象的内心。这种行为症状分析,很有借鉴价值。
这本书中列举了多个实例都将辩护律师作为假想敌,在讯问及提取供词时小心防范着律师,例如,警察在提取供词后,会特意对嫌疑人拍一些抽烟、交谈等自然状态的照片,作为日后反驳辩护律师提出“酷刑逼供”意见的证据。辩护律师是警察取证时所顾忌的人。反过来讲,辩护律师通过此书深入了解警察讯问中的招术和策略,那么在日后辩护时岂不着力点更精准?
对于此书,我还有一个疑问,以公开出版图书形式向全社会公开警察审讯方法,会不会让潜在的嫌疑人变得难以“对付”?在我国,刑侦是保密专业,教学内容不能对外公开,可能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秩序而阻却嫌疑人获得反侦查能力。
不过,互联网时代,信息共享,独家秘笈、绝招很难捂得住。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将审讯方法手段公开,只能促使警方继续寻找更正当、合理的方法。这本作为美国警察培训教材的《刑事审讯与供述》问世几十年,数以万计的警察从中受益,而从中受益的犯罪分子的人数完全可以忽略。公开出版发行此书,肯定利大于弊。



译者刘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警察学院客座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第三届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为讯问学、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四川大学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曾在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检察院工作。

专著:《域外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措施规范化研究》(2016)、《刑事诉讼主体论》(2005);译著:《调查询问与讯问的国家发展与实践》(2020)、《刑事审讯与供述》(2015)、《美国涉外情报监控与通讯截取法律制度》(2014);教材:《侦查措施》(第一主编,教育部十二五规划教材,2016);《侦查讯问学》(副主编,北京市高教精品教材,2019)。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研究》《南方周末》《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科研项目6项。


《调查询问与讯问的国际发展与实践》

作者:戴维·沃尔什(英)

加文·E.奥克斯伯格(英)

艾莉森·D.雷德利克(挪)

特朗德·麦克里伯斯特(挪)

译者:刘涛、吴燕、黄靖斯

出版日期:2020年12月


卷一:被害人和证人

书号:9787513071642


卷二:犯罪嫌疑人

书号:978751306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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