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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12期顺利举行


2023年10月26日中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12期顺利举行。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毕经天同学分享文章《不作为形式的参与中正犯和共犯的区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时延安教授出席沙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法学博士生郑力凡同学担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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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经天同学首先就不作为形式的参与的学说进行梳理和驳斥,认为无论是否将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区分视为犯罪论中本质性的范畴区分,只要将作为犯中对正犯和共犯的区分视为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则在不作为犯中亦应相应地区分正犯的结果避免义务和共犯的结果阻碍义务,同时根据不作为犯的结果干预能力对义务内容作出消极限定,进而根据所违反的义务内容区分正犯和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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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生王冰鑫同学从论文写作和具体观点两个方面谈论了自己的看法:一方面,文章的谋篇布局应当围绕作者自己观点的表达和论证展开,论文的各个部分之间应该详略得当。另一方面,论文中的个别论断和表述可能还需要再斟酌一下,建议作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张嘉轩同学首先表达了报告人的报告及论文给其带来的几点启发,其次就保证人地位和等价性要件之间的联系、义务违反程度判断的内部关系,向报告人提出疑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生郭蕤奇同学认为,在形式上,可以删去一些与文章主旨无关的批判。在内容上,如果认为共同犯罪是在共同归责,那么正犯和共犯或许不能被割裂地认定为“引起结果的人”和“促进结果的人”;此外,“结果阻止义务”和“结果妨碍义务”的内容是文章论证的核心,应当花更多笔墨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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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讨论环节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1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生罗鸿燊同学认为,在判断义务违反程度的时候,保护保证人负责是否都是因果流程的本质部分,因而都负有结果阻止义务。同时,功能二分的保证人标准和构成要件本质部分标准,在判断义务违反的内容上可能出现冲突。毕经天同学对以上同学的观点依此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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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评环节中,时延安教授对论文写作及发表方面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要具有问题意识,同时更要说清楚问题。二是以我为主的论述。学术论文并非教科书,作者要清楚表达自身的观点和立场。三是术语应用。对于论文中提及的术语,作者应当清晰地阐释其内涵。此外,时延安教授还指出,理论研究要结合实际,要注重理论向实际的转化与运用。最后,时延安教授对毕经天同学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希望同学们今后可以多多交流,争取实现德国刑法理论同中国实际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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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亚飞

审校:罗鸿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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