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延误申请执行,该不该赔偿,如何赔偿?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2008年,《法制日报》曾经报道,深圳一家公司委托律师代理的一起诉讼案件中,诉讼阶段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包括146万元利息在内的总共496万元的调解书债权。公司本以为法院确认的债权十拿九稳,但迟迟未见对方履行债务及法院执行通知。于是公司找到了法院,却得知他们公司的的债权,由于没有及时申请执行而超过了法定的期间,已经无法主张了。为此,该公司以“律师事务所不认真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延误执行时效,致使已被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丧失”为由,把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告上了法庭。


当事人委托律师,本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付费给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都要求,“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现实中,有些律师或因不负责任,或因其他原因,不仅没有成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反而成为了付费给他代理案件当事人的加害方,让本来陷入维权困境的当事人境遇雪上加霜。


2018年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共发布律师处罚处分通报9批次198件次,涉及171名律师、31家律所,其中42名律师、2家律所被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其中,不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代理案件发生纠纷的民事索赔案件,包括律师丢失证据原件、律师代领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委托人、律师未勤勉尽责导致委托人错过法定权利申请期限、律师诉讼策略错误、律师截留执行款项等。



近日,法萌君一朋友就遇到了一起律师涉嫌延误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法院生效判决已经作废的纠纷。通话录音显示,当事人找到律师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律师言之凿凿的称,案件就在某某法院某某执行法官手里,法院已经数年无法执行该案导致判决未兑现,而当当事人找到法官查询案件时,法官却说,自己手里根本没有这个案件,法院受案系统里,只有这个案件的审理记录,却没有这个案件的申请执行记录。目前这个案件早就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从法院复印出来的判决书成了废纸一张。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除了律师行业处分,延误为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的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萌君认为,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或者《合同法》的规定,主张侵犯财产权或者履行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就应该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根据当事人的付费委托应当代理当事人申请执行,而没有按期申请执行,或者即使没有委托执行,但没有告知委托自己代理案件的当事人及时申请执行的,明显存在主观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至于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即在合同因一方违约或违法导致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违法方或违约方承担可得利益损失。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应该视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为,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应该远远高于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所能达到“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确定性。毕竟,只要申请进入法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只要仍然继续经营,法院就将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打个官司不容易,除了要费尽心思的搜集证据,对抗对方当事人及律师,难道还要对自己花钱聘请的律师还要时时提防?据悉,法萌君的朋友已经就该律师的违规行为投诉至当地律协,不日将就赔偿责任诉至法院,本号会持续关注,并公开相关法律文书。


     往期文章:大律师:你烦不烦啊?被告人:你为他辩护,还是为我辩护啊?


往期文章:谁说《律师函》不能求婚?借机炒作就不好了!


往期文章:参与虚假诉讼武汉一法院两名庭长获刑,最高检发布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


      往期文章:电子烟销售已明确为非法 下月起多部门将联合查处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