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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到底市场化没有?有法院、律协裁决支持风险代理,有法院裁判无效,有司法局处罚律所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天,“澎湃新闻”报道,2015年8月,因被控行贿罪,被扣押200万元,商人赵某民“在朋友介绍下,我与自称‘关系很硬’的律师曾某明相识。”


2015年8月31日,赵某民与曾某明任负责人的卓越律师事务所签订两份合同,一是《刑事委托合同》,委托卓越律所的刘某律师为赵某民提供法律服务。另一份是《咨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甲方依法提出证明乙方可以免除、从轻、减轻其刑罚的意见,并在宣告不构成行贿罪或者不起诉或者缓刑后,协助乙方从办案部门退回所扣财产。二是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70万元咨询费(含湖南境内的交通、住宿、复印、应酬等),签订合同支付25万元,余款45万元在甲方把握情况快结案时报出并由乙方支付。三是如判实刑则退还10万元的费用、余额不收取。


赵某民对澎湃新闻称,这份《咨询合同》是应曾某明提出的“找关系和领导、应酬”而签订的。签订以上两份合同后,他给律师刘某的银行账户转了10万元,先后三次共计给曾某明的银行账户转了40万元。

2017年7月3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判决赵某民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岳阳楼区检察院以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50万元为由,对此前扣押赵某民的200万元作出退回100万元的处理。

2019年12月6日,长沙律协作出处分决定书,对曾某明律师给予训诫的行业处分。长沙律协认为,涉案两份合同实际均属于刑事辩护范畴,且《咨询合同》中主要条款明显带有刑事案件风险代理的表述。此外,长沙律协还认为涉案两份合同无论是从单独约定还是采取拆分方式所约定,其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合同签订时的行业指导标准。涉案合同签订于2015年8月30日,彼时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政策尚未出台。

   
  2021年9月15日,岳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咨询合同》无效。法院引用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四)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虽是部门规章,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还认为,涉案两份合同内容实际上均属于刑事辩护范畴,且在《咨询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明显带有刑事案件风险代理的表述。“刑事案件风险代理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其性质和后果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咨询合同》无效。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卓越律所向原告赵某民返还40万元。但法院没有支持赵某民的利息损失诉请,“原告赵某民在与被告卓越律所签订《咨询合同》时,自身亦有过错。”


律协处分决定书:律师服务收费由市场决定,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处分决定书

昭律协(2021)处字第04号

投诉人:吴某某
被投诉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唐国雄),


投诉诉求:1、督促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撤诉;2、纠正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违规实施风险代理收费行为,律所不再索要风险代理费。


昭通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受理投诉书后,对投诉人导吴某某、被投诉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唐国雄)进行了调查,并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能证明自身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于2021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经调查核实,认定如下基本事实:

1、2019年5月21日,投诉人吴某某因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与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云亨律【2019】第143号《法律服务合同》,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依法指派唐国雄、梁勇律师担任投诉人吴某某的代理人。


2、唐国雄、梁勇律师依法为投诉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于2020年1月7日经昭通市人社局作出编号为530699201900576《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投诉人之子某某(已故)所受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云社厅作出云人社行复决字【2020】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昭通市人社局作出编号为530699201900576《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南某有限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0年7月17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8日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自此投诉人之子某某 (已故)所受的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27日投诉人吴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投诉人68万元。


3、2021年1月22日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投诉人,要求支付法律服务费,2021年4月15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云亨律【2019】第143号《法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现在该案在二审阶段。


根据本投诉案争议焦点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规实施风险代理收费行为。投诉人认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违规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投诉人适用的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经过国家发改委先后两次对于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次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将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定中禁止风险代理的部分修订为实行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此次对大部分案件已纳入市场调节价。第二次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2019-5-5明令将所有律师服务收费由市场决定,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件“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该规定已明确将律师收费全部纳入市场调节价。


综上,被投诉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指派唐国雄、梁勇代理投诉人吴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唐国雄、梁勇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履行了律师代理职责,并无失责失职之处。


本协会认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同投诉人签订的云亨律【2019】第143号《法律服务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昭通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规定,对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不予处分。

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昭通市律师协会
二0二一年五月七日


刑案案件律师风险代理,司法局对律师开出罚单



2021年4月7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司罚决字[2021] 3号),认为以刑事案件的不同判决情况作为支付不同金额费用的条件,一家律所存在违反刑事案件不得风险代理收费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予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


2020年4月8日,广东闻天律师所(下称“闻天所”) 与委托人杨某签订了《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2020)广闻律刑字第0402号),约定律师费为人民币30万元整。


2020年6月3日,闻天所与委托人杨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二审改判鲁某缓刑或一年半以内有期徒刑的,杨某支付人民币80万元作为闻天所的办案奖金;若二审改判鲁某两年以内有期徒刑的, 杨某支付人民币40万元作为闻天所的办案奖金。


2020年6月3日,杨某作为深圳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代理人与闻天所代理人郑某某签订了 《鲁某案件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若鲁某案件在不需要谅解书的情况下办成二审关押多久判多久,有期徒刑在一年三个月以内的,杨某一方支付给郑某某方人民币110 万元整;若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杨某方支付给郑某某一方人民币90万元整;若二审维持原判,则某一方不支付任何费用,郑某某一方将已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同时,闻天所免费代理后续的民事案件。


深圳市司法局认为:以刑事案件的不同判决情况作为支付不同金额费用的条件,闻天所存在违反刑事案件不得风险代理收费规定的行为。

法院判决:


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因购买的车辆有质量问题,被告田加财于2018年8月1日授权原告律师代理起诉其与案外人郭鹏、青岛华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田加财(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按照风险代理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基础代理费叁仟元;调解或判决增加(除换车或退车外的部分为增加赔偿部分)赔偿的款项四、六分成,甲方收取40%,乙方收取60%。甲方收到增加部分赔偿款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第七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案件终结日止。

协议达成后,被告田加财向原告支付基础代理费3000元,原告指派律师钮中元、汲川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被告田加财与案外人郭鹏、青岛华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生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二审诉讼程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民终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变更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岛华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田加财1053900元。二、驳回田加财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送达后,青岛华成汽车服务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田加财的银行账户6228××××6119汇款1071345元(含诉讼费),案件执行完毕。田加财收到赔偿款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53900元的60%律师代理费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关于《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费计提比例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于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规定了代理民事诉讼等五种案件的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没有收费比例的限制;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是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从该规定看,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范围属于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民事案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于2017年8月7日发布的《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7〕70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7〕70号)第四条规定了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五条关于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完全与(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范围一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6月26日转发(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为促进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决定放开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费、汽车技术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补办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工本费和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第三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技术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同时废止”。可见,从2019年7月1日起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全部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律师业收费标准在给予引导性规范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从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到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再到全部放开,取消政府指导价。具体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有条件的允许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的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如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关乎民生保障的民事诉讼代理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再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取消政府指导价。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律师诉讼代理收费的审查,既要注重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要注重对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性质上系行政性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且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直接导致民事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其次,涉案的《风险代理协议》签订于2018年8月1日,根据(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及(鲁价费发〔2017〕70号)《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原告为田加财提供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服务收费不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范围,应适用市场调节价。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田加财提出的“风险代理收费不能超过30%,本案《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支付比例中超过部分条款无效”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再次,涉案的《风险代理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分成比例,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该协议于2018年8月1日《风险代理协议》签订后,田加财从未对协议的内容提出过任何异议。田加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签订存在其辩称的“隐瞒、欺骗、不公平竞争”等行为。《风险代理协议》载明了“乙方依法按律师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履行了向甲方(田加财)告知风险基础上,达成协议条款”。故涉案《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费计提比例条款有效。田加财提出的关于“未告知相关法律风险,依然与被告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既存在隐瞒、欺骗,也存在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其实质损害的是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原、被告田加财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加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421560元【702600(赔偿款1053900元-车款351500元)×60%】。二、驳回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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