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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堵门7旬门卫劝阻后被骂气绝身亡 家属要求赔偿!

杨林峰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杨林峰

权益合伙人

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

权益保障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案情



邵某某年逾70,原先是邳州市南华小区的门卫。去年3月的一天中午,邵某某从门卫室出来到小区门口查看住户通行情况,发现小区大门正中间停了一辆电动三轮车。 原来车主赵某某为接放学的孙子回家,便将车子停在了离学校不远的南华小区门口。由于三轮车触碰到推拉门,邵某某赶紧上前劝阻赵某某,让其将车辆挪走,以免影响小区住户的通行。 赵某某因急着接孙子,不同意挪车,便和邵某某争执起来,双方在争吵中言辞越来越激烈。赵某某一气之下,出口伤人,邵某某被气得张口结舌、浑身哆嗦,在他人的劝说下回到了小区门卫室。10分钟后,南华小区业主路过门卫室,发现邵某某身体异常,赶紧拨打120求救电话。然而当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邵某某已经没了气息。 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邵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认为邵某某罹患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其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在与赵某某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是导致死亡的诱发因素。 另查明,邵某某生前心脏不好,2012年曾发生过一次心梗,经住院治疗后一直服用治疗心脏病的药物,且每年住院两次进行治疗。 邵某某家属认为,赵某某不听劝阻,反而对邵某某恶言相向、无理谩骂,导致其急火攻心且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不治而亡。事发后,赵某某态度依然蛮横无理,没有进行赔偿,也没有进行道歉。 得知鉴定结果后,邵某某家属认为已明确邵某某的死亡与赵某某言语辱骂有关,遂将赵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余万元。


采访对话



方弘:邵某的死和赵某是否有关系?在法律上怎么判断? 杨林峰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年1月1号实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正式实行以后,《侵权责任法》就废止了。      从这两部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第二,受害人是否有实际损失第三,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和受害人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赵某公然辱骂邵某的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禁止的,是一个过错行为。而本案最大的焦点是邵某的死和赵某的辱骂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这种因果关系的界定,一般情况下都需要一个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因为,它属于比较专业的医学范畴。从当地司法鉴定所对邵某某的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来看,邵某罹患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其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在与赵某某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是导致死亡的诱发因素。 所以,邵某的死和赵某是有关系的。 方弘:如果有关系的话,赵某就应该对邵某的家属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了,如何确定赔偿比例? 杨林峰律师:结合赵某辱骂行为的过错以及邵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是符合侵权责任的认定条件的,也就是说赵某应当对邵某的家属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比例的确定,一般的侵权案件主要考虑几个因素: 一个是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就是赵某是不是知道邵某有心脏疾病,然后故意辱骂他导致情绪激动,就想让他发病,包括辱骂的用词内容、场合、激烈程度等,这些都反映在过错程度上。 第二个重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赵某辱骂的行为和邵某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强弱程度。如果一个过错行为,100%导致了某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错程度是一个常量的话,责任比例可能就是100%。赔偿比例主要结合赵某的过错程度,还有赵某辱骂行为和邵某的死亡因果关系的强弱程度来加以确定。 当地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认为赵某在与邵某发生争吵的时候,不知道邵某患有心脏病,邵某自身的体质因素是内因,也就是说邵某患有心脏病,他的身体原因是引发死亡的主导性因素,情绪激动是诱因。邵某与赵某之间的争执导致邵某情绪激动,精神紧张,是外在因素,强弱程度比较低。 所以,法院做出了赵某承担10%赔偿责任的判决,对这个判决我基本上是认可的。 方弘:折合成具体金额也就是赔了2万块钱,这样一个数字,您觉得不算低,是吗? 杨林峰律师: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要结合当地的收入确定,再乘以过错比例。因为,每个地方的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可支配收入都是不一样的。从比例上来讲,法院的判决要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也就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本案情节来看,首先赵某并不知道邵某患有心脏疾病,也没法预见辱骂能够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情绪激动是导致邵某死亡的诱导性因素,辱骂行为产生情绪激动,然后因为情绪激动进而导致心脏病发作,心脏病发作又导致死亡。这其实是一个连串的概率事件。如果某一个环节终止了,可能下一个环节就不会发生。 所以,结合这种案情,我认为10%的过错责任认定是符合本案情形的。 方弘:赵某本来做的就不对,他的车挡住了小区出入的门,邵某履行职责去进行劝阻,他还觉得是对方的原因,而且破口大骂。在日常生活中,这种事情其实很常见,无论最后赵某赔偿了多少,哪怕他的责任只有10%,这样的行为也是坚决不鼓励的,因为有违社会公德,甚至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为了一件小事吵架的情况非常多,但是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吵架背后的法律风险却是非常高的。 杨林峰律师:是的。辱骂行为其实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是明确禁止的,是可以受到拘留或者罚款处分的。其实这种辱骂在多数情况下,也就是逞口舌之快,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这种逞一时意气的不理智行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我每年代理的很多案件,在案件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但其实这种情绪激动,首先对自身不好,其次如果因为情绪激动发生了打骂行为,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会把矛盾激化,有时候确实会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比如,本案因争吵而引发的死亡,还有一些因为辱骂别人,让别人情绪激动,导致自己被杀害的,这些例子也是不鲜见的。 所以,在生活中,如果与别人发生了争议,要合理合法的理智处理,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通过辱骂或者打架的方式,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再重的话可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有时候自己也会遭到一些人身伤害。我们应该通过这个案例引以为戒。




结语



生活中我们经常都会遇到类似赵某这种乱停车堵门的不文明的行为,还有高铁霸座、故意插队、公共场合大声说话等等行为。对于这些人的行为,确实需要有人去劝阻。如果被劝阻还理直气壮而且蛮不讲理,那么法律会收拾你的。比如就在前两天,大连33岁男子庞某因为故意插队、不配合疏导被防疫志愿者控制。随后庞某的父亲、姑姑、表弟来到现场殴打、辱骂防疫人员还掀翻了核酸检测器材,导致检测工作无法进行。结果四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四天。 所以,文明行为不是做给别人看的,而是自身素质的体现。爷爷不讲理,言传身教,孙子会好到哪里去呢?儿子故意插队,父亲不进行教育反而动手打人,还破坏防疫工作。有什么样的家长、家庭就有什么样的孩子。不文明行为人最终会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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