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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24】从何时起,指控犯罪仅需“有可能”?——王现敏、王现勇案旁听笔记

高甡屾律师 格格也是安吉拉
2024-09-15

重重重发记:

不知道几篇记录庭审感受的写实文章触碰到了哪些脆弱的小神经,频频遭到删除。已经不让庭审直播了,难道连旁听观众文字记录一下的权利也要剥夺?都是真实发生的事情,我们都不怕曝光,是谁在一而再再而三地隐瞒和遮掩呢?别人码字也是辛辛苦苦码出来的,凭什么说删就删?在此借用韩夫人的一句话:“别人的劳动成果也算‘公私财产’,不要乱动!”

近期陆续将被删的文章重新发出,是为「灾后重建」。为避免失联,烦请大家拉到文末关注两个备用公众号“将进酒1970s”和“定风波1970s”。


二审开庭


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了原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委书记王现敏涉嫌受贿罪、洗钱罪的二审案件,该案定于2024年7月29日至8月2日继续开庭审理,由于该案是中国政法大学吴丹红教授、赵德芳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对上诉人王现敏、王现勇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所以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及浓厚的兴趣,于是我在7月31日至8月2日亲临现场,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旁听。三天旁听下来,无论是对庭审的节奏把控亦或是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各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表现等方面,还是有一些感悟,今天也愿意把这些感悟写下来并进行分享。


No.1

作为旁听人员顺利进入法庭


在旁听前两天,我已经提前把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通过辩护人提交给法庭,这使得法官有充分的时间核实我的身份,在确认我与本案无关之后,把我的名字列在了安检人员手持的列表里,我的号码很吉利,58号,所以我很顺利地进入了法庭。庭审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法庭,一个很气派、很崭新、旁听席是阶梯座位的大法庭,看起来极其庄严。


旁听人数大概50人左右,其中包括家属、亲友、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


No.2

关于庭审的节奏把控


1、按理说,庭审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但是在各方发言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被打断的情况,尤其是上诉人发言的时候,多次被合议庭成员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还存在上诉人正在发言过程中被出庭检察员纠正不要向其问问题……


上诉人自被关押至今已经三年零三个月,其自始至终不认罪,但是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其实刑,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提出诉求唯一且最有效的机会就是二审,因此这个庭审对上诉人而言至关重要,上诉人甚至都会认为这是一次“救命”的机会。也正是基于此,上诉人会把他能想到的所有想和法官说的话都一股脑的说出来,哪怕他说的很多话可能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重点,但是在上诉人看来,他说的话就是客观事实,就是实际情况,他需要向法庭说明,需要合议庭成员知晓,他的冤屈要被看见!!


上诉人毕竟不是专业人士,更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也许各诉讼参与人对其应当更加包容一些,这也彰显了中国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2、按照审判长的指令开庭和休庭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在我三天的旁听过程中,甚至出现了害怕休庭的情况,原因是,休庭容易开庭难。7月31日下午的庭审中,原计划的休庭十五分钟却硬生生的延迟了一个半小时,不明原因,没有得到任何解释。8月1日上午原计划9点开庭,当辩护人、旁听人员都陆续入座等待开庭时,合议庭成员、出庭检察员及助理均无理由不到庭,一直等到上午11:30才出现,开庭前审判长只轻描淡写的说延迟开庭原因之一是上诉人王现勇身体不适,结果开了半个小时又休庭。对此,上诉人在庭上直接回应王现勇在等待开庭的时候没有不适症状,没有接受过任何医学检察,更没有进行治疗。


由于等待开庭的时间过长,旁听人员怨声载道,大多数人认为老百姓不被重视,老百姓的时间不是时间,有肆意被人践踏的感受,其实法院这种“老百姓不配得到解释”的做法也间接的会让法院失去公信力,不仅如此,更会让人有一种即便处在如此庄严的地方,但是也没那么严肃的感觉。


3、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授权其中一个审判员主持法庭辩论,在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时,“主持人”认为上诉人所述的观点没有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企图阻止上诉人发表意见,但是上诉人坚持要求阐述其观点,并要求“主持人”再给其半个小时的时间,在二人僵持不下之时,审判长站出来说“再给你十分钟”。


有点乱,既然审判长委托了一个“主持人”主持辩论阶段,那审判长又站出来允许上诉人可以继续说十分钟,是合适呢?还是不合适呢?


4、在吴丹红教授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接近尾声的时候,当“……我无愧学法律的初心,和头顶的国徽”这句话话音刚落,旁听席上掌声雷动,我相信这是所有鼓掌的旁听人员听到此句话后的本能反应,毕竟没人会藐视法庭,也没人敢藐视法庭,但就在这个时候,“主持人”暴跳如雷,指着旁听席上大声斥责“刚刚是谁鼓掌的?”企图要揪出来鼓掌的人,旁边的法警也随即打开了执法记录仪,做好了随时待命的准备,这个时候审判长又出来说话了,简单斥责几句话后宣布休庭,并说刚刚鼓掌的人她都看见了,一会休庭后就别进来了,结果再次开庭时,审判长对此事不再提及。


从庭审现场来看,整体感觉随意性太大,没有规矩可言。


No.3

关于案件情况


因为这个案件的二审庭审是从6月份就开始了,横跨了6、7、8三个月,在我旁听的时候案件已经进入到了证据质证环节的尾声,和在此之后的辩论环节,所以我主要针对辩论阶段谈一下我的看法。


1、此案是一个公诉案件,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才行,而上诉人本人无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庭审中,在上诉人及辩护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在案证据、甚至包括重大程序瑕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反驳的时候,作为旁听人员,我希望能够看到一场酣畅淋漓的来自于控辩双方之间的较量,但是,并没有,出庭检察员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各种质疑不但未一一作出回应,竟然多次用“我认为”“可以构成”等纯属个人主观臆断的词语进行表述,这不禁让人产生怀疑,该案难道真的是一桩冤假错案?!


辩护人的主要观点是:


第一、上诉人没有受贿的事实,更无索贿的情节。具体来说:


①在上诉人被指认的一系列所谓的犯罪行为中,一是时间跨度大,二是在此期间上诉人的工作职务有调整,已然不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先决条件,因此,辩护人认为受贿事实难以成立。


②关于受贿金额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期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此观点出庭检察员未进行正面回应。


③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纯民事行为却被公诉机关认定是受贿罪的问题,对此出庭检察员避而不谈,并且还认为纯民事行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检察员阐述的该观点系仅停留在自己的理解和认知上,并未提交足以认定该民事行为即是犯罪的证据。


④公诉机关认定的上诉人存在索贿的情况,系因为证人打款1000万,但是该款项从始至终都在证人出资成立的公司账上,从未被上诉人占为己有,甚至上诉人从未使用过,因此辩护人认为该事实与法律上规定的索贿行为相差甚远,根本不能构成索贿。


第二、上诉人不构成洗钱罪。理由为:


①洗钱罪根本没立案,程序严重错误,公诉机关不应当对一个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直接提起公诉,程序违法。


②公诉机关指控的洗钱罪发生的时间是在上诉人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即上诉人完全不具有操控洗钱的时空条件。


对此,出庭检察员的回应是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变相洗钱罪的形式,但是却没有直接阐明上诉人构成的洗钱罪是哪种形式,违反了哪项法律规定。


2、法官审理案件,应当重事实、讲证据。本案中,在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一审的程序问题提出诸多违法的情况,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据此定案的证据提出诸多疑问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时候,合议庭不在庭上进行回应无可厚非,毕竟很多事实确实需要评议甚至上报才能作出确认或者决定,但是本案同时也在考验合议庭成员,在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上诉人实刑的情况下能否顶住压力予以改判,其内心的风是吹向公平正义以事实和证据说话改判上诉人无罪,还是重在维护法院系统上下级关系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很显然,二审的结果我们暂时不得而知,我们亦无法进行预判,但是鉴于此案的疑点重重及影响重大,我将持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No.4

关于各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表现


作为旁听人员,同时也是律师,我特别关注每个人的语言表达,并认为语言表达能力是律师的立命之本,尤其重要。


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吴丹红教授,他思维敏捷,表达流畅,语言组织能力强,观点阐述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庭审经验丰富,不惧指控,严把证据关,据理力争,力排众议。


赵德芳律师,年轻有为,说话抑扬顿挫,能够抓住案件核心要点予以反击,与吴丹红教授配合的默契十足。


出庭检察员,她说话不急不躁,表面上看没有压迫性,没有杀伤力,但是作为一个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人,言词中频繁带有“可能”“我认为”等词语,难免会让人产生质疑,我们不是要求公诉人得有多大的气势,但是指控犯罪可不是小事,这样的表现实难信服。


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里唯一的女性,庭审中,她数次打断别人说话,但是话语权在自己手里的时候往往做不到完整阐述,希望审判长在裁决案件的时候能够表现出来雷厉风行的一面。

庭审已经结束,案件结果还在期待中!


文/高甡屾律师 北京也迪律所创始人






点击阅读吴丹红律师辩护意见:

【完整版】只留清气满乾坤——王现敏案二审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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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中院说我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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