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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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非法经营罪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

(二)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属于“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还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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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马廷新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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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20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20〕4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水平,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1.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更加关切。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2.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站在保障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使命担当,勇于改革创新,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3.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4.对未成年人权益要坚持双向、全面保护。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坚持全面保护,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二、深化综合审判改革,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5.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少年法庭包括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以及法官。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需要,在机构数量限额内设立专门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具备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团队或者法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6.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7.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2)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4)上述刑事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撤销缓刑等刑罚执行变更类案件;(5)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8.下列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1)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适宜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3)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4)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5)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民事案件。9.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条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审理。1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加强审判机制和组织建设,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11.坚持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12.大力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要在各自相对独立的基础上相互促进、协调发展。13.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1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要求,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15.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者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展延伸帮教、法治宣传等工作。16.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下级法院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实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上下统一归口管理。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夯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1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工作。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18.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加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不断提升、拓展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19.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学校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中依法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20.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未成年人审判的国际视野,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审判的发展动态,提升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水平。五、加强审判管理,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21.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22.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的要求,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能仅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要科学评价少年法庭的业绩,调动、激励工作积极性。23.完善未成年人审判档案管理制度。将审判延伸、判后帮教、法治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相关工作记录在案,相关材料订卷归档。六、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工作合力24.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5.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健全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未成年罪犯安置帮教、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26.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校园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通过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治网课等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七、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27.深化未成年人审判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作用,汇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持。28.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有效回应社会关切。29.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结合案件审判,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建设性地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30.认真总结、深入宣传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经验和改革创新成果。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机制、新方法。通过专题片、微电影、新闻发布会、法治节目访谈、典型案例、重大司法政策文件发布、优秀法官表彰等多种形式,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宣传报道,培树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先进典型。【刑辩书院】罪名系列关注“刑辩书院”回复下列“罪名”获取相应刑法罪名法律法规汇编盗窃罪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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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 刑事辩护的几个细节问题

日推1-2篇刑辩文章,关乎刑事辩护前沿、理论、实务、书籍。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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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朱明勇: 我要么在开庭, 要么在去开庭的路上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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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欠钱不起牌,还价不接单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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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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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肖维茨自传《一辩到底:我的法律人生》

本书是德肖维茨这位当代美国法律界教父在步入古稀之年后给世人交出的一份职业生涯“总结陈词”。是对过去半个世纪的历史记录,出自一位有幸参与我们这个时代最有意思、最重要案件和争议的律师之手。自传作家就像站上被告席的被告。我们都有沉默权,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上。但一旦某人选择作为证人,他必须原原本本地讲出实情,全部的事实,别无其他,仅在少数情况下保有例外,比如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或夫妻之间。托克维尔两百多年前对我们这个国家的观察,即许多重大问题都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今天看来,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样,我的自传也是对过去半个世纪的历史记录,出自一位有幸参与我们这个时代最有意思、最重要案件和争议的律师之手。同样,这本自传也是在世界、美国以及犹太历史发生剧烈变化时期,对我个人认知和意识形态发展过程的记录。我的个人生活和我遭遇的各色人等的趣事及幕后秘闻,让这一记录充满趣味。法律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我不仅是这些变化的亲历者,也是记录者,而且我还有幸通过参与诉讼、著书立说及教学,亲自促成了其中的一些变化。本书就是这些变化,以及我亲自参与的导致这些变化的若干真实案例的忠实记录。我将承诺毫无保留地全部披露,这要求我彻底抛却伪谦逊筑起的扭曲戒备——精心算计,压制批评——这会使读者无法获知作者对真实事件形成影响的准确信息。我也不会为了迎合现在的政治正确改写我的经历。相反,我会尽力如实展示我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管是好还是坏。我希望借由本书探究我生活的各个方面,相互的交集,以及我早年成长环境和生活经历对我的人格塑造。因此,如果你认为通过传播渠道对我早已熟识,可能你会大跌眼镜。这本自传是我首次尝试全面记录我的生活,当然,我先前出版的一些书籍已对我的公共生活有所述及。《最好的辩护》(The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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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法官眼中的刑辩律师

法院要开庭进行网络直播,建议大家一定要配合法院,其实庭审直播,是宣传自己扩大影响的机会。作为一个辩护人要认真准备,同时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同时也是对委托人负责任。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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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职务犯罪辩护常见的异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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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无罪率:万分之3.8还是万分之8.3 ?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判决有罪、判决无罪两类数据。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总数量,即判处罪犯166万人;判决无罪的被告人数量,即63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7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合计1388人。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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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给青年(刑辩)律师的20条忠告

6、江西省检、司法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会见、调査取证和阅卷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2014)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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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2019年)

6、江西省检、司法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会见、调査取证和阅卷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2014)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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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在每一个案件当中付出的努力都是对手的十倍

控辩双方其实是一样的,对于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我们可能持的观点不同,但是也会很尊重他。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也是一样。虽然大家一个是体制内的,一个是体制外的,只要你有扎实的专业功力,他就没有办法不认可你。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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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关于规范审理涉及被害人过错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六)明知他人存在婚姻关系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长期同居关系,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因此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应当认定具有过错。但被害人系遭受欺骗而不知情的,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201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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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司法厅《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起二十四小时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指派手续。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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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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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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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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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8.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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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阅卷?

最后,需要带着问题去阅卷,以无罪的思维、较真质疑的思维去阅卷。以上的知识及思维准备,可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就进行积累准备,等到上百本案卷在面前律师再去做知识储备,难免显得为时晚矣,徒增自己的工作量。
201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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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法律法规汇编(2019版)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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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法律法规汇编(2019版)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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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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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

71.院长主持考评委员会开展办案业绩考核工作,指导审判管理办公室健全完善办案业绩评价体系,运用权重系数计算办法科学测定办案工作量,合理评价法官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对法官办案业绩提出考核意见。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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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18)

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合理配置。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控制法官员额比例,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办案数量等因素,完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员额分配向基层和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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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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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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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颠覆式的无罪辩护思维培养

朱明勇律师曾在无讼CLUB“复杂案件办理中的律师思维”专场中为大家奉献了一场精彩演讲,通过四个案例为听众详解了复杂案例办理中律师的颠覆式思维。以下为演讲视频: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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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监管场所禁烟工作的通知》(2018)

3、江西省检、司法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会见、调査取证和阅卷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2014)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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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董令军、胡媛: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从主体资格来看。虽然付志云以他人名义向广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但广信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广信小额贷款公司对此事是知情并同意的,不属于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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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

我国的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截至目前,也仅发展了四十余年,而其中多以学习西方、引进西方理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本国自创的理论结晶少之又少,研究过程中对于中国现有变化视而不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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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德跃合同诈骗无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01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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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201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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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如何学习刑法

江溯老师进一步通过“真军警抢劫案”以及“高买低卖股票案”,对两种解释论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得出应当赞成形式解释论、反对实质解释论的结论。总之,坚持形式解释论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法治发展阶段的考量。
201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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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有效辩护的十种方式

最好的人脉是人品,最好的辩护也是人品。辩护人也有标签。司法官会根据律师的风格,主动研究辩护意见,寻找改判理由。需要日积月累,厚积薄发。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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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法官眼中的刑辩律师

法院要开庭进行网络直播,建议大家一定要配合法院,其实庭审直播,是宣传自己扩大影响的机会。作为一个辩护人要认真准备,同时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同时也是对委托人负责任。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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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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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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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

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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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刑事辩护的价值和魅力

有效辩护的实现途径,最终要回到专业说服、理性沟通、控辩审合作的正确道路上来,而不能逞一时之快、逞口舌之利。不然的话,不仅损害法律职业共同体、破坏司法生态和律师职业形象,最终也破坏了律师的个人声望。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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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

【追捕、追诉】检察官认为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遗漏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需要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追捕、追诉的建议,并予以跟踪、监督。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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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那些腐败同学

大家即将踏上事业的征途,临别之际,告诉大家个人的第一个人生经验:人生总有失意的时候。好景不常在,好花不常开。失意时,你要耐得住寂寞。不放弃,不懈怠,寻找你的机会。“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
201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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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从罪状的表述上可以看出是采用了空白罪状,直接参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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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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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异哉,所谓“捕诉合一”者

尽管法学界不断提出将逮捕权移交法院的改革建议,但迄今为止,这一改革真正得到实施的可能性并不大。最高检察院曾数次表示将部分案件的批准逮捕权移交给法院,但都被最高法院婉言谢绝了。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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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之科学,法律之人性:美国《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

Claims),俗称“疫苗法院”。在疫苗法院里,美国司法部在法庭上代表美国卫生部,疫苗法院会就申请是否得到赔偿以及赔偿的类型和数额做出最终决定。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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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

(四)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时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以及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详细出示。
201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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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