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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我的刑法学术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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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的前提是

对学科领域的知识把握和观点创新。”

“论文写作力求避免就事论事,

而应当以大格局审视小题目。”

“真正写好论文需要

对学科的整体认知和宏观把控。”


陈兴良



《刑法研究》十三卷



《刑法研究》


序      言

(节选)

《刑法研究》文集是我于201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的“陈兴良刑法学”系列丛书的续编。《刑法研究》文集分为13卷,全部收录了我从1984年到2020年跨度长达36年期间所发表的全部论文和其他作品。可以说,《刑法研究》是我的刑法研究论文之集大成者

我的论文发表始于1984年,其中第一篇论文是发表在《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的《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此后,写作成为我的科研活动的主要途径,论文成为我的学术成果的基本载体。在我出版的专著中,只有个别专著是从一开始就确定按照专著的形式进行写作的,其他专著都脱胎于论文。换言之,在进行论文写作的时候,并没有创作专著的计划。只是在论文累积到一定程度,才按照专著的格式和体例进行创作。从最初发表5000字左右较短的论文,到后来发表数万字较长的论文;从开始发表学术论文,到后来发表随笔等其他类型的作品,经历了一个逐渐的演变过程。每年发表论文的数量也从少到多,逐年增加。例如1984年只发表论文2篇,而2010年发表论文14篇,目前每年发表论文稳定在5篇左右。在长达36年写作生涯中,共计发表论文400余篇。此前,我分别出版了4部论文集,共计350余万字。这4部论文集就是:(1)《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2)《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3)《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4)《当代中国刑法新径路》。在这4部论文集中,《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收入1984年至1994年之间发表的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收入1995年至1997年之间发表的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收入1998年至2001年之间发表的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当代中国刑法新径路》收入2002年至2005年之间发表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以上4部论文集具有编年史的性质,将某个期间的论文全部编入文集,全方位地呈现了我的学术成果。从2005年至今(2019年)的论文则没有再编辑出版,而是出版了专题论文集、自选论文集和代表作论文集。例如《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2版)、《死刑备忘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罪刑法定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版)、《走向规范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版)、《走向教义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刑法学的编年史:我的法学研究之路》(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等。这次编辑的《刑法研究》是在接续前述4部论文集的基础上,将2006年至2020年之间我所发表的论文全部编入,共计13卷。鉴于从1984年到2020年的时间跨度,本次编辑的《刑法研究》,按照刑法学体系的内在逻辑,对各个时期发表的论文进行统一排列,而不是延续前述4部论文集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时间段对论文进行编排。这种按照刑法学体系的内在逻辑进行编排的方法,可以完整地展现我在刑法学各个领域的学术成果,因而得以更为直观地呈现论文的逻辑关系。同时,在同一主题上,对不同时期的论文按照发表顺序进行排列,既照顾了时间的延续关系,还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对某些学术论题在理论观点和研究深度这两个方面的发展变化。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研究》是我的刑法学术地图,因而具有不同于著作系列作品的特殊蕴涵。

论文是学术成果的基本载体,而且论文随写随发表,体现作者的一得之见或者一时之见。相对于需要较深的学术积累和较长的写作时间的专著来说,论文写作还是较为容易的。因此,论文写作在我的学术研究生涯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论文受到其篇幅的限制,只能就某个专题进行较为深入的论述。因此,就学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这两个方面的要求而言,论文是更侧重于深度而非广度。一般来说,论文是就本学科的某个知识点进行深度挖掘,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的一种学术文体。正是每年发表的大量学术论文,推进了学科理论的演进和学术观点的深化。就此而言,论文的学术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论文并不是单纯写作的产物,而是对某个问题深入研究的结果,是科研成果的呈现。因此,只有经过研究以后,形成作者个人的独到见解,才能进入写作阶段。如果完全没有研究,则所谓写作只能是“无米之炊”,而所谓论文也只能是“无病呻吟”。因此,论文写作的前提是对学科领域的知识把握和观点创新

论文主题可能只涉及某个学科领域,但真正写好论文需要对学科的整体认知和宏观把控。论文写作力求避免就事论事,而应当以大格局审视小题目,只有这样才能得之于心而应之于手。对于刑法学的研究也是如此。刑法具有不同的面向,因而对刑法研究也可以采用不同方法。通常来说,刑法首先是一种规则,司法活动通过适用刑法规范而认定犯罪。因此,从司法角度对刑法进行规范研究是首要使命。这个面向,就是刑法教义学的视角,这是一种司法论语境的刑法研究,它是刑法理论的主体内容。当然,对刑法规范的研究,涉及法律解释和逻辑推理等各种方法,这就需要刑法学者具有语言学和逻辑学的功力。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考夫曼所说:刑法学者应当是实践着的语言学家,同时也应当是实践着的逻辑学家。因此,对于刑法教义学来说,除对刑法教义学的话语体系和知识命题的深刻理解和系统掌握以外,还需要具有扎实的语言学和逻辑学的基础,否则,就难以对刑法规范进行准确和正确的诠释和推演。除此以外,刑法研究还涉及法哲学以及社科知识,进行刑法的哲学研究和刑法的社科研究。刑法并不只是立法者创制的规范,它还是社会生活的某个局部或者人类精神的某个侧面,因此,在对刑法进行研究的时候就应当将刑法嵌入社会生活,作为社会现象和精神现象进行把握。只有这样,才能揭示隐藏在规范背后的社会内容和精神实质。因此,收入本书的论文基本上是我在刑法教义学和刑法哲学以及刑法社科研究等领域取得的学术成果。将这些属于不同层面和不同品格的刑法论文编辑在同一个刑法学体系之中,足以体现刑法理论的丰富性和刑法知识的层次性。编入《刑法研究》中的论文具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在此期间,刑法和司法解释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此后又陆续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刑法规范不仅大为扩容,而且先后更迭。此外,刑法理论也发生了重大演进,尤其是随着德日刑法教义学的引入,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正在发生知识转型,对刑法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理论的历史年代感深刻地烙印在论文上。

编入《刑法研究》的论文都是在当时历史条件和法律语境中的产物,因此,保持其原貌和原状是我的处理方式。这可能会给读者的阅读带来一定的违和感,但考虑到这是36年之间发表的论文,就会把这种违和感转化为历史感。《刑法研究》分为13卷,各卷对论文按照一定的专题连续编排,专题则根据刑法学体系的逻辑关系进行排列,形成以下基本框架。

第一编

刑法绪论

本编是关于刑法的整体性反思

在德日刑法教科书中,开宗明义,一般都有绪论性的论述。例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一书,在其绪论中,对刑法的概念、功能、历史和渊源等进行了论述。李斯特明确地将犯罪界定为法益侵害行为,而把刑法界定为保护法益的法律,从而奠定了李斯特刑法学的底色。而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大塚仁的《刑法概说(总论)》一书,在其绪论中,对刑法概念、刑法历史和刑罚规范等进行了论述。大塚仁鲜明地指出:“关于成为刑法对象的人,应当扬弃至今处于古典学派刑法学根底的作为抽象理性人的犯罪人观和近代学派刑法学所把握的作为具体宿命人的犯罪人观,应该认识到犯罪人是具有作为相对自由主体的人格性的具体的、个别的存在。”由此确立了大塚仁人格刑法学的基本立场。刑法是由犯罪和刑罚这两个要素构成的,因而刑法学主要是对犯罪和刑罚的研究。但在研究犯罪和刑罚之前,首先要对刑法本身进行反思。这是刑法绪论的主要功能。绪论分为以下部分。

一、刑法理念

二、刑事法治

三、刑事政策

四、刑法立法

五、刑法原则

六、刑法人物

七、刑法随笔

第二编

刑法理论

本编是关于刑法法理的体系性建构

刑法理论是以刑法为对象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知识形态,刑法理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和封闭的体系,它具有层次性与类型性。其中,对刑法的价值论和方法论的研究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刑法理论的核心与基础。从1979年刑法颁布,我国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开始恢复重建,我国刑法学亦随之而成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更多地关注刑法基础理论的建构,因而形成刑法理论的专门研究领域。本编涵盖以下四个部分。

一、刑法哲学

二、刑法教义学

三、刑法知识论

四、判例刑法学

第三编

刑法总论

本编是关于犯罪论与刑罚论的理论叙述。

犯罪是刑法学的核心范畴,也是研究的主要内容。犯罪概念论和犯罪构成论是犯罪论的基本内容。在刑法知识转型中,对犯罪构成论,即犯罪论体系带来重大影响,因而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主要知识增长点。在这些领域,我予以了长期的关注,因而它们是刑法研究重心。刑罚论是关于刑罚概念和刑罚制度的理论叙述。在德日刑法教义学中,一般都以犯罪论为内容,刑罚论只是简单提及,刑罚理论往往作为刑事政策或者刑罚学单独进行论述。而我国教义学则将犯罪论和刑罚论并重,共同作为刑法学理论的内容。当然,犯罪论因为更具有理论性而成为刑法教义学的主体内容。刑罚论虽然也可以发展成为刑罚教义学,却在重要性上不如犯罪论。我对刑罚论进行深入探讨,发表论文涉及刑罚原理、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等内容。具体分为以下部分。

一、犯罪概论

二、犯罪论体系

三、构成要件

四、违法性

五、有责性

六、未完成罪

七、共同犯罪

八、单位犯罪

九、竞合论

十、刑罚概论

十一、刑罚体系

十二、刑罚适用

第四编

刑法各论

本编是关于刑法个罪的研究

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相应地,刑法理论也分为总论与各论。这里的各论就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为研究对象的,也称为分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数百个罪名,这些罪名大多数属于备而不用或者偶尔发生的,只有极少数罪名是常见多发且疑难复杂的。刑法学者所关注的只能是这极少数罪名,我所研究的也属于此类罪名。本编分为以下几部分。

一、刑法各论概述

二、公共安全犯罪

三、经济秩序犯罪

四、侵犯人身犯罪

五、侵犯财产犯罪

六、社会秩序犯罪

七、贪污贿赂犯罪

随着年龄的增长,论文写作的速度下降,发表数量也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将来还有论文,也十分容易编辑到《刑法研究》各卷当中去。因此,现在编辑文集的时间已经成熟。《刑法研究》收录了我过去36年发表的论文,将散在于各种刊物的数百篇论文汇集为文集,就如同无数颗小树成长为一片森林,无数滴水珠汇流成海洋,完成了从微小到浩大的嬗变。

《刑法研究》的编辑出版,受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各位责任编辑为文集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对此深表谢意。收入的论文,除1984年至2005年已经编辑成论文集以外,2006年至2020年的论文散落在各种刊物中,为此,我的硕士研究生吴琪帮助我收集论文,并且转换为电子版,为《刑法研究》的编辑提供了便利,对此表示谢意。

是为序。

陈兴良

谨识于海南三亚领海寓所

2020年1月26日初稿

2020年12月11日改定


陈兴良

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特聘教授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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