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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如何在实务中应用

国曜律师刘志松刘志松,毕业于山东大学,国曜律师集团律师,主要从事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刘志松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思维清晰、逻辑严谨,处事大胆干练,具有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的年轻优势,对当事人委托的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认真负责,深受委托人的好评。微信能否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这八大证据种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知,微信记录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记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内容作为证据要满足哪些条件?相对于传统形式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等,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有其自身的特点,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