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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博论坛|专题10 网络时代的共犯

SIAL 法大网络与智能法研究会 2023-01-13


赛博论坛|专题10

网络时代的共犯

01

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

陈兴良 北京大学

摘要:

       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是在正犯与共犯区分的基础上,在立法上将共犯行为规定为正犯,从而限缩共犯范围、扩张正犯范围的一种立法现象。在网络犯罪成为占据较大比重的特定情况下,正犯与共犯的关系从以往的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因而对传统的共犯对于正犯的从属性关系带来某种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共犯行为脱离正犯的制约,使之成为独立犯罪的立法例大有增加的趋势。共犯行为正犯化可以分为组织行为的正犯化、教唆行为的正犯化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等三种类型,其中,在网络犯罪的立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如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例。本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进行了深入论述。 

关键词:共犯行为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比较法研究. 2022,(02)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

0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解释方向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学界的说理不一导致其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最大效用。目前理论的共同缺陷在于未将行为类型化,从而易得出以偏概全之结论。本罪应定位为共犯与非共犯帮助行为共存的兜底法条,但立法更为关注的是难以解释为传统帮助犯的、应当独立化解释的行为。此类行为的意思联络性和行为共同性都较低,可按结构分为"漠不关心"的分离射线型和"心照不宣"的链条型。这两种样态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侧重点不同,后者属于我国重点打击的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一环,侧重于考察客观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而前者类似"个体户"行为,游走于罪与非罪的边缘,侧重于考察帮助者对自身行为非法性的认识程度以及是否达到"积量构罪"之标准。无论是哪种行为,其主观心态的考察都应落脚于帮助者本身而非受助者,且可借鉴英美法的"犯罪促进罪"以重构本罪之明知。只有坚持这一解释思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从而更好地打击网络帮助行为,维护网络安全。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行为;非共犯行为;类型化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解释方向》

0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化;独立性;处罚范围;处罚程度

政治与法律. 2016,(02)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04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之批判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修改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原第287条的规定,新增了第287条之二,从而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网络提供商的服务具有日常性,且网络提供商主观上至少是未必的故意,这决定了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中立帮助行为,因此该罪名的设立实际上意味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带来的问题是,刑法作为国家施加于个人的强制手段,应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力度处罚个人,尤其是在网络这样一个发散性、随意性极强的平台中,将出于违法或者犯罪动机或故意的帮助行为一律犯罪化是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法商研究. 2016,33(03)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之批判》

05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流变及批判——以德日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基准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信息时代中立帮助行为领域的新课题,其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又根植于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对于是否应当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和德日刑法有着完全相反的态度。我国采取的是逐步肯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而德日则是通过一系列的理论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空间。通过与德日刑法的实务和理论相对比,可知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态度根源于我国传统的入罪思维,而极端地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化将会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网络时代,对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判断应当经过"全面性考察"的审核,合理界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 

关键词: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共犯;全面性考察

法学评论. 2016,34(05)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流变及批判——以德日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基准》

06

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探索与理论梳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定位为角度的分析

于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

       面对网络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危害性超越和独立性的突破,传统共犯理论略显手足无措。应当坦率地从罪情演变和理论套路的紧张关系出发进行对话,理解和完善既有的司法规则和立法条文。形式共犯论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实质共犯论下的共犯独立性思路更为有效。司法实践对于网络共犯的制裁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三种模式并存的态势,构成了正犯化的三种途径,也面临着定量标准协调和罪刑法定限制的问题。立法修正从特殊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到一般帮助行为的正犯化,都需要厘清其性质争议和正当性质疑,进一步完善犯罪圈与罪刑相当。共犯行为的正犯化需要司法解释和立法完善的双轨推进。 

关键词:共犯行为正犯化;形式共犯论;实质共犯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35(03)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探索与理论梳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定位为角度的分析》

07

网络传授黑客技术的刑法学思索——以“黑客学校”现象为背景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自命为"黑客学校"的黑客网站等通过互联网传授黑客技术,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刑法问题。此类传授黑客技术行为客观上催生了无数的正犯行为,从而在整体上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正犯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考虑以传授犯罪方法罪打击传授黑客技术行为的可能性。但是网络犯罪的异化是一个共性的问题,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网络异化,体现在传授对象、传授行为以及犯罪主观要件等三个方面,对此传统刑法应当通过理论微调和扩张解释的方式进行积极回应。在扩张解释的边界之外,才应当考虑入罪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传授犯罪方法罪;黑客技术;扩张解释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10)北大核心CSSCI

08

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范围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有两个条文对网络技术提供者、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现行立法方案是否合理,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一、对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中立行为定罪的法理依据不足《草案》第26条规定,在《刑法》第287条后增加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2)

附链接:《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范围》

09

谁应为互联网时代的中立行为买单?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1)

附链接:《谁应为互联网时代的中立行为买单?》

10

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

于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诱因是网络空间的技术性代际差异;传统犯罪的网络变异表现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变异、社会危害性的变异和犯罪形态的变异三个方面。扩张化的司法解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面对网络空间中传统犯罪的变异态势,将部分预备行为提升、独立化为实行行为,将部分共犯行为加以正犯化,将会是未来刑事立法无法回避的两个选择。 

关键词:网络犯罪;传统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立法;变异

中国社会科学. 2010,(03)北大核心CSSCI

11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解读与理论省思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伴随网络犯罪的高发,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显,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已经由附属性演变为独立性、由从属性演变为主导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逐渐开始探索对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模式,确立了片面共犯正犯化、帮助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应对思路。在梳理与反思现有应对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评价标准,确立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制裁和评价的规则体系,成为网络犯罪治理亟需思考和回应的理论话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帮助犯;共犯行为;犯罪化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7,(01)北大核心CSSCI

12

侵害技术措施行为的入罪化思考

田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技术措施对特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侵害技术措施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大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然而,现有的刑法制裁体系对于侵害技术措施行为,尤其是侵害技术措施的帮助行为,在刑事制裁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失。遵循共犯行为实行化的思路,将侵害技术措施帮助行为入罪化,是刑事立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侵害技术措施行为;侵害技术措施帮助行为;入罪化;共犯行为实行化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05)北大核心CSSCI

13

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分割化”及其刑法评价思路转换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传统的有组织犯罪与网络犯罪不断融合,由此导致有组织犯罪在纵向链条上、组织结构与组织形式上、暴力性与非法控制性上,以及罪量要素上被网络所"分割",呈现出网络有组织犯罪的"组织"从属性弱化,有组织犯罪异化为"有组织违法",有组织犯罪的"去中心化"、"去组织化"和"产业链条化"、"节点化"同步显现。对此,有必要完善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现有评价思路,将犯罪组织特征的"形式化"界定转向"功能化"认定,准确定性"网络黑社会"等网络有组织犯罪;拓宽犯罪组织势力的内涵与外延,实现对犯罪组织上中下游、"网上-网下"、"现实暴力-技术暴力"的全面评价;推动从以制裁犯罪组织为中心的罪名体系设置,转向兼顾对逐渐独立化的犯罪"个体"、犯罪"节点"的刑法防治;推动从以正犯行为为中心转向兼顾对相对独立化的共犯的重点评价。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有组织违法;网络分割化;节点化;罪名体系

政治与法律. 2020,(12)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分割化”及其刑法评价思路转换》

14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类型研究与入罪化思路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 

摘要:

       自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逐步确立了片面共犯、帮助犯正犯化、事后帮助行为入罪化、帮助违法行为入罪化等立法模式,通过对于资助行为、帮助介绍行为、帮助容留行为、一般协作行为等帮助行为类型的入罪化,实现了罪名体系的严密化,解决了共犯体系无法涵盖的定罪难题,也为共犯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立法支撑。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打破传统共犯思维,提倡共犯限制从属性说的同时,积极探索帮助犯的正犯化和非共犯帮助行为的入罪化,恐怕将成为今后立法关注的重点和理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 

关键词:帮助犯;共犯;正犯;犯罪化

政法论坛. 2016,34(04)北大核心CSSCI

15

网络中立行为犯罪化的反思与重构——以英美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

郭旨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  

摘要:

       中立行为犯罪化在中国经历了从不独立的共犯责任到独立的正犯责任的演变过程,当前仍然面临犯罪化标准不明确、难以在教义上进行体系化的问题。构建中立行为犯罪化教义体系的新路径是,在三阶层的递进框架中,借鉴和反思英美法中危险行为犯罪化的具体规则,特别是范伯格的刑法干预理论,针对网络犯罪罪情态势进行展开。一是在可能的危害性大小和危害的可能性高低两要素各自构成的基础上进行动态的"乘积型"复合风险的判断;二是平衡结构上必然冲突的利益时,要根据行为人控制的权利、能力和义务将冲突最小化;三是行为人对于行为风险有明知而容任的责任即可,但在共犯责任和正犯责任中应当区分明知的对象。共犯责任和正犯责任是中立行为犯罪化的两种模式,是社会风险演变态势下合理分配风险控制义务的有效刑法机制。

关键词:中立帮助;网络平台责任;法益平衡;明知对象

江汉论坛. 2020,(07)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网络中立行为犯罪化的反思与重构——以英美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

16

网络犯罪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与定量评价

郭旨龙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

摘要:

     信息时代网络空间中的共犯行为发生了"异化","一对多"的共犯模式成为常态,导致共犯的从属性降低。司法实践逐渐摸索出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定性解释模式,并且逐步为共犯行为构建了独立的定量评价规则,这在"发起"多人、帮助多人、针对多人的"不作为""事后"共犯中都可参照借鉴。 

关键词:共犯行为;网络异化;司法探索;正犯解释;独立定量

科技与法律. 2014,(06)

附链接:《网络犯罪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与定量评价》

17

网络空间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于特殊技术形态的考察

王华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伴随网络时代各种技术因素的深度介入,网络语境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越发复杂。为了应对网络空间控制虚拟化、观余化的趋势,行为支配性与正犯性的认定应当实现从存在论向规范论的转型。在可能涉及网络共同正犯的场合,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同样应当采取实质正犯论的立场,肯定技术提供行为在犯罪参与中的重要性,并承认信息技术对直接犯意联络缺失的弥补和黏合作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平台提供者卷入不作为参与的场合,对行为正犯性的认定,不应再拘泥于存在论立场下的物理支配性标准,而应正视网络空间新型法律主体与身份的形成和发展,转而从违反社会角色的角度,以规范论立场下义务犯的思想重新审视正犯的构成。

关键词:共同犯罪;正犯;技术形态;支配犯;义务犯

清华法学. 2022,16(03)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网络空间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于特殊技术形态的考察》

往期回顾:

赛博论坛|专题9 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

赛博论坛|专题8 人脸识别法律问题

赛博论坛|专题7 网络时代的刑法治理:一个学术论文简史

赛博论坛|专题6 个人信息犯罪

赛博论坛|专题5  数字时代的刑事司法研究?多位学者有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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